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24-05-17 10:43

1.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
  (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
  (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设帐户,专款专用。第九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 青岛医疗补助金的最新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各缴费档次财政年补助标准在2022年度基础上统一提高30元。其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5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770元。具体详见正文。补贴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各缴费档次财政年补助标准在2022年度基础上统一提高30元。其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5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770元。      参保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2元(原城镇居民按照一档缴费),二档为每人每年395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95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50元;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居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居民、重度残疾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同时符合以上两类财政补贴条件的参保居民按高标准享受补贴。

3. 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差额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按本人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退休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目前为11%)和差额年限(月数)计算补缴数额。这仅是个人建议,如若给您带来不便尽请谅解!

青岛市医疗保险政策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