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条例

2024-05-06 18:21

1. 四川省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坚持中医西医地位上平等、事业发展上并重的原则。
  积极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计划、财政、人事、外事、教育、科技、医药、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把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第七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中医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管理中医事业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等工作;
  (四)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技术标准;
  (六)负责中医事业经费的管理
  (七)组织中医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
  (八)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九)管理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指导中医行业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中医执法监督体制,强化中医行政执法职能。中医、卫生、医药、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非法办医的查处工作。第三章 医疗保健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城乡中西医医疗保健体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巩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立城镇中医机构对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的扶持和指导制度,积极向农村推广简便适用价廉有效的新技术、新疗法。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评审制度,其业务用房、医用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劣药品。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在确定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院时,应同等对待中西医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事故,由各级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加强特色专科建设,综合医院应办好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以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求。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医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第四章 科学研究第十七条 中医药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中医事业,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第十八条 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分布合理的中医药科研结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中医药科技工作纳入地方科技规划,加强中医药成果管理、开发、推广、应用和转化,培育、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市场。第二十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速中医资源开发,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发掘、提高有独特疗效的诊疗技术,加强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及单方、验方。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中医条例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经2015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省长 魏宏
2015年4月29日

3.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网址:http://sctcm.sc.gov.cn/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省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
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和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全省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4.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绩效管理、政务督导、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信息传递、安全保密、财务、后勤等工作;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医疗服务及中医药广告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承担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承办四川省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和资源配置规划;负责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全省中医药专项资金、基建投资、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管理;负责全省中医药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和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或审批等工作;统筹中医药扶持和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参与拟订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三)医政处(民族医药与基层中医处)。拟订全省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服务规范;参与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四)科技处。拟订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和管理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与提高以及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五)人事教育处(国际合作处)。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中医药界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联系有关学术团体的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

5.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省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三)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和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四)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五)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全省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的国家和省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七)承担保护全省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八)指导全省中医药界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中医药技术的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九)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6.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四)加强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7.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简称省中医药局,副厅级),为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介绍

8.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第六条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四川省中医药宣传日。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办事机构设在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逐年提高中医药事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第九条 建立政府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

  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药价格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中医药价格标准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第十四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于不适宜专利保护的秘方、工艺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等方式实施保护。

  中医药知识产权以及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与分配。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资助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依法投资兴办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中药企业开发中药新产品,扶持中药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二)县(市、区)属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应当占医院床位总数的一定比例;(三)城市社区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药房;(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九条 县(市、区)属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性质的,应当征求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等诊疗方面的优势,推广和运用中医方药及针灸、推拿、拔罐、刮痧、药浴等医疗技术服务,推动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登记:(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三)坐堂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3人;(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