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

2024-05-16 22:28

1.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

2.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3. 多选题: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是属于刑事责任

多选题: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 [判断题] 对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主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 )

这题应该为B。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对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主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

同学你好!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这个应该也是违反会计法的吧?
分析:
1、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是公司会计政策事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变更会计处理是引许是;
2、违反会计法行为《国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才属于违犯会计法喔!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

6. 追究违反《会计法》刑事责任的行为,一定

【答案】对
【答案解析】
追究违反《会计法》刑事责任的行为,一定是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

7.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哪些?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等。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哪些?

8.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有两种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请看《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为什么不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会计法规定的是企业间往来,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