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2024-05-14 12:03

1.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参考如下: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准确掌握卫生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2.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您好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参考如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准确掌握卫生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摘要】
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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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诊所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参考如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准确掌握卫生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回答】

3. 医保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卡号、磁条及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事务中心)制成印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区县事务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职工按《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的时间领取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事务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过渡期内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时间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区县事务中心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职工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职工应填写《补办、更换申请单》(附件一)。区县事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事务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职工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职工应填写《报失、撤销单》(附件二)。职工也可以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市医保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接受书面报失或市医保中心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报失后的48小时内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职工,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职工应填写《报失、撤销单》。区县事务中心受理撤销报失后,应即时将撤销报失信息告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市医保中心或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报失医疗保险卡并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时,可按规定收取补卡费,同时发给《补办、更换通知单》,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后,职工可领取新卡。如职工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职工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但已支付的补卡费不再退回。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零星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八、其他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医保管理制度

4. 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是对计算机信息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5. 医保结算信息查询制度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医保结算信息查询制度答:亲亲您好,1、下载注册◉ 手机扫描鄂汇办APP二维码,或者在应用商城搜索“鄂汇办”,下载安装。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自然人可分别采用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或新用户注册三种方式注册登录。2、操作流程◉ 进入首页页面,在【服务专区】栏目下点击【医保专区】;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进入【医保专区】栏目页面后,往下滑动,在【查询服务】栏目下点击【个人权益查询(湖北医保信息平台)】。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3、信息查询◉ 进入【个人权益查询(湖北医保信息平台)】页面后,点击【个人医保账户】即可查询个人账户收支明细、账户余额等;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如需查询“缴费记录”,可根据自己参保的类别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记录】或【职工医保缴费记录】进行查询;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如需查询“结算信息”,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个人就医结算信息】和【药店购药结算信息】进行查询;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如需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可选择【医保参保凭证打印】,参保人需确保在停保状态下才能打印参保凭证。快速查询医保信息小贴士:下载注册成功后,参保人可在“鄂汇办”APP首页顶部的搜索框内输入查询内容,例如“医保”,即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服务内容进行查询。【摘要】
医保结算信息查询制度【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医保结算信息查询制度答:亲亲您好,1、下载注册◉ 手机扫描鄂汇办APP二维码,或者在应用商城搜索“鄂汇办”,下载安装。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自然人可分别采用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或新用户注册三种方式注册登录。2、操作流程◉ 进入首页页面,在【服务专区】栏目下点击【医保专区】;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进入【医保专区】栏目页面后,往下滑动,在【查询服务】栏目下点击【个人权益查询(湖北医保信息平台)】。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3、信息查询◉ 进入【个人权益查询(湖北医保信息平台)】页面后,点击【个人医保账户】即可查询个人账户收支明细、账户余额等;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如需查询“缴费记录”,可根据自己参保的类别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记录】或【职工医保缴费记录】进行查询;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如需查询“结算信息”,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个人就医结算信息】和【药店购药结算信息】进行查询;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医保新系统上线,个人账户信息这样查◉ 如需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可选择【医保参保凭证打印】,参保人需确保在停保状态下才能打印参保凭证。快速查询医保信息小贴士:下载注册成功后,参保人可在“鄂汇办”APP首页顶部的搜索框内输入查询内容,例如“医保”,即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服务内容进行查询。【回答】

医保结算信息查询制度

6. 医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保管理工作制度:1.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2.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3.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医院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相关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5.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6.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7.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8.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9.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7. 医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医药机构应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做好挂号、收费工作。
2.医疗保险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医保管理制度

8.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1.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2.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3.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医院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相关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5.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6.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7.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8.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9.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