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06 00:14

1.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已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直接由中央组织部门任免干部但归国家机械委实行行业管理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国家机械委直属的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时,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包括审计署驻国家机械委审计局、其他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的审计内容:
  1.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
  2.新产品开发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产量(产值)是否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4.销售总额、利润总额、上交利税、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率、成本降低率、资金使用率、资金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固定资产增值率、技改更新率等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的审计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2.税利是否按规定缴纳,有无偷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的问题;
  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4.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问题;
  5.有无乱拉资金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问题。
  三、财务成果的审计内容:
  1.有无潜亏虚盈,利用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产成品高转、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进销差价和往来帐户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问题;
  3.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虚增成本或利润问题;
  4.有无其他弄虚作假的盈亏不实的问题。
  四、国家资财的使用、管理、调拨、增减的审计内容:
  1.财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2.各项资产有无盘亏盘盈、报废和削价损失问题;
  3.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
  4.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
  5.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借出借入财产到期末收回或返还问题;
  6.有无因官僚主义决策失误或管理松懈而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五、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内容:
  1.有无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平转议、乱加价、乱涨价、乱收费的问题;
  4.有无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钱柜”的问题;
  5.有无私分产品、挪用物资、用“白条子”顶库,侵占国家资财的问题;
  6.有无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挥霍浪费,假公济私的问题;
  7.有无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任意购买控购商品的问题。
  六、企业短期行为的审计内容:
  1.有无不遵守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唯利是图,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2.有无不遵守经济合同规定,损人利己的问题;
  3.有无只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拚设备,拚消耗的行为:
  4.有无大量贷款不还及挪用专用基金的行为。
  七、企业主管单位特意指定的审计内容:
  1.落实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情况;
  2.主管单位下达的各项计划规定指标完成情况;
  3.系统内采取的综合平衡协调措施的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四条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度提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在厂长任职届满前两个月向审计部门提交“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
  二、审计部门接到“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书”后十日内须确定主审人员,并提出有关审计方案。
  三、审计方案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主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签发“审计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内容、审计组的负责人和成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什么时限内作好那些有关准备工作,准备好那些有关方面的资料等等。
  四、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作好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整理好有关方面的资料,企业主管单位要负责财产移交的监交工作。财产移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原值、现值、折旧及其实物形态、技术改造后性能改变的情况,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情况;盈亏等财务成果和经济效益情况;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五、厂长述职报告的内容:
  1.本单位概况(包括上任时和离任时);拥有固定资产、生产能力、生产任务、产品及销售情况;拥有职工人数,人员构成,组织机构设置、生产布局、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等;
  2.详述上任后所实行的经营方针、任期目标及制订依据,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职工培训、工资调整等;
  3.本单位财务会计、生产经营、人事、行政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等重大问题上做了那些决策,有何经验教训;
  4.任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完成国家和主管单位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情况,将任期内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与任期前的同类指标进行比较,有无企业或行业历史最好水平的;
  5.任期内哪些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表彰;
  6.职工福利生活是否逐年改善;
  7.安全生产管理,有无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现象;
  8.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是否严格遵守,财务往来帐有无遗留问题,责任是否分明;
  9.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差距是什么,需要加强和注意什么问题;
  10.附件:实现任期目标有关资料的目录。
  六、主审单位得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各类补交书和述职报告等材料后,即可派出审计组(如认为报送来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应责成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按要求重新补办。
  七、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随即加入审计组,参与审计组工作。
  八、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主审单位审批,由主审单位审批后再报送企业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九、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中的评价或结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应由主审单位的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复审或裁决,并将复审或裁决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申诉人。
  十、“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企业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主审单位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规定存档保管。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2. 国家建材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五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六)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有关问题。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应将下年度内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以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的厂长(经理)负责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写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或述职报告)等。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经过审查帐簿、凭证、资料和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任期经营管理主面的主要业绩;3.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4.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现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执行,同时抄送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和上一级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责任人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十五天内,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其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第七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可据以作出对被审计人的升降、免和调动的决定。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有下属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或针对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派员办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审计的范围和责任分工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不含副职,下同)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时,(包括连任、提职、免职、调动、离休、退休等。下同)都要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市审计局进行。根据情况,市审计局也可再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其审计结论应经市审计局认定生效。其他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本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凡确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厂长(经理),在审计结束前,不得办理连任或调离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条 审计的内容
  1.任期内的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专项拨款)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各类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4.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
  5.企业盈亏是否属实;
  6.财产、物资账实是否相符,国家资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7.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通过审计要对厂长(经理)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审计中如发现违反财经法纪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审计程序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第三条 审计和程序
  1.厂长(经理)任职期满或拟中间离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认真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任期目标及任期内目标完成情况;
  ②移交期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③财产物资盘点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④拟离任的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工作总结。
  2.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属于大中型企业要提出审计委托书,连同上述资料一起送交市审计局。属其他企业则直接委派内审机构实施审计。
  3.市审计局接到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向被审计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在五天之内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专人参与和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
  4.实施审计一般在十五天左右完成。由审计组提出《审计评议书》,由被审计的厂长(经理)签署意见,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市审计局审定签发,主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企业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所提出的《审计评议书》,应抄送市审计局。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无权干涉,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4.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日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评议;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厂长(经理)述职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和文件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审计评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书,征求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审计评议书。审计评议书应抄送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第十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对审计评议书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评议的,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厂长(经理)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的,均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对经营者进行了审计评议的,不再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不认真进行审计,以致离任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能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5.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天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评议;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厂长(经理)述职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和文件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审计评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书,征求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审计评议书。审计评议书应抄送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第十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对审计评议书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评议的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厂长(经理)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审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对经营者进行了审计评议的,不再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不认真进行审计,以致离任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能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