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合同是预购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2024-05-13 09:01

1.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预购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前所签订的拟购买商品房或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该认购合同签订后,认购人会交付一定的定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为认购人保留指定的房屋,不得预订、预售或销售给他人。

  通过概念分析,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合同之前经双方协商签订;二是合同明确规定购房者享有在将来某个时间购买开发商某处商品房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因此,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对双方交易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并非是法定程序 。预售人要求签订认购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而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商品房认购合同给予界定。有学者以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是对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规定。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预购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2. 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通常会对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价款进行初步确定)。通俗来讲,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商品房预售协议条款进行协商确定,一般认购人需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俗一点讲,就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不过签订时因为房屋尚未建成,所以称为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会对房屋性质、位置、价款、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等等都进行详细约定。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认购书会直接被法院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双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为购房人保留房屋,不得自行售于他人。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3.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在哪

法律分析:1.法律效力不同。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条款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认购书属于预约性质,本质上尚不构成合约,对双方没有强制性约束。2.本质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一样。而预售认购书属于预约,不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3.核心目的不同。预售合同是对房屋基本信息及价格等核心条款进行确认。而认购书只是对房屋进行确认,表达的是对购买房屋的意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在哪

4.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什么?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5. 认购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主要存在下面几点区别:第一,认购书和购房合同订立的目的不一样。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而购房合同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买卖关系;第二,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的内容不一样。商品房认购书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容比购房合同简单得多;第三,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同。通常认购书都先于买卖合同签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认购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

6. 商品房认购协议与购房合同区别

法律分析:《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不同,购房合同会更正式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管局交易的时候出示的正式文本,所以会比较正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7.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的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的区别是:(一)目的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二)约定的内容不同。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的区别

8. 认购协议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认购书是买卖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有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能。假如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则、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一旦符合协议书约好的收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则效能,开发商和购买人应当依照认购书的约好享有权力,履行义务。购房合同会愈加详细,假设认购书傍边,关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两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约好,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