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2024-05-05 15:18

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外汇登记证正本;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变更后工商局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资本金?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新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2. 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一)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为阻止投资者到外汇风险大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可靠的外汇资金来源,有经营境外企业的资金能力,国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前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等,由拟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部门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0条进一步强调: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二)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为了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进行监管,国家规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手续:(1)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三)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境外投资者能否及时将投资利润汇回国内,涉及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国家的财税收入等重大问题,各资本输出国都采取措施以保证海外投资者能及时将利润汇回国内,我国对此也作了规定,其措施包括:1、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2、境外利润、资产的限期调回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外投资企业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日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若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属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1、外汇优惠为鼓励和扶植境外投资,我国规定,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但必须注意的是,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2、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外汇投资的问题

 炒,一直处于升值状态,是指大趋势,但是中间有很多波动和震荡,炒:就是赚当中波动时的差价【炒外汇,不单只是人民币和美金,这个品种实际再全球市场中交易量是比较低的,更多的是炒 欧美,美日,镑美等之类的】,人民币没有全流通前,可能并不会成为外汇市场的新贵;
银行的杠杆一般不会太高,06,,07年出现过20,30倍,08年金融危机就又关闭了,都变成1:1了;现在好像又开始慢慢来了,保证金交易中,有一个定义:强制平仓比例。这个就是规避如果你的亏损较大,并可能会亏损银行的资金时,会提前强制平仓,以保障银行的利益;保证金交易就是放大你的资金,但是亏损都是先亏你的资金,有可能出现负数的时候,对方就会强制平仓,给你配资的资金就会撤销,或者根据你现有账户的情况相对应的减少;
外汇的流动性,太过于泛泛;如果是外汇市场,是全球性的,日交易量现在大概在4~5万亿美金左右,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对比下,中国A股一天的交易量才1000~2000亿人民币;
和基金的区别非常之大,基金的量和流动性要远远低于外汇市场;
肯定还有其他疑问,继续追问吧·

关于外汇投资的问题

4.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1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_2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6.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96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便利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以及还本付息等其它专用帐户。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二章 帐户的开立第四条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第五条 不同类别的外汇帐户均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在一家开户银行开立的不同币种的同类别帐户视为一个帐户。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同一家开户银行变更帐户币种,由开户银行自行处理。第六条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第七条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第八条 企业可以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或者“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专用帐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专用帐户。第九条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异地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立定期存款帐户,定期存款帐户应当按照企业外汇收入来源分别开立,分类管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入定期存款帐户,除用于还本付息外,应当纳入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第三章 帐户的使用第十二条 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第十三条 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收入仅限于企业各投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第十四条 贷款专用帐户的收入只能是企业所借入的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支出仅限于指定贷款用途的外汇支付。第十五条 企业可将其外汇收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也可用人民币购买不超过两期即将支付本息的外汇存入该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的支出,仅限于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第十六条 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帐户类别、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开户银行收到超出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部分的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结汇的,由开户银行抄报当地外汇局。
  企业可将其各外汇结算帐户的资金集中统一对外支付,并办理以此为目的的资金划拨,但必须在款到7日内办理对外支付。第十八条 企业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第四章 帐户的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汇帐户。第二十条 异地外汇帐户由开户地外汇局就地统计和监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异地外汇帐户的收支情况。异地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由注册地外汇局核准,并占用为该企业核定的最高金额。

7.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三十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外商

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