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2024-05-09 17:54

1.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2. 以红筹形式上市是什么意思?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证券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本世纪以来在美国、新加坡以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也越来越多,红筹股的概念便延伸为在海外注册、在海外上市,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 


红筹方式新加坡主板发行上市—利弊分析 

优点 

•新交所上市标准和费用都比较低。新交所为各类企业上市设定了几个不同的标准,而在新交所上市的费用成本占融资额比例约8%-10%,较香港等其他地区低 

•上市运作时间较短,整个上市过程包括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审批时间约须6-12个月左右的时间 

•新加坡在东南亚地区有较大影响, 企业在新上市,将推动自身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的业务发展和国际影响力。 

•新加坡没有外汇及资金流动管制,发行新股及出售旧股所募集的资金可自由流入、流出新加坡。 

•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控股股东遵照上市规则和承销协议所列明的禁售期限制 

•再融资便捷,时间成本较低。公司上市后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及市场状况,自由决定在二级市场上再次募集资金的形式、时间和数量。 

缺点 


•发行价格相对较低,一般来说IPO市盈率较国内低。但就制造业来说,发行市盈率略高。 

•涉及中外中介机构, 上市成本以及上市后维持费用较国内上市为高 

•相比香港市场而言,在新国际著名投资机构少,股票的交易量也较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后续融资 

•股票全流通也存在控制权旁落的风险(如敌意收购等)

3. 请问港股的板快的红筹板是什么意思?怎么分的啊?

  百科名片
  红筹股(Red Chip) ,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一种认为
  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国际信息公司彭博资讯所编的红筹股指数就是按照这一标准来遴选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
  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1997年4月,恒生指数服务公司着手编制恒生红筹股指数时,就是按这一标准来划定红筹股的。由于恒生的实用性,后一种划分方法被更广泛的使用。
  不同地区的红筹股概念
  香港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香港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着英资和华资公司的划分。后随着香港的回归前后与大陆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大陆资金逐步进入香港,形成第三类机构——中资企业。   80年代末,越秀集团、粤海集团分别间接或直接收购香港的上市公司取得了上市的地位。90年代初,中信收购泰富及其后的一系列成功运作掀起中资企业在港收购热潮。据不完全统计,仅在1992年7月至1993年底的一年半时间,被中资收购或参股成为主要股东 持股10%以上 的香港上市公司有28家,占1993年底香港全部上市公司477家的5.9%。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香港股市中红筹股1996—1997年,深业控股、越秀交通、中国电信陆续上市,红筹股开始被市场热炒注资重组概念,红筹股板块正式确立。   2000年后,红筹股再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当年红筹上市12家,筹资3539亿港元,占当年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筹资总额的77%。到2004年,香港红筹企业总数达84家(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所)。
  新加坡
  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始于1993年的中远投资。在2002年前,在新加坡上市以国有企业居多,有一些直接上市的通道,比如中新药业。但也有一些用的是红筹模式,比如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中远投资,也是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市值最大的中资公司,就是买壳上市。其后的联合食品、大众食品也都采用红筹模式上市。这一阶段在新上市的中国企业有16家。   2003年以后,中国企业赴新上市形成了热潮,上市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红筹模式被广泛运用。2003、2004两年每年都有12家中国企业在新上市。加上7家中国大陆相关公司,形成47家中国概念板快,被称为“龙筹股”。
  美国
  从1992年起,中国公司开始在美国上市。这一阶段包含了两类企业,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并存:一类是在香港上市的国企H股以美国存托凭证方式(ADR)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等8家公司,另一类为外资或中资的公司以红筹方式上市,如华晨金杯汽车、中国中策轮胎和正大易初摩托。   当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强劲吸引了国际投资者,华晨金杯汽车在上市后的一个多月内,股价从发行价的16美元上涨至33美元。这是第一波中国热。   这股热潮到1994年开始消退,一方面是受到墨西哥的金融危机引发的新兴市场信心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中国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公司在上市后公布的中报和年报业绩与公司管理层在上市推荐时所做的预测有很大出入。   1997年上半年,中资股迎来第二次上市高潮。主要是一批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在美国以ADR方式上市或在OTC市场挂牌交易,包括华能电力国际、中国东航、南方航空、大唐发电等H股,也包括北京控股、上海实业等红筹股。   1999年和2004年,又掀起连续两波在美上市的高潮,主力都是网络股。前一波的代表是中华网和三大门户网站;后一波的代表是Tom 在线、掌上灵通、盛大娱乐等。而这两次高潮的主力都是红筹股。
  其他地区
  除此之外,在伦敦、多伦多、东京都有少量红筹股存在。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海外市场除香港外,并不特别强调红筹的概念,而是统一定义为“中国概念”。无论H股、S股、买壳、造壳,不管来源如何,只要满足各交易所上市标准,就可以上市。红筹股与非红筹股间的界限一直比较模糊。
  [编辑本段]红筹股定义的发展
  早期
  早期的红筹股,主要是一些中资公司收购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后改造而形成的,如“中信泰富”等。近年来出现的红筹股,主要是内地一些省市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由,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红筹股已经成了除B股、H股外,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红筹股的兴起和发展,对香港股市也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从1993年至1997年6月底,红筹股公司通过首次发行及增资配股筹集的资金为115.5亿美元。1997年l至6月,香港股票市场的总筹资额约为1433亿港元,其中,红筹股占了23.8%。
  发展
  后来,有人将红筹股做了更严格的定义:必须是母公司在港注册,接受香港法律约束并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才称为红筹股。通常,上述几种范围的股票都被投资者视为红筹股。   H股,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是取香港英文HongKong词首字母。   由此可见,红筹股和H股同在香港上市,其根本区别是:红筹股在境外注册、管理,属于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H股在内地注册、管理,属于中国大陆公司。红筹股和H股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主要区别还有:   红筹股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国有H股股份则有部分不能上市流通;日后增发新股时,红筹股可能拥有更大的弹性和空间,而H股增发的风险可能较高,时间也可能相对较长。   红筹股管理层持有的认股权可能与海外公司一样,管理层可享受全部认股权的所有权益;但H股则不同,管理层并未真正拥有上市公司认股权,即使拥有的也是模拟的认股权。   在发行可换股债券和其它债券时,红筹股公司并不需要符合内地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但H股则需要内地的法律程序和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编辑本段]红筹股的回归
  不过业内人士也认为,目前红筹股回归也存在不少技术上和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所谓红筹股,是指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目前,在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地的市场均有红筹股上市。由于历史原因,众多大型优质国有企业此前通过红筹股形式上市,并以在香港上市的居多。红筹股6月'王者归来'“从红筹股的定义来看,我们就明白红筹股其实就是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想要在A股上市,当然要经过其股东认可,另外还要解决其上市地法律障碍问题。这些问题处理起来相当复杂,这也是为何红筹股回归迟迟未解决的原因。”这个情况直到今年3月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讲话中指出“红筹股回归将通过直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才真正向市场表明红筹股的回归不需用CDR的方式。这无疑为红筹股的回归初步扫清了法律障碍。侧面证实红筹股回归押后随着时机的逐步成熟,中国证监会更在近日向部分券商下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为红筹股回归A股初步确定了门槛和规范。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范围仅限于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这是由于在美国和新加坡等地上市的红筹股多为高科技和互联网的民营企业,而香港已有H股回归A股的成功先例。红筹股发行A股应满足四个条件:股票已在香港证交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股票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亿港元;50% 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在境内,或者5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境内业务。根据该规定,目前93只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中,只有21家公司符合《试点办法》的要求,并均为大型国有企业。
  [编辑本段]红筹回归的发行方式
  在红筹回归的发行方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回归路径:CDR模式(发行存托凭证)、联通模式、直接发行A股模式。联通模式是采用分拆子公司在国内上市,这种双重结构容易导致公司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同时,也不符合目前整体上市的思路。而CDR模式则适用于真正的外资公司,采用CDR模式,将涉及外汇管制;同时所涉环节较多,不如直接发行A股简单;托管和存托业务将使主要市场利益流入外资金融机构。 目前正在制定《境内投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上市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对红筹回归A股的发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如红筹公司在盈利方面,可能需满足年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指标,但对于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红筹公司,上述指标则可豁免。至于发行方式,监管层倾向于直接发行A股,并鼓励采用存量发行的方式。在发行A股时,监管层还支持存量发行方式,即总股本不变,由大股东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到A股市场上出售给流通股股东。而鼓励存量发行的最大优点,主要是为缓解资金流动性过剩的压力。 不过,由于两地上市,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必然有所不同,红筹股回归'路演'这将导致红筹上市在部分细节上,仍存在着问题。如公司治理方面,内地有关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高管兼职等方面的规定,与香港就存在着差异;内地股票和红筹股面值不统一也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还建议,在红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上,鼓励投资国内,但不限制投往境外、对境外公司以募投资金在国内并购公司亦不作限制;程序上,按国内A股IPO的程序进行,需要上市辅导。
  [编辑本段]红筹股与蓝筹股的区别
  蓝筹股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交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上形成了“蓝筹股”。 蓝筹股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及经济地位的升降,蓝筹股的排名也会变更。

请问港股的板快的红筹板是什么意思?怎么分的啊?

4. 中国移动公司的股票什么时候上市?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中国移动(0941.HK)最早会在7月份启动回A程序,目前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只等待证监会最终审核批准最后的时间,”6月14日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国内红筹股回归大幕也即将拉开。 现有消息显示, 中国移动已基本放弃以CDR(中国预托凭证)的方式,将以大股东减持存量发行的IPO形式回归A股。 存量发行IPO或成最终选择  上述人士透露,中国移动已经选定保荐人高盛高华,募集资金额度确定在不超过800亿元人民币。中国移动高层也已经向证监会说明了意向,并表示等候安排。 在前期与证监会进行的上市申请交流中,中国移动曾为此准备了两套方案,CDR中国预托凭证方式和直接A股IPO。 CDR是一种非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中国内地上市集资的方式,即非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在当地银行托管,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投资者购买CDR就相当于购买境外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对于公司来说操作简单,不需要对公司管理结构做任何改动,也不会增加成本、摊薄利润,影响股东权益。 中国移动方面可能更倾向于前者。如果要在A股发行新股则必须另外成立公司。届时公司会“增加”一批管理层、董事会及股东,并将可能引发一些法律监管方面问题,造成潜在意见分歧及法律风险。这将大大增加对企业管理方面的考验。如果以CDR方式,中国移动将是国内第一家以这种方式上市A股的公司。 但证监会却主张后者,即直接A股IPO。由中国移动控股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在内地设立控股公司,直接持有中国移动股权,然后由控股公司发行A股上市。 证监会相关人士认为,CDR方式目前无规则可循,CDR方式涉及到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问题,即内地 资本市场对海外企业开放的问题,需要国家外管局和证监会制定相应的规则,监管上有很大难度,也不成熟。 “争论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也是上市的最核心问题,”这位人士说。在最后时刻,中国移动表示接受证监会的建议。 为不摊薄在香港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股东权益,中国移动也已决定不增发新股,即靠大股东减持存量股权的形式进行。 有望成为回A第一家 记者致电中国移动,该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还没下发,目前还不方便接受采访。 按照安排,中国移动很有可能成为第一家回归A股的红筹公司,拉开国内红筹公司回归大幕。 红筹公司是指中资控股,但是在海外注册并上市的“境外企业”。《证券法》规定, 与中资控股、内地注册、香港上市H股可直接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不同,红筹公司所属的境外公司不能直接在内地发行股票集资,因此红筹公司必须通过一些变换途径才能回到A股上市。 6月12日,证监会向部分券商下发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红筹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股票已在香港证交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二是股票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三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亿港元;四是50%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在境内,或者5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境内业务。 根据这些条件,目前93只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中,有21家公司符合要求,并均为大型国有企业。按市值排列,中国移动位列第一,中国固网运营商中国网通也在名单之列,并也可能成为第一批回归A股的红筹股公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