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2024-05-20 05:50

1.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公示。管理办公室将终审专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布立项公告。”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九、将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合并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结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结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果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示,并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拆分为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为:“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第二十三条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专家鉴定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五)不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或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合格的再拨付20%。鉴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尾款。”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公示。管理办公室将终审专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布立项公告。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3.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引导语:为加强我公司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投资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属于公司经济发展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要充分认识公司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科研项目的管理层次、职责、科研课题的申请、论证和立项,科研计划的编制,科研计划的实施,科研计划的检查,科研计划的总结和验收。
         第三条 项目管理层次及相关职责:
         公司的项目管理实行科技公司、下属事业部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技术中心办公室代表公司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及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鉴定及后续的申报奖励管理等;各部门、下属事业部配合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具体管理、进度检查;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结题鉴定及成果转化以及专利、标准、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提供。
         1、公司设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终审评估。
         该委员会主任由总裁兼任,其他成员根据项目类型由公司研究所、推广应用、资产财务、市场营销、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
         (1) 审定各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
         (2) 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 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3) 审定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项目间的任务与进度, 确保项目总体目标如期实现;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
         (4) 主持并批准项目内部阶段成果的验收;
         2、技术中心办公室为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应由项目主持的各项活动(会 议、评审、验收、论文编选等)的组织与管理;
         (2) 负责各项目任务书、计划、总结、汇报与报表的搜集与汇总; 负责文档的建立与保管;
         (3)组织项目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上报项目季、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准备。
         3、科研项目的管理分为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事业部研究所两级,公司技术中心办侧重重点项目的管理,事业部研究所从事一般项目的管理。
         (1)公司重点计划项目
         ⅰ、国家级、市部级、区级项目和课题;
         ⅱ、国家级、市部级、区级各类基金项目;
         ⅲ、产学研合作项目;
         ⅳ、其它重大计划项目;
         (2)事业部一般项目
         ⅰ、公司委托的研究项目;
         ⅱ、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立项的研究项目;
         ⅲ、原有产品质量提升、工艺改进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上级科研计划的公司级重点计划项目,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申请书》及论证材料(填写内容要认真、详细,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并由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签名),由主管科研的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管理范畴。
         第五条 申报上级项目,采用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方式,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申请上报。
         第六条 凡属事业部管一般计划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年度科研计划项目书》和《经费预算计划表》,经所在的事业部领导批准,由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立项 ,在技术中心办公室登记、备案,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管理范畴。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公司科研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承担的国家、行业、市重点科研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产学研项目及事业部内部研发项目等。
         第八条 公司科研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课题负责人按照原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及安排,将本课题下年度的研究计划、目标等内容填入《上海中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度科研计划表》(对新立项目,必须有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技术中心办公室。技术中心办公室对报送的科研计划进行整理、分析、组织评估,编入下年度的公司科研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确立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做到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和条件及组织领导五落实,保证计划合同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公司、事业部两级管理机构要经常了解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计划的执行,帮助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科研计划的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所有科研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进度(见附表三: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项目承担部门要定期向技术中心办公室上报情况。
         (一) 检查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
         要求各课题组每季度对照科研计划实事求是地对研发情况做出评价,评价分四类:(1)按计划进度进行(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撤消;
         2、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认真总结进展情况,对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详叙其成果的内容和水平。
         3、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对照计划要求,写明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和阻碍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和拟解决的措施。
         4、经费和人员情况
         对照计划,报送本季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参加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变动情况。
         项目的实施实行定期小结汇报的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报送季度进展情况,在每年年底前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技术中心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项目的季、年度进展,发布项目进展报告。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总结、验收和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 应对照《项目申请表》或《技术合同书》的条款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专利、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用户报告及其他技术资料报技术中心办
         公室,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办法组织验收、鉴定和上报,并将完整资料送档案室存档。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科研项目及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有关人员不得私自转让或泄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听从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部门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经费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资财管理部统一管理。
         3、项目经费摊入项目费用,以项目为核算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
         1、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件文献、样品、软件、书籍、技术合同、函电、洽谈记录等,均有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论证和决策程序结束后,项目档案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技术中心办公室组织协调解决。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在技术中心办公室,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项目管理计划书
         2、项目鉴定(验收)需提供的文件
         3、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
         单位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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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