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2 15:39

1. 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外公布。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3.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4.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5.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6.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7.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8. 旅游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根据该方案,国家旅游局与文化部合并,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原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部的职责如下:
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方案提出,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深挖和保护工作,维护各类文化市场包括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等。
这意味着中国旅游业的主管部门由副部级升格为部级,这是业内期盼已久的“升格”。长期以来,旅游局不同于文化部、农业部、住建部、林业部、水利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旅游局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而是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直属机构,文化部等上述部门均是政府组成部门,地位和话语权远高于旅游业;同时,旅游管理体制中存在“权责不统一”、“多头管理”、“主管机构弱”等现象。“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传统六要素分别掌握在不同的行政部门手里,旅游最重要的景区资源,也是分别由文化部、农业部、住建部、林业部、水利部等多个部门分头掌管。资源分散、政出多门,这造成旅游业的事务,往往旅游局无权干涉。
之所以将旅游与文化部合并,是因为,旅游的灵魂是文化,旅游的吸引力来自于文化。此次机构调整对旅游业的影响,勇先创景夏家勇进行了专业解析:中国旅游强国梦想可期。1.旅游局与文化部合并后,由政府直属机构升为政府组成单位,从主要配角成为多个主演的一员。2.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文化与旅游工作统筹规划,对促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文化和旅游相互融合、相互支撑,便于发挥旅游引擎带动作用,促进大文化的繁荣发展和旅游业的转型升级,做好旅游产品,激发经济三驾马车之一——消费的作用。3.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与同样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旅游业的融合发展,将是挖掘地方文化、完善旅游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带动经济腾飞的重要力量;同时,文化旅游部门的融合,有望推动以更开放的眼光看待文化与旅游项目,进一步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国门、迈向世界;中国旅游强国梦想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