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2024-05-16 02:59

1.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障最简洁的概括。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什么是公共劳动


  公众舆论、专制或开明的公共领域等范畴最常用的意思和公众、公共性以及公开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和上文所说的那些用法几乎毫无关系。这种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作为公众舆论之中坚力量的公众。公共性  如法庭审判时的公开性  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到了大众传媒领域,公共性的意思无疑又有所变化。它从公众舆论所发挥的一种功能变成了公众舆论自身的一种属性:公共关系和共同努力  新近被称作“公共劳动”  就是想建立这样一种公共性。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有些情况下,人们把国家机构或用来沟通公众的传媒,如报刊也算作“公共机构”。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2. 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是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水平差异甚大,因而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从这项定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经过国家立法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 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是

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主要包括以工资维生的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
一、个人社保如何查询
个人社保查询如下: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二、实习期要交五险一金吗
实习生如果是在校生,是没有五险一金的,一旦实习生取得了毕业证,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如何办理灵活就业社保
办理灵活就业社保卡的流程有以下三步:
1、去照相馆拍社保卡回执,拿上社保回执单,复印一份身份证正面的复印件;
2、申请社保卡;
3、签名,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和社保申请回执,半年之后凭身份证原件和社保申请回执去银行取卡。
社会保险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是

4. 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是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的主体,主要包括以工资维生的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5. 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是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主要包括以工资维生的劳动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的最终主体是

6.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

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社会成员在遭受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日才,失去生活来源,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请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有关的工作等等。与此同时,公民也应当负有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但缴费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对不同对象采取分别对待-对那些确无力缴费者,在其发生困难时,社会仍有义务给予补贴,以帮助他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2)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其义务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出仲裁或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等;(3)社会保障行政及业务管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他们负有决策、规划、拟定、贯彻实施和监督的权利;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用及待遇的支付;为被保障人提供服务;该机构代表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等职能,与此同时,也有对被保障人实施社会保障和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作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的权利。从法的角度看,社会保障主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社会保障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国家通过立法将什么人和组织参加到社会保障中来,因一国的社会政策、立法价值趋向以及社会保障的范围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并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现代社会保障不只是家庭、慈善组织、雇主或国家的保障,而成为“社会”的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例,早在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三支柱模式,即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举办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雇主建立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储蓄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合理划分了政府、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的责任,得到各国广泛支持。我国社会保障也正趋向多层次、广覆盖、多方负担、统账结合的改革。在这种体系下,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用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