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的介绍
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自1993 年设立,旨在表彰奖励铁路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科技创新和优秀人才成长。激励科技人员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勇攀科技高峰,为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已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重要的、有益的补充。
2. 一分钟了解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
3. 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铁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物化和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铁路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各单位组织鉴定,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办理了成果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安全技术以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技术关键、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攻克技术难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软科学成果,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标准、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标准化和计量研究成果,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铁路科技情报的处理传递、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情报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5000元
二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3500元
三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2000元
四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1000元
对铁路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视成果的具体情况而定。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铁道部拨付。第五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按照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推动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很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在总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四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第六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组织管理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评审一次。由评审委员会评出获奖的成果,经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第七条 铁路单位承担路外单位委托完成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经铁路部门鉴定的,虽未被铁路部门采用或对铁路不产生直接效益的,也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对该类获奖成果铁道部一般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也可给予奖金。第八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部属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共同申报。
(三)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规定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二),并附下列申报书的附件: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2.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5.研究试验、试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
4. 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工作者和广大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除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条例外,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进行部级奖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经过铁道部部级评审和鉴定的;或经部属单位鉴定评审后,经部业务局或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2.科技成果有普遍的推广意义,已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的;
3.在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理论上有所发展的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效益显著的;
4.解决运输技术安全、环境污染和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效益显著的;
5.新的设计方法、设计参数、计算方法、计算公式、施工方法等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或被纳入技术政策、规范、规程等方面,作用意义较大的;
6.科技情报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7.经过大量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工作而制定的部级以上重大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果的。
8.理论上有创新、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且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有重大作用或经济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申请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程序和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科技成果,申请部级成果奖励时,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式样附后)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主要技术资料(凡部级鉴定的成果可不报)。
以上材料于每年四月份或九月份报部科技局一式二份、有关业务局一份。
2.部有关业务局对经部属单位鉴定、报部申请奖励的成果,进行研究,提出推荐奖励的项目,然后由科技局统一评议。
3.经铁道学会推荐的项目,由铁道学会签署意见后,送部科技局统一组织评议。第四条 部科技局对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每年组织两次评议,评定得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经部长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项目发布“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通报”,对完成成果的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奖励等级按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对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作用意义的大小,划分为五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元)
一 奖 状 4000
二 奖 状3000
三 奖 状2000
四 奖 状1000
五 奖 状 500
科技成果奖金由部在集中掌握的利润留成基金中开支。第六条 每项科技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一项成果已获其他部门奖励,而又评为部级奖励项目时,部只发奖状和奖金的差额数。第七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科技成果,部发奖金拨给成果鉴定证书上第一个完成单位,然后由此单位与其他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八条 各单位对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回奖状扣回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发布的“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铁道部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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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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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成 单 位 ┃ ┃
┃(含参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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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起 止 ┃ ┃鉴定┃ ┃
┃ 时 间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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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鉴 定 ┃ ┃证书┃ ┃
┃ 单 位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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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简介(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果、推广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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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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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 ┃ ┃
┃ 请 ┃ ┃
┃ 部 ┃ ┃
┃ 级 ┃ ┃
┃ 奖 ┃ ┃
┃ 励 ┃ ┃
┃ 的 ┃ ┃
┃ 理 ┃ ┃
┃ 由 ┃ 申请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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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部 ┃ ┃
┃ 有 ┃ ┃
┃ 关 ┃ ┃
┃ 业 ┃ ┃
┃ 务 ┃ ┃
┃ 局 ┃ ┃
┃ 意 ┃ ┃
┃ 见 ┃ ┃
┃ ┃ 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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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 ┃
┃ 评 ┃ ┃
┃ 议 ┃ ┃
┃ 结 ┃ ┃
┃ 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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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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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 案 号 ┃
┃ 分 类 号 ┃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 部门或地方编号 ┃
┃ 基 层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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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名称 ┃完 成 单 位 ┃ ┃
┃ ┃ 及主要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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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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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基层: ┃ 厅局: ┃ 部门: ┃
┃ 查 ┃ ┃ ┃ ┃
┃ 或 ┃ ┃ ┃ ┃
┃ 鉴 ┃ ┃ ┃ ┃
┃ 定 ┃ ┃ ┃ ┃
┃ 意 ┃ 盖 章 ┃ 盖 章 ┃ 盖 章 ┃
┃ 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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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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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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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单位负责人┃ ┃题目负责人┃ ┃
┃ 盖 章 ┃ ┃盖 章┃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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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注:“档案号”“分类号”两栏请勿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