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2024-05-04 21:30

1.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2.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
设立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
 
二、设立依据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
 
 
 
2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三、出资人数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即合伙人必须是
2
人或
2
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四、出资方式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外,
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而且货币出资
的比例没有要求。
 
 
 
2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注册资本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
履行出资义务。
 
六、组织机构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2
、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
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七、债务承担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劳务”方式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执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的改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4.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1、合伙人资格不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风险承担情况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人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1、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交易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人数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2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
4、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5、利润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份额出质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7、经营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6.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有哪些

1、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交易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人数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2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
4、责任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5、利润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份额出质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7、经营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7.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

一、概念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在某一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六、竞业限制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竞业限制,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法定特殊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

8.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