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2024-05-06 10:04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3.将第六条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6.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8.将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9.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发日期废止的理由1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2006年3月16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应予以废止。2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2006年7月17日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外资部分职责已移交,应予以废止。3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2007年7月12日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应予以废止。4 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2011年12月30日适用期限已过,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实际上已经失效,应予以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16年2月1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继续施行、20件予以废止、21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 文 字 号制 发 日 期1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2000年5月9日2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0年5月15日3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000年6月13日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2000年7月24日5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0年7月24日6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2000年9月22日7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2000年10月31日8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2000年11月4日9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2000年11月4日10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2000年11月13日11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2000年11月20日12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2000年12月19日13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2000年12月31日1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7号2000年6月8日15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8号2000年6月13日1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9号2000年6月23日17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13号2000年9月22日1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000年7月24日1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000年8月21日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000年9月15日21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1年3月27日22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2001年4月16日23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2001年4月17日2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2001年4月19日2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2001年4月30日26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2001年7月19日27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2001年9月13日28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2001年9月13日29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2001年9月19日30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2001年10月13日31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2001年11月12日32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2001年12月10日33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001年12月29日34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2001年7月6日35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2001年11月22日36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2001年11月29日37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2001年12月29日3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2001年3月1日3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2001年6月29日4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7号2002年2月28日41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2002年4月10日42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02年7月30日43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2002年9月23日44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2002年11月12日45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02年11月19日46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02年11月19日47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2002年11月19日48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2〕1号2002年4月8日49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2〕2号2002年5月8日50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2〕4号2002年8月1日51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9年11月20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

  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决定,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2006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9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16年5月6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废止《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16〕1号)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第九条:“(七)举报瞒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修改为:“(七)举报瞒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发日期废止的理由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线路施工征用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公告葫政告字〔2012〕10号2012年9月27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5〕4号2015年8月2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16〕1号2016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中“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