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4-05-08 22:39

1. 医保基金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医疗保险基金作为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财力支撑,如同一位财政大臣,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支持。医疗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监管和运营,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甚至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也息息相关。在医保基金的使用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巩固作为参保人员合法利益的“守护者”和更先进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的地位,是医保管理工作在当前新形势下的首要目标。      一、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执行医保管理规定不到位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过度使用医疗服务。针对医保病人检查不合理,包括无指征检查、重复检查等;用药不合理,超量开药、滥用药;住院不合理,降低住院收治标准。      二是对医保病人收费不合理。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无标准收费等现象;将不在医保范围内的检查项目、材料费打包收费,纳入医保结算;不及时调整药价,借此多收费。      (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不到位      一是参保人员和少数不法分子的医保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不法分子与参保人员、执业医师串通,套取医保基金,骗保,极大地危害了医保基金安全。部分参保人为了贪图小利,出借、冒用医保卡等就医凭证,甚至为不法分子违法贩卖医保药品提供便利,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二是违反药品销售规定,超量开药,存在无处方开药、药品管理不规范。      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控制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以立法为主体的一系列医保监管制度      一是针对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的问题,我们要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规范政府文件,严格执行基金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二是出台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针对限量配药、分解出院、自费医疗费用过高等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要指定相应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权利。      三是针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执行医保管理规定不规范的行为,制定长效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职业医师、参保个人的信用管理制度,增加违法成本,尤其是将执业医师的医保违规行为与其职业资格挂钩,促进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      (二)提升监管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      转变医保基金监管方式,改变靠人工现场排查的传统做法,由扩大范围到质量提升,当务之急是将从业不规范、专业化培训管理不足的基金监管人员队伍通过持续、系统、规范的专项培训,建设“质量医保”,打造专业化监管队伍,将专业化培训和交流作为专业化建设的抓手,采取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多方合作,进行全方位监管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估审核机制。实现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与医疗临床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建立医疗保障评审专家数据库,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现场评审及审核案例提供公正、公开、合理的判定和技术支撑,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从而逐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做好医保基金运行中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督促和检查等事项,建立由多个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实现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二是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设置举报电话,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依靠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同时设立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四)利用网络监控,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效能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医疗服务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加大对医疗违规,尤其是欺诈骗保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为医疗机构的科学考核测评奠定基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监管要与实地监管相结合,提供监管重点和方向,对查出的疑点问题精确定位;网络监管要与医师管理相结合,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将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如有违规,将能进行统计和跟踪;网络监管要与医疗服务考核相结合,设定网络监控目标时与考核要求相结合,使监控更具针对性。      三、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完善协议管理      协议管理是基金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当前最重要的抓手。需细化协议内容,针对不同定点医药机构制订个性化的定点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行为及处理办法。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经办机构内控体系建设,规范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决堵塞风险漏洞。当前,无论协议签订还是协议执行,都有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之虞,应进一步完善协议内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让协议管理贯穿业务全流程。      (二)加强基金监管基础建设      一是全面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局、嘉兴市局基金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强基金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查处案件的方法、查处定点零售药店的技巧,规范办案程序,尽快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推进医保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摸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药店执业药师底数,引导组建医保医师协会、药店协会、医院协会等组织,聘请医保社会监督员等形式,指导医药机构建立加强医保医师、执业药师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是开展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规对象纳入“信用浙江”管理系统,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按照“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相互制衡”原则,制定实施我市医保经办内控标准,设置经办流程,完善基金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管理,坚决堵塞风险漏洞。经办机构从业务运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稽核内控等方面全面梳理医疗保障基金内控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台账,明确业务经办和基金使用的风险点、防控措施、防控责任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要制定检查方案,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经办机构全面开展内控检查和内控风险评估。      五是做好基金运行风险管控。建立我市医保基金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运行绩效。会同市财政做好医保基金预决算,正确编制基金月报、季报、年报,做到账表、账账相符,提高精准度。      (三)强化正面舆论导向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医疗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统筹安排、科学策划医疗保障各类宣传活动,深化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推动宣传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开展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4月份确定为我市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要采取多种措施,集中宣传解读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制意识,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是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要主动通过多种媒介发布打击欺诈骗保成果,曝光已查实的典型欺诈骗保案件,形成震慑作用。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两委员一代表”等参与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活动,引导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医保基金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2. 医疗保险基金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3.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第一,构建医保执法监管体系。以往基金监管普遍由经办机构负责,存在管办不分等诸多弊端,为顺应医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稽查审核,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之间的权责清晰,有助于构建医保执法监管体系,提高医疗保障部门行政监管能力。第二,实施多元化基金监管方式。提出推广信息技术手段在基金监管领域的使用,发挥社会力量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当前,我国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超过2万亿元,定点医药机构接近50万家,面广、量大、点多,监管难度可想而知,单靠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助于提升医保监管效能;而在监管方式上调动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员、个人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有利于社会宣传,营造人人自觉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环境。第三,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现行法律法规对骗保行为的惩处通常有两种:一是经济处罚,二是取消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地方探索过一些医保监管办法,但也只是起到小范围的震慑作用,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对违反相关条例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和吊销医(药)师执业资格。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主体之间的协作,有效增强执法威慑力。第四,建立相关利益方双向约束机制。医保基金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和参保者,监管的难点是防止三者形成“医患共谋”。如对医药服务行为全部虚假,虚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或处以罚款;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对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试图通过约束其中任一方行为达到约束三方行为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4.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法律分析:第一,构建医保执法监管体系。以往基金监管普遍由经办机构负责,存在管办不分等诸多弊端,为顺应医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稽查审核,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之间的权责清晰,有助于构建医保执法监管体系,提高医疗保障部门行政监管能力。
第二,实施多元化基金监管方式。提出推广信息技术手段在基金监管领域的使用,发挥社会力量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当前,我国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超过2万亿元,定点医药机构接近50万家,面广、量大、点多,监管难度可想而知,单靠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助于提升医保监管效能;而在监管方式上调动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员、个人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有利于社会宣传,营造人人自觉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环境。
第三,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现行法律法规对骗保行为的惩处通常有两种:一是经济处罚,二是取消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地方探索过一些医保监管办法,但也只是起到小范围的震慑作用,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对违反相关条例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和吊销医(药)师执业资格。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主体之间的协作,有效增强执法威慑力。
第四,建立相关利益方双向约束机制。医保基金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和参保者,监管的难点是防止三者形成“医患共谋”。如对医药服务行为全部虚假,虚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或处以罚款;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对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试图通过约束其中任一方行为达到约束三方行为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5.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法律分析:以基金监管难点痛点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经前期探索实践,在精细化管理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1 实行定向联系制度,建立各方良性互动。2 强化主责主业意识,签订补充协议。3 加强源头管理,认真管好医师“一支笔”。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6. 医保基金管理有哪些问题

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1、财政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主要是财政全额供养人员职工医保单位负担的医保费地方财政未足额预算,拖欠部分医保基金;资助困难企业参加职工医保的补助资金也没有全额到位。如某县2015年至2016年6月,职工医保财政补助629.18万元未足额到位。2.部分定点机构和个人骗取套取医保基金。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挂床住院、降低住院指征、分解住院、冒名住院、伪造病例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通过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提取现金或用于购买日用品等支出。3、报销审核不严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审计发现,个别医保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政策理解运用存在误差,导致多报销、重复报销医疗费用。4、医保经办机构拖欠定点机构结算款半年以上,加重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负担。
一、农村医保卡买药怎么用
1.定点药店买药:在一般的医保指定药店,我们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直接刷卡支付就可以了。但要保证医保卡里有足够的钱,如果钱不够要自己再把钱补上。
2.定点医院住院:一般情况下,患病住院时需要出示医保卡及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果生大病需要住院治疗,只要把卡交给医院,就可以安心治疗了。卡里面一分钱没有也没关系。出院时医院会和医保中心结算,个人只需负担三分之一的费用。即: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统筹报销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二、安徽人在上海看病怎么报销
门诊可直接去看,费用是否能报销看当地医保规定。
住院的话,除急诊外,一般需从参保地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至上海,否则会降低报销比例。在上海就诊的医院如果是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就医地医保目录和参保地支付比例,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出院时病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即可。如果不是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需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等回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如果是长期在上海居住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即可直接在上海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报销,不需要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7.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以基金监管难点痛点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经前期探索实践,在精细化管理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1实行定向联系制度,建立各方良性互动。2强化主责主业意识,签订补充协议。3加强源头管理,认真管好医师“一支笔”。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与各地经济水平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将重点放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
二、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增强参与意识。对企业改制工作,凡当地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要积极介入,并注意把握好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指导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依法准备审批登记材料,及时进行改制登记。登记注册后要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
(二)严格工作责任。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有关人员特别是审批登记人员的责任。受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依法受理;审核人员要仔细把关,依法审核。对政策上拿不准的问题要慎重对待,及进请示报告。严禁先登记、后规范,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盲目变通或突破,确定审批登记工作不出问题。
(三)加强组织协调。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涉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互通情况,研究解决改制审批登记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统一认识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保障改制审批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做法及亮点

8. 医保意见建议

法律分析:1、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报销困难需要改善。目前,退休人员回原籍老家定居或随子女异地生活的人不在少数,他们一般在生活地就医看病,但在费用报销上却十分不便。一是持卡人员由于医保卡先天不足,只能部分城区范围内刷卡使用。一出城区,在各县或省内外的其它城市就无用武之地。身居外地的人员一旦生病,有卡也无法使用,要么回达州就医,要么回达州采购药品,否则就得自掏腰包。无卡的外地人员,目前仍沿用“异地就医、费用自垫、年终报销”的办法。由于年老多病、垫付金额大、报销时间长,无形中给这些老同志造成经济上的压力。2、门诊医疗报销标准太低有待提高。退休人员的工资不高,近年来政府不断地提高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也相应增加了医疗费的水平,但增长幅度不大。目前,职工医保,按职工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个人工资的6%和2%交纳,退休人员由单位缴,个人帐户仅只有4%。按此标准以月平工资1500元为例,个人帐户余额全年也只有450-600元左右。退休人员年老体弱,易生病,而看病吃药,费用又十分昂贵,再加上不能报销药品费用,这点门诊费也就成了“杯水车薪”,难解看病难、吃药贵的困境。3、特殊门诊费报销程序复杂需要简化。首先是宣传不到位,让许多病人不知晓优惠政策而长期承担高额费用。其次,申报手续复杂,医院检查项目多,费用昂贵。再次,报批后,还得到定点门市拿药,方才优惠药价,而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就十分不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