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收益的分配

2024-05-18 05:22

1. 维修基金收益的分配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和《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政规〔2020〕2号)文件精神,同时参照区内部分地市做法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计息方式,现起草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和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按分配到户计算,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存款计算天数按每年360天。      (二)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1.61%计算利息。      (三)计算维修资金存入当日的利息,不计算维修资金取出当日的利息。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四)计息方法、利息计算公式和存款利率转换      1.积数计算法:是按照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已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2.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累计计算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算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3.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五)存储产生的利息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不计息的范围:多缴错缴资金按退款程序处理,不计算利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入金额不足无法分配到户不计息,当期存储产生的利息累积进入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到户。      (七)自2020年7月1日起,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本办法计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组合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与维修资金房屋户中应得利息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的确定      1.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定期存款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2.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到期的购买国债利息收益-购买国债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3.必要管理费=(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5%      4.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必要管理费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计算公式      1.当期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当期累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面积=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平方米分配比率)      2.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户面积=本期每户增值收益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期限为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发布后30日内完成收益分配。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按住宅面积分配到户并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发布。房维资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内容包括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分配业主已缴存户数及面积、分配后余额等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在确定分配之日前一个月发布。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要管理费使用办法      (一)为保障和规范维修资金正常监管和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期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总额的不超过5%的必要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当年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实际金额和维修资金监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提取的增值收益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二)必要管理费用是指保证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贵港市房屋资金管理系统的维护费、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宣传费、审计费等开支。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1. 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年度运行维护费;      2.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费用;      3.维修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媒体宣传等业务费用;      4.通过短信形式向广大业主及办事群众发送业务信息费,或资金信息披露费;      5.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等跨行划转等财务费用;      6.维修资金清理及监管发生的审计费用;      7.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第三方造价咨询费用;      8.其他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必要管理费用每次提取使用周期内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当次提取额,并公开披露。下期提取前如果有结余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或基准利率变动另文调整。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维修基金收益的分配

2.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后是怎样进行分摊的?

(1)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 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3. 楼层低 为什么维修基金分摊一样多

1.维修资金应按受益对象所拥有该栋楼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2.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摊额为维修工程总造价与受益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3.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楼房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业主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一幢楼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业主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或擅自改动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对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8.未售出空置、出租或自用的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楼层低 为什么维修基金分摊一样多

4. 维修基金使用是按户分摊,那有些楼出现那个钱的情况该怎么办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摊分二种情况:一是全体业主共用的设备、设施和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如小区道路等维修、更新这就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使用的维修资金向全体业主按每户的建筑面积分摊。二是部分共用的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就应该由专有的业主承担,其中如电梯、楼道内其他设备或楼道内墙面等维修、更新使用的维修资金就向该楼道的业主按户分摊,二是外墙、屋顶维修因外墙、屋顶属_幢业主共有(如_幢房屋有二个门牌号二个楼道就是这二个楼道业主共有,依此类推)就应该由_幢业主共同承担,所以部分共用的谁使用就向这部业主分摊使用的维修资金。

5. 维修基金包括公摊面积吗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是根据产权面积为准的。1、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3、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维修基金包括公摊面积吗

6. 维修基金是不是公摊面积

法律分析:1.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是根据产权面积为准的。
2.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7. 维修基金是不是公摊面积

法律分析:1.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是根据产权面积为准的。
2.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维修基金是不是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