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024-05-05 20:12

1.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 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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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 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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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

4.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具体缴费费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5. 深圳失业保险金条件最新规定出台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在深圳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因此,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深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深圳失业保险金条件最新规定出台

6.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具体缴费费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7. 深圳失业保险金条件最新规定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因为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辞职的,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机构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之后持失业证和身份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其它原因辞职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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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金条件最新规定

8. 深圳市失业保险制度

一、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一)深圳户籍参保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深圳失业保险金:1、具有深圳市户籍。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二)非深圳户籍参保人符合以下新增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异地务工人员也可领取。(非深户籍员工)2、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3、非“自愿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注意:符合以上新增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户籍属非深户,要满足以下条件:1你的失业保险必须要交满12个月以上,2你离职原因必须是非本人原因.3一般办失业登记会要你出示离职证明(离职信之类的)可以在深圳社保网上查询你买失业保险的年限,还有你离职状态(这一项非常重要,如果是主动辞职的就没的领)。二、深圳失业保险登记证办理地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华侨城工作站电话:0755-2662844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西丽北路62号(西丽人人乐超市旁)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安管理站电话:0755-27671527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新安站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西乡管理站电话:0755-27944465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西乡社保站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电话:0755-29605390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电话:0755-29003335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坑尾路口社保大楼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相同的,为了提高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权利的维护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向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的。就失业保险来说,在深圳生活的人失业后需先到先关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再按照流程领取失业保险。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所整理的关于深圳失业保险怎么领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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