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是什么

2024-05-17 16:47

1. 债的担保是什么

法律分析: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是什么

2. 什么叫债的担保

民法典中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关于债的担保是怎样的?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此条采用的不是物保优于人保的原则,故在适用中,必须查明案情,严格区分两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务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留置、质权与优先权)、金钱担保(定金、押金)、反担保。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在保证合同的相对人仅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而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财产换价,并从中受偿,即物的担保合同中合同的相对人可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亦可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而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的实现很可能采用人保与物保两种方式。

关于债的担保是怎样的?

4. 什么是担保债务


5. 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所谓债的担保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以保证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主要是对合同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人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主要表现方式是保证。其实质是将债的担保扩展到第三人的财产上,使债权的受偿机会增多。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有哪些?

6. 债的担保

本题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合同,那么b公司是建设方,发生责任事故应该有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其次,b 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转包给丙企业施工,属于非法转包,其转包合同无效
因此,B公司应当对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 什么是担保债务?

担保债务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
一、质押有什么特征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二、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
一般来说,被担保物权消失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什么是担保债务?

8. 什么是担保债务?

担保债务是指担保所指向的对象,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一、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怎么认定合同追认
认定追认担保合同,需要担保人明确表示追认或者以行动表示追认。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有效么
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