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

2024-05-08 01:55

1.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标准;
  (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
  (三)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市广电局颁发的放映人员合格证的放映人员;
  (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规定数额的资金。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放映人员合格证等材料。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广电局核准。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者《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中央驻沪单位、部队设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治安管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

2.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非外商投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3.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放映人员合格证等材料。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广电局提出申请。市广电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广电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04修正)

4.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放映人员合格证等材料。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一、第四条修改为:
  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包括营业性电影发行和非营业性电影发行)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二、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为: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的电影票,由市电影局统一监制。三、第十八条修改为: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须每月按规定向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电影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本决定自1994年1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6.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市电影局(以下简称市电影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处(以下简称发行放映管理处)具体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的管理,并直接负责市电影局所属电影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上受市电影局领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经营单位,统一负责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上海市电影发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本系统内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第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分为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对外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和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职工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售票的电影放映单位。第六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所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和其他非法影片。

  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第八条 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由市电影局会同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者由市电影局发给《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单位凭三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中央驻沪单位、驻沪部队在本市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须向市电影局申请,经审批合格,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三)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审批。合格者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持有市电影局颁发的《上海市电影放映人员合格证》的电影放映员;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电影放映场所,符合技术标准的全套电影放映设备;

  (四)安全、消防、卫生设施符合市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六)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第十条 因文化、学术交流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得发行许可但获得放映许可的影片的电影展览、电影节、电影周等电影放映活动,举办单位须向市电影局提出申请,由市电影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电影制作单位使用未发行的电影影片,在电影制作单位外组织放映活动,须报市电影局批准。

  电视台需播放影片,应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影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性生理知识等内容特殊的影片,须经市电影局批准并在规定的场所内放映。

7.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住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培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分别是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自直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第四条 新建项目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0天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批准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改建、迁建、拆除的其他审批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转业或者撒销,必须经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审批。第五条 新建、改建、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剧场规范)或者《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影院规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改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改变演出功能或者电影放映功能;

  (二)不减少总建筑面积和观众厅的使用面积;

  (三)设在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内的,应当安排在底层,便于观众进入和疏散。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迁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与文化设施的规划布局相一致;

  (二)迁建用地和建设资金已落实。第八条 有偿出让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负责该场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场所归原场所单位使用。

  (二)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必须在原地或者原地附近重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出让地块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可在原地重建或者迁建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原地重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迁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 对已建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持场所及其设施的完好。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的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设置与演出或者电影放映内容无关的商业性霓虹灯、灯箱等广告;场所的门厅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机或者经销除食品、饮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局或者市广电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8.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备案制度)

  经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需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