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2024-05-05 21:51

1. 离婚财产分割

我国的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或者在人民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书时,则财产分割方案以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    如果夫妻选择诉讼离婚,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以夫妻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为基本原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适度调整后判决。    个人财产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婚前个人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离婚时不分割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个人财产主要指的是在结婚登记后,因约定或法定事由而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一、婚前个人财产的主要种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婚前已经取得的工资与奖金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个人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包括物权性财产权利和债权类财产权利。    3、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与自然增值。    4、虽于婚姻期间取得,但属于个人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财产。二、婚后个人财产的主要种类    1、夫妻双方协商约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法律规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注意事项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财产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依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书面约定内容。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写明了某处财产或某个财产性权利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同意该约定。    第二,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并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与自然增值部分仍归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由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最后,如果涉及到婚后变卖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要注意保留与婚前个人财产有关的证据、注意购买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时间节点,例如保留房产出资证明等,避免使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与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存在书面约定,则财产归属以约定为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种类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专利、商标、出版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所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根据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则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则优先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夫妻权利平等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有所差别。例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照顾子女的原则    首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要承担经济上的开销压力,虽然另一方会给予一定的抚养费,但从实践角度来讲往往是杯水车薪。其次,照顾未成年子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势必会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的事业上的发展产生相当大的阻碍,从而影响该方的经济收入。最后,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负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分配时会对负责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所倾斜。    三、照顾女方的原则    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男、女方在经济实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离婚后,女方获取收入的能力与男方相较而言属于偏弱势的一方,女方属于更需要经济上帮助的一方。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适当向女方多分配,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例如住房,判决归女方。    四、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过错方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方,过错方的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往往对无过错方造成了身心损害。通过增加过错方经济成本的方式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以慰藉无过错方、填补损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财产分割

2. 离婚 财产分割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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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6. 离婚财产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7.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纠纷中对于财产的分割主要问题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这还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对于符合《婚姻法》地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

8. 离婚财产分割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离婚财产的分割情况如下:1、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4、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离婚财产的分割情况如下:1、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4、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回答】
本人女,想离婚。不知如何处理离婚问题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1,我老公有一套婚前财产商品房,首付和贷款都是他家出,但是我们做过公证,公证书写明房产一人一半,目前房贷还没还清。2,我们有一个五个月大,纯奶粉的儿子。3,昨晚吵架,他动手打了我,现在头还有点晕。但我后面也有还手打回他。现在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手续。怕离婚证拿了他房子不给我。【提问】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院申请离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要求对半进行分割【回答】
他说会去把房子抵押,贷款出一半的钱还我。但目前只是他口头说而已,我怕后期被骗。房我要,儿子我也要,需要怎么处理【提问】
只要是你们夫妻续存期间的财产都是可以对半进行分割的【回答】
您可以现在计算下你们目前共同财产是多少,比如是一百万元,那么您可以得到50万元,写一份协议书就可以了【回答】
麻烦看清楚问题,他的婚前财产,只是婚后公证给我一半房子而已。那我现在除了法院诉讼,还有别的方式保障自己利益吗?离婚协议书如何写?【提问】
就算有公证了,也说明房子的一半产权在您这边,您也是可以分割的【回答】
婚前财产,我没有公证书也可以对半分?房子只写了他名字【提问】
嗯,您这个公证都是说明这个是算婚后共同财产的【回答】
所以是先写离婚协议让他签字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这样才有效是吗【提问】
嗯,是的【回答】
儿子可能归我吗?我目前带孩子没工作没收入,如何要求抚养费【提问】
个跟您说过了,两岁以下是跟妈妈生活的【回答】
所有这个孩子是会跟您先生活了,如果对方也要的,那么他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您,但是鉴于孩子目前才一岁不到,法院是会判给您的【回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_____与__________自愿离婚。  2、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____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____万元-未还贷款本金____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____万元在两年内分____次付清:  (1)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____万元;  (2)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万元;  (3)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___万元。  3、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4、儿子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5、____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回答】
这是我写的一份离婚协议书,您可以先看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