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买卖可以转让权利吗?

2024-05-12 23:09

1. 分期买卖可以转让权利吗?

分期买卖合同 可以转让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分期买卖可以转让权利吗?

2. 房屋分期合同能转让吗

分期买卖合同如果通知债务人的可以转让权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权转让后仍为分期履行吗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二.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 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 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权转让后仍为分期履行吗

4. 什么是分期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接标的物后,分若干批次付清标的物总价款或者买受人先分批支付一定的货款后出卖方开始分批供货,但在买受方收取全部货物后的余款起码还应分两次付清的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什么
1.现实交付,即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这是正常的交货状态。
2.概念交付,概念交付可以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民法典》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
我国《民法典》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送货上门。也就是说,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然后在成交付款之前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上门取货。也就是说,买方从卖方那里拿走货物,然后将货物运出卖方所在地。
(3)代办托运。即卖方代表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运费由买方承担。此时,卖方将在成交通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来支付货款。
二、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
三、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使结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种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
2、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一旦标的物出现瑕疵,则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3、通知义务。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履行检验后,如遇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明知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则买受人不受应通知时间的限制。

5.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吗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当事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
一、个人债权能否转让?
个人债权可以转让,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其次,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二、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对债权人有效。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关于债务转让,债务人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无论是转让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让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当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债权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当事人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三、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法律上的必要性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吗

6.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吗

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7.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吗

法律分析:不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合同中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要想让第三人取代一方当事人,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吗

8. 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分开转让吗

法律分析:不能。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合同中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要想让第三人取代一方当事人,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一方必须经对方同意情况下,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合同中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要想让第三人取代一方当事人,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