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2024-05-12 12:12

1.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理顺和管理好住房资金,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系指国家、单位、个人按房改有关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资金。第三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计委、经委、财委、科委、建委、教委、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市房改办和“中心”,做好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 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原则。
  (二)立足于原有资金转换原则。
  (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四)有偿使用、多存多贷、利息优惠的原则。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第五条 城市住房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每年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资金。
  (二)财政原每年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
  (三)按规定提取的房产税。
  (四)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和地产经营收益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按10%比例从房屋租金中提取的资金。
  (六)出售直管公有房屋回收的资金。
  (七)按5%的比例从单位出售自管房屋收入中统筹的资金。
  (八)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九)住房资金在使用中增殖的资金。
  (十)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第六条 单位住房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单位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住房折旧费。
  (三)单位原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单位出售自管房屋回收的资金。
  (五)单位自管房屋租金。
  (六)单位组织合作建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规定在成本和财政预算以及在预算外收入中提取或列支的住房资金。
  (八)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第七条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的筹集: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交缴的公积金。第八条 “中心”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核定划转后的住房资金分别存入城市、单位、个人住房资金在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第九条 城市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发放住房房租补贴。
  (二)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
  (三)解困房、倒危房建设和改造。
  (四)发放住房专项贷款。
  (五)新建、扩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
  (七)支付住房建设债券本息。
  (八)其他住房支出。第十条 单位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发放住房房租补贴。
  (二)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解困房、倒危房建设和改造。
  (四)新建、扩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五)单位负担的公积金支出。
  (六)其他住房支出。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住房
  (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三)大修住房。第十二条 城市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中心”会同市房改办负责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单位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单位负责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使用,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报“中心”批准后使用。第十三条 职工本户家庭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之间的个人住房资金可以相互使用。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资金购买、新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使用的个人住房资金存回本人户内。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当将资金总额的13%留做备付准备金,其余87%用于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资金使用中增殖的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备付准备金、贷款风险储备金和房改各项费用开支。第十五条 住房资金年度贷款计划,由“中心”负责编制,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2. 长春市出售公用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

  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三)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住房;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五)独立庭院式住房;

  (六)市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男女均享有购房权。第七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住房控制标准另行规定。第八条 单位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第三章 出售价格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一)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宅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860元。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526元,其中负担价每平方米322无,抵交价204元。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第十三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结构、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室内装修差价见附表。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按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按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第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第十七条 职工购房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房职工已婚的,按夫妇双方购房工龄合并计算;

  (二)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

  (三)购房职工未婚的,按购房职工本人工龄计算;

  (四)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

  (五)购房人为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的,其购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

  (六)离退休购房职工,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购房职工停薪留职、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

  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
  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对象第五条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三)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住房;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五)独立庭院式住房;
  (六)市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男女均享有购房权。第七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住房控制标准另行规定。第八条 单位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第三章 出售价格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一)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860元。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526元,其中负担价每平方米322元,抵交价204元。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第十三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结构、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室内装修差价见附表。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按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按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第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为每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第十七条 职工购房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房职工已婚的,按夫妇双方购房工龄合并计算;
  (二)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
  (三)购房职工未婚的,按购房职工本人工龄计算;
  (四)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
  (五)购房人为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的,其购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
  (六)离退休购房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购房职工停薪留职、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
  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4. 长春住房保障网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长春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首山逸居小区内的2600余套公租房有望下月进行配租。
 
    30平方米住房 每月只需170多元
 
    为全面掌握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对象相关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去年6月8日至7月8日,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调查。
 
    目前,长春市在建的公租房有2万套,预计今年竣工的公租房有2600多套,将于11月起配租。
 
    截至目前,已有许多市民进行了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结束后,配租工作将正式开始。
 
    据介绍,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的房租费用是3元,物业费每平方米0.3元,采暖费每平方米29元,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平均到每个月,按30平方米计算,费用需要170多元钱,按60平方米计算,需要300多元钱。
 
    长春公租房怎么申请?
 
    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逐步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市级以上劳模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对于一些人群,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什么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长春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条件抽签或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选择的保障性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进行,对当次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或者摇号仍未获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先公布信息,然后,抽签或者摇号。再经过公示—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的程序。
 
    6种情况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屋结构且拒不整改的;
 
    3.违规转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6.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对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来源  2013年  东亚新闻  网

5.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长春市市住房保障中心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住房保障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四、政策调整、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督查督办
  
 五、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
  
 六、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的用地性质、自有资金、户型比例、建设
  
  标准等,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施工进度
  
 七、测算、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指导价格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批,建立销售对象个人档案,发放经济适用
  
  住房准购证
  
 九、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及备案
  
  
    哥们儿我是打字来的 很累手的 分给我吧
  
取消问题分你也收不回去了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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