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包括

2024-05-04 14:08

1.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包括

伴随财富的累积,家族信托的应用也逐渐增加。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资产配置的事务决策存在个性化安排,有时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投资顾问参与投资决策,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则并不像传统信托业务这样非黑即白。当信托财产投资出现损失时,如何厘清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的责任是一大挑战。因此,探讨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资产配置中的受托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一般义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作出基本规定。一是忠实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是受托人的基本受托责任。二是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是确定受托人是否需要对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关键。三是亲自管理义务。《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二)家族信托受托管理责任的特殊性      《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托是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传统资产管理信托都是自益型信托,也即,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因此,委托人的意愿与受益人的利益是相统一的。因此在被动管理(通道)信托业务中,委托人自行承担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责任,同时委托人作为受益人承担信托资产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财产,可以免除相应的受托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仅仅根据投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并不是唯一受益人。由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的不统一,以及委托人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就可能存在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投资指令、受益人利益三者不一致的情形。在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负责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人三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此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管理机构,被动地根据委托人或投资顾问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      二、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自主决策,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不同,信托公司或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供客户选择      ;或者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期望、风险偏好等意愿提供个性化资产配置方案。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亲自、自主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为做好受托管理工作,信托公司一是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产配置意愿,就投资范围、方向、方式等事项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使实际资产配置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二是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采够外部产品应当经过相应的产品采购决策程序。三是积极开展投后管理,做好投资风险防范。为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信托公司在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作出较为具体规定,如仅投资受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发行的资管产品,仅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三、部分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并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受托人就信托财产具体投资标的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书面确认后,由受托人方可执行投资。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承担部分受托责任。与全权委托相比,部分委托中资产配置方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信托公司减少了进行主动资产配置方面的受托责任。但由于具体投资标的由受托人推荐,事实上部分委托中的投资标的一般为受托人自主开发的信托产品,受托人仍应当承担所推荐投资标的      /产品尽职调查、主动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      四、      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投资指令型家族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信任的投资顾问自主确定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方案,并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信托公司通过执行投资指令实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一)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满足了高净值客户希望自主投资决策的需求。具体投资范围方面,委托人可能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由其他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      ;或者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某一资产,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子女提供创业支持等。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投资决策责任。但同时,信托公司也应当对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约定进行确认,并向委托人做好充分风险揭示,必要条件下通过交易架构安排做好风险隔离。(二)投资顾问指令型家族信托的受托责任      在由投资顾问发送投资指令的家族信托中,可视为受托人委托投资顾问代为处理资产配置决策等信托事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对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并未具体明确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从国际经验来看,相应受托责任可以在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进行分担。美国《统一信托法典》(2000)第807条规定,受托人以合理的注意义务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一个具有同样技能的审慎受托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委托职责和权利的”,受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此情形下,受托人的责任包括“选择代理人,确定与信托目的和条款一致的委托范围和条款,以及定期监督代理人的表现及对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受托人遵守上述责任的,“对代理人的行为不对受益人或信托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履行委托职责,对信托负有“给予合理注意以遵守委托条款的责任”。日本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分析来看,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并不免除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选择责任。受托人应当对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进行资质审核,以保证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来代理执行信托资产投资决策事务。一般来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投资管理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族办公室、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非金融机构担任家族信托投资顾问的,受托人应当对投资管理团队、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投资顾问符合代理标准的,受托人主要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协议,明确由投资顾问作出投资决策的范围和条款,通过执行投资顾问的指令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定期审核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投资顾问的表现及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在此情形下,信托财产出现投资损失风险的,受托人仅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投资顾问则应当承担遵守委托条款、审慎决策方面的责任。      投资顾问不符合代理标准,而委托人仍坚持聘用的,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充分提示上述风险。为最大程度降低受托人责任,可要求委托人在世时,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应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      ;委托人身故后,投资顾问仍不符合代理标准的,继续聘用投资顾问应当取得受益人一致同意。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包括

2.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
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18]还说,不动产所有权之信托,委托人不能不将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委托人。[19]虽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给”这种让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国税法不对信托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权转移的信托可能会带来很多税务上的问题o比如,房产的转移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种缴纳是双向的,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要缴纳一次,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转移时还要缴纳一次。在信托受益缴税的问题上,公司作为受益人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企业认购的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对外转让信托产品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个人来说,国税函[2005]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3. 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几个

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几个

4. 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几个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5.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包括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指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2、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存在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是不能担任受托人的,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洗钱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拓展资料: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2、委托人不是同一信托受益人的,称为他益信托,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的,称为混合益信托,是唯一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3、一般来说,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人,受托人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受益人没有限制。而在我国融资型信托中,一般为自益信托,且委托人有多个,受托人只有一个。4、在信托关系中,除了以上的信托当事人之外,还有比如信托保护人或者信托监察人等相关方。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包括

6.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吗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企业家族信托委托人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相比,家族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家族信托委托人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家族信托为民事信托,当委托人为自然人时不受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营业信托的“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其主体资格只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即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可。2.家族信托委托人委托人不是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一般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是受益人,而家族信托一般情况下是他益信托,虽然有时候委托人也会成为受益人中的一员,但更多时候,受益人是委托人之外的家族其他成员甚至包括将来出生的家庭成员,在慈善信托的情况下还包括家族之外的成员。3.家族信托委托人拥有相应的约定“保留权利”营业信托的格式合同中,委托人拥有的只是《信托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在家族信托中,只要不违反《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和受托人进行协商,量身订做出相应的约定“保留权利”。

7. 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哪些所有人

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2、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
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洗钱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
一、信托当事人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不是同一信托受益人的,称为他益信托,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的,称为混合益信托,是唯一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
一般来说,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人,受托人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受益人没有限制。而在我国融资型信托中,一般为自益信托,且委托人有多个,受托人只有一个。
二、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信托当事人分别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义务
信托法并没有以单列规范标明委托人的义务内容,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哪些所有人

8. 家族信托的主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