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氏众筹理财是怎么回事?

2024-05-13 11:18

1. 百氏众筹理财是怎么回事?

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建议您在投资理财前,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投资平台和理财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投资平台及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在慎重考虑后自行选择正规投资平台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平安银行有推出多种理财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不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投资方向,风险均不一样,按是否保本分为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理财,搜索理财产品名称或代码查看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进行了解及购买。
应答时间:2020-10-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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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氏众筹理财是怎么回事?

2. 众筹有风险吗

对于众筹的分类,我把它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
非股权众筹主要表现为产品预售。主要通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介绍,得到支持者的资金,回报方式多为项目制作的商品、书籍、音乐等。
股权众筹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你的钱为一些创新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回报方式为资金发放。股权众筹相比非股权众筹,风险更大、资金更多,回报期更长,需要更长远的投资眼光。
无论是非股权众筹还是股权众筹,支持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并且网站并不对承担风险及售后服务。
虽然非股权众筹可能只是花了几十元的零花钱,预购新品,但也可能会出现与预期不符或者不能交货的风险。另外,股权众筹除了资金回报期长外,有些会涉及到有可能碰触法律红线募集资金,这也是支持者所需要注意的风险之一。

3. 众筹有风险吗,如何规避风险

  平台角色是什么
  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众筹平台必须
  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投资的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投资风险教育;
  二是,众筹平台对拟筹资项目进行适当审核,尽勤勉义务,力争项目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是,不对投资人进行劝诱,不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确保投资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和喜好,自由进行投资;四是,平台自身不参与项目投资,更不能平台自融。

  平台不设资金池
  任何一个项目的募资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在募资过程中,投资者的资金陆续进入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必须绝对保证不挪用资金,提倡并鼓励平台启用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平台投资人的规则
  适格投资人制度已经广泛用于期货、资管、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领域中,虽然关于众筹的监管法规尚未出台,但搭建适格投资人制度已是共识。

  基本上前期规避风险的重点就是这些, 任何投资都不是百分百没有有风险的,所以要结合多方面的考察!

众筹有风险吗,如何规避风险

4. 众筹投资的风险大不大?

众筹投资的都是早期项目,相较风险投资而言,投资时间还要前移一些,所以项目的失败比较大,不过很多众筹平台都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项目的风险,其次是企业融到钱后,怎么帮助企业成长也是很重要的,在这一方面,云筹做的不错,帮助投资人增值,帮助项目成长.

5. 众筹炒股的风险有哪些

什么是众筹炒股?
众筹炒股又名“集资炒股”、“股票合买”,即由一位“炒股牛人”或“资深投资人”发起一项股票众筹,然后其他投资人选择对此进行跟投。在约定时间结束后,按照盈亏比例进行分红。
有哪些风险?
一、最明显的:投资失败,因为“炒股牛人”就算再“牛”,也是人,不是神,他也无法完全避免操作失败。而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的历史收益将会化为乌有。
二、跑路:由于众筹炒股平台的定性比较模糊,按照平台给的说法,它们仅仅是提供居间服务。但实际上,单个众筹项目的资金规模至少在百万以上,诱惑较大,再加上监管的缺失,使得平台跑路成本很低。
三、政策:
1、参与跟投的投资人为非熟人关系,应该以非公开的形式来募集,即走私募路线,受证监会监管,那么这将会要求平台必须限制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和投资人数。如果没有,很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2、操盘手为领投人,投资者为跟投人,已形成为实质的代客理财模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客理财需要获得相关的金融牌照,以公募或私募的方式进行募资。
这三点是需要我们众筹炒股必须要注意的,每一点都是我们应该去学习研究的。其中第三点政策来说是重中之重。小编觉得:投资是一定会有风险的,但是怎么做可以减少风险,这就是学问,只有努力去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关注这方面的实事,才能做到尽量规避风险。

众筹炒股的风险有哪些

6. 众筹炒股是什么 众筹炒股有什么风险

所谓众筹炒股,就是由“炒股牛人”在平台上发起股票众筹项目,然后其他投资人选择对此进行跟投。平台充当“中介”角色,提供居间服务,由操盘手和投资者共同承担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懂得投资的人都知道,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一味追求高收益,容易掉进陷阱,所以说投资还需谨慎。
众筹炒股,靠的是操盘手,而“股市牛人”再牛也牛不过股市,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的钱就会化为乌有。而操盘手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并不对称,目前此类平台上的操盘手资料都是模糊化,投资者根本没有掌握有关操盘手的资料。
众筹炒股是新生的模式,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其进行监管。平台仅仅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人,面对动辄百万以上的项目资金,很难保证不会发生卷款跑路的事情。另外,众筹股权可能存在着违规乃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所以说,投资理财不能只看着着眼前的高收益,资金安全稳定才是投资的真理。发展成熟的众筹模式才是投资的正确方向。

7. 众筹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众筹要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筹在中国可能遇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显著特征是:不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2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债权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上述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债权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题外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
   另外【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大家理解的非法集资罪,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下面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众筹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8. 虚拟货币有什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