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公司在管理与制度上有一些缺陷,问我该不该给公司提改进建议,怎样提?会有什么后果?

2024-05-04 23:20

1. 我发现公司在管理与制度上有一些缺陷,问我该不该给公司提改进建议,怎样提?会有什么后果?

个人建议先考虑以下几点,再决定是否行动:
1.企业大小阶段不同,需求不同,但一般来讲,稳定是第一位的;

2.管理与制度的缺陷,只要不是新规定,就是老问题,你以为老板或管理者不知道,其实都很清楚,为什么不去解决?这你自己想原因吧,肯定是有苦衷,除非你有非常好一本万利的解决方案;
3.你的级别是否可以直接和老板说上话,越级上报问题的话,弊大于利。

以上,三思,最好还是先给你老板把好脉搏,再决定你说不说,有时间我们看问题只能看一个角度,而缺少大局观。

我发现公司在管理与制度上有一些缺陷,问我该不该给公司提改进建议,怎样提?会有什么后果?

2. 什么是安全管理缺陷

1、若拟建项目没有设置安全管理组织,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队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任其扩大,既不能预防事故发生,更不能在发生事故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若拟建项目没有专门的或义务消防队,发生事故时将来不及阻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组织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若拟建项目缺少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防火、设备检修管理、动火审批、事故报告、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及使用等制度,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奖惩制度,不搀照工艺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事故发生后,若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将会使事故损失扩大,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若拟建项目缺乏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或预案等,将会产生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职权不明、责任不清的结果,使安全工作无法落实;不根据《氧气站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或其它相关的国家规范制定相关的管理或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操作、安全预防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约束,则生产过程随时都可能因违章操作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将会使事故损失扩大,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5、以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有很大比例均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安全管事人员的安全管理缺陷。

3. *ST股票复牌后仍然亏损什么时候退市

1、不会突然退市!
2、具体时间你对以下内容,股票代码,说一下,答案就简单了。

注:年报未按规定时间的话,将又被停牌。退市前会警示公告,但是那时要出,基本难了,可能出现连续一字停跌的情况。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
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
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 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 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 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
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
因第13.2.1 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
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第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第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
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 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
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
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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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
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
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
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
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
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 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
规定限期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3
条和第14.1.4 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
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9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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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
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2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
及时披露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14.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七)本所认为应当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其他情形。
14.1.14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期间,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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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公司盈利,公司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按照有关规定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
期报告,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
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 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14.1.1 条第(四)项、第(六)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
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6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
荐。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公司恢复上市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提供相应补充文件。
14.2.7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
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
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
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会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
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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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
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
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
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8 保荐人对因第14.2.3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是否存在重
大缺陷予以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9 保荐人对因第14.2.4 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
应当对公司提出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10 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的说明;
(八)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人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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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
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14.2.11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
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
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12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13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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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
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4 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4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前条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
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
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5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
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6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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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
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8 本所在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
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19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
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20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其股票恢复上
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4.2.21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
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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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 因第14.1.1 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 因第14.1.1 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
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 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 因第14.1.1 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
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
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 公司解散;
(十四)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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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在
法定披露期限或本所规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
票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
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
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
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
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在公司公
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吸收合并
方提出上市申请的同时,对被吸收合并方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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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
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
作出解散的决议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
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
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
定。
14.3.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
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
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
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
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6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
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
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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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7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
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8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
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3.19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
(一)因第14.1.13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
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1.13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3 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
情形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1.13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
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
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
定执行。

*ST股票复牌后仍然亏损什么时候退市

4. 什么情况下股票会被*ST?制度近几年有过变更吗?

*ST是由ST演变而来的,所以在了解*ST之前,我们先来看看ST到底是什么。每年在ST股票上投资失败的人数数不胜数,但股票ST到底是什么知道的人少之又少,下面详细讲解下。以下的讲解大家一定要看下去,需要重视第三点,疏忽操作的话会导致严重失误。在讲解股票ST之前,先给大家分享今日机构的牛股名单,趁还没被删前,快来领取: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1)股票ST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会出现?ST不难理解,它是Special Treatment的简称,指的是沪深两市交易所针对出现财务状况和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特别政策,在股票名字前加上“ST”,俗称戴帽,以提醒广大投资者慎重投资这类型的股票。一旦公司的亏损有了三年,就会变成“*ST”,千万要注意这样的股票,一但碰上务必小心,因为该个股面临退市的风险。这样的上市公司除了戴帽,还要考察一年时间,在此期间股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最有名的案例莫过于2019年康美药业爆出300亿财务造假,案件过后,往日的A股大白马也变成了ST康美,在此之后,连续15个跌停板、43天蒸发超374亿的市值。(2)股票 ST如何摘帽?在考察期间如果上市公司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异常的状况已经消除,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净利润仍为正值,且公司持续运转正常,便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俗称的“摘帽”,它就是我们在通过审批后撤销掉的股票名称前面的ST标记。通常摘帽之后会迎来一波上涨的行情,我们完全可以重点关注这类股票,顺便赚点小钱,这些摘帽信息要怎么样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呢?这个投资日历可以帮到你,将会在每一天都提醒哪些股票进行分红、分股、摘牌等信息,有没有链接呢?就在下面: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3)对于ST的股票该怎么操作?在自己手头里的股票运气不好变成了ST股票,则需要严密关注着5日均线,接下来就要把止损位设置在5日均线下方,万一股价真的跌破5日均线,这个时候选择清仓出局是最合适的,以防后期持续跌停套牢。另外还有一点,不建推荐投资者去建仓带ST标记的股票,因为在交易日的时候,这一类型的股票只有5%的最大涨跌幅,操作起来要比其他的股票复杂,想把握好投资节奏还是很困难。如果你还不太了解股票如何操作,我推荐给你一款必备炒股神器,输入代码之后,你就能看到股票的相关事项:【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5. 为什么很多st亏损股还能大涨呢

如何选股

我国沪深股市发展至今已有上千只A股,经过十年的风风雨雨,投资者已日
渐成熟,从早期个股的普涨普跌发展到现在,已经彻底告别了齐涨齐跌时代。从近
两年的行情分析,每次上扬行情中涨升的个股所占比例不过1/2左右,而走势超过
大盘的个股更是稀少,很多人即使判断对了大势,却由于选股的偏差,仍然无法获
取盈利,可见选股对于投资者的重要。


第一节   选股的基本策略

如何正确地选择股票,100多年来人们创造出各种方法,多得使人感觉目不暇
接,但是不论有多少变化,可以归纳为基本的几种投资策略。

一、 价值发现:
是华尔街最传统的投资方法,近几年来也被我国投资者所认同,价值发现方法
的基本思路,是运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一些基本指标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个股。该
方法由于要求分析人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困难。该
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价格总会向价值回归。

二、 选择高成长股:
该方法近年来在国内外越来越流行。它关注的是公司未来利润的高增长,而市
盈率等传统价值判断标准则显得不那么重要了。采用这一价值取向选股,人们最倾
心的是高科技股。

三、 技术分析选股:
技术分析是基于以下三大假设:(1)  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2)价格沿趋势变
动;(3) 历史会重演。在上述假设前提下,以技术分析方法进行选股,通常一般不
必过多关注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基本面情况,而是运用技术分析理论或技术分
析指标,通过对图表的分析来进行选股。该方法的基础是股票的价格波动性,即不
管股票的价值是多少,股票价格总是存在周期性的波动,技术分析选股就是从中寻
找超跌个股,捕捉获利机会。

四、 立足于大盘指数的投资组合(指数基金):
随着股票家数的增加,许多人发现,也许可以准确判断大势,但是要选对股票
可就太困难了,要想获取超过平均的收益也越来越困难,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
力,取得的效果也就和大盘差不多、甚至还差,与其这样,不如不作任何分析选
股,而是完全参照指数的构成做一个投资组合,至少可以取得和大盘同步的投资收
益。如果有一个与大盘一致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就不需要选股,只需在看好股市的
时候买入该基金、在看空股市的时候卖出。由于我国还没有出现指数基金,投资者
无法按此策略投资,但是对该方法的思想可以有借鉴作用。
上述策略,主要是以两大证券投资基本分析方法为基础,即基本分析和技术分
析。由上述的基本选股策略,可以衍生出各种选股方法,另外随着市场走势和市场
热点不同,在股市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股策略和方法。此外,不同的
人也会创造出各人独特的选股方法和选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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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分析选股

基本分析选股,即对拟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
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等,由研究公司的内在价值入手,确定公司股
票的合理价格,进而通过比较市场价位与合理定价的差别来确定是否购买该公司股
票。

一.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周期
任何公司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的速度与其所处行业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任何行
业都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和衰落的生命周期,人们把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初创
期、成长期、稳定期、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行业经历这四个阶段的时间长短不
一。一般在初创期,盈利少、风险大,因而股价较低;成长期利润大增,风险有所
降低但仍然较高,行业总体股价水平上升,个股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成熟期盈利相
对稳定但增幅降低,风险较小,股价比较平稳;衰退期的行业通常称朝阳行业,盈
利减少、风险较大、财务状况逐渐恶化,股价呈跌势。因此公司的股价与所处行业
存在一定的关联。
通常人们在选则个股时,要考虑到行业因素的影响,尽量选择高成长行业的个
股,而避免选择夕阳行业的个股。例如我国的通信行业,近年来以每年30%以上
的速度发展,行业发展速度远远高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是典型的朝阳行业,通信
类的上市公司在股市中倍受青睐,其市场定位通常较高,往往成为股市中的高价贵
族股。另外象生物工程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的个股,源于行业的高成长性和未来的
光明前景也都受到热烈追捧。
上市公司的股价,更多地是受到其自身发展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任何一家
公司,与行业发展周期相仿,也存在自己的生命周期,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初创期、
成长期、稳定期和衰退期。以家电行业的四川长虹为例,从初创到打出自己的知名
品牌,之后经历了11年的高速成长期,目前已进入成熟期,它的股价,也在几年
中经历了十余倍的狂飚后稳定下来。又如沪市中的大盘股新钢矾,虽然属于被认为
是夕阳行业的钢铁行业,但是由于自身良好的经营和管理水平,98年实现了净利
润增长超过100%的骄人业绩,说明夕阳行业中照样可以出现朝阳企业。以上事实
表明,行业发展周期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周期有时可能差别很大,投资者在选股时既
要考虑行业周期,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国,由于公司的一般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企业的短期经营思想比
较浓厚,要想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难度较大 ,上市公司中往往昙花一现者较
多,这从某种程度上增大了选股的难度。

二. 公司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无竞争优势的企业,注定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
萎缩及至消亡,只有确立了竞争优势,并且不断地通过技术更新、开发新产品等各
种措施来保持这种优势,公司才能长期存在,公司的股票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决
定一家公司竞争地位的首要因素是公司的技术水平,其次是公司的管理水平,另外
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规模效益和项目储备及新产品开发能力也是决定公司
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对公司的竞争地位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公司的未来发展
情况有一个感性的认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主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率、内部管理制度、人
才的合理使用等。
通过对公司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公司基本素质有比较
深入的了解,这一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很有帮助。

三. 公司财务分析
如果说,对公司的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的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那
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的财务分析则是对公司情况的定量分析。本书在第五章中已
对详细介绍了公司财务分析的方法,此处就不再重复。

四.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利润预测
投资者可以综合分析公司各方面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作一基本估计,
分析方法主要从上面介绍的几方面加以考虑。另外还可通过对公司的产品产量、成
本、利润率、各项费用等各因素的分析,预测公司下一期或几期的利润,以便为公
司的内在价值作一定量估计。这项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一般由专业分析师进行。
普通投资者虽然对利润预测难度较大,仍然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一大概的估
计,对于选股的投资决策不无裨益。

五.发现公司已存在或潜在的重大问题
在选股时,除对公司其它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外,我们还必须通过对公司
年报、中报以及其它各类披露信息的分析,发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重大问题,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回避风险。由于各家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经营环境、地域
等各不相同,存在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我们必须针对每家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没有一个固定的分析模式,但是一般发生的重大问题容易出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司生产经营存在极大问题,甚至难以持续经营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极大问题,持续经营都难以维持,甚至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和倒闭的边缘。
2.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由于债务或担保连带责任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债
务成立并限期偿还,将严重影响公司利润、对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信
誉也可能受到很大损害。更为严重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破产危险。
3.投资项目失败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公司运用募股资金或债务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由于事先估计不足、或投资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产品销路发生变化、或技术上难以实现等各种原因,使得投资
项目失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对公司未来的盈利预测发生重大改变。
4.从财务指标中发现重大问题
从一些财务指标中可以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1) 应收帐款绝对值和增幅
巨大,应收帐款周转率过低,说明公司在帐款回收上可能出现了较大问题;(2) 存
货巨额增加、存货周转率下降,很可能公司产品销售发生问题,产品积压,这时最
好再进一步分析是原材料增加还是产成品大幅增加;(3) 关联交易数额巨大,或者
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者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大部分来源于母
公司,利润可能存在虚假,但是对待关联交易需认真分析,也许一切交易都是正常
合法的;(4) 利润虚假,对此问题一般投资者很难发现,但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
迹,例如净利润主要来源于非主营利润,或公司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改变,某年
的净利润却突然大幅增长等,随着我国证券法的实施及监管措施的俞加完善,这一
困扰投资者的问题有望呈逐渐好转趋势。
实例:琼民源(0508),96年公司业绩发生突变,净利润由95年的38万跃升
至4.85亿元,每股收益高达0.87元。该股是96年和97年初的明星股,一年多时
间里股价翻几番,以火箭般的速度一跃成为高价绩优股,一时该股跟风者众,许多
股民以持有琼民源为时尚。然而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一些重大的可疑之处,该公司
96年的主营业务利润仅39万元,而其它业务利润却高达4.41亿元,投资收益也有
3015万元,这样一种收益结构不能不让人对该公司打上一个大问号。果然由于虚
假利润等问题,该股自97年3月1日开始停牌,共计长达两年多的时间。该股的
投资者所遭受的资金损失和心灵上的伤痛无疑是巨大的,而假如当初投资者将该公
司列入问题公司行列,敬而远之,则结果将不会这般惨痛。(虽说最后政府介入圆
满地解决了琼民源事件,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仍应引以为戒)
总之,投资者对选择问题公司股票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最好是敬而远之,
回避问题股应是运用基本分析方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六.结合市盈率指标选股
运用基本分析方法,我们可以通过每股盈利、市盈率等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
所在板块、股本大小、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公司的合理价格,如果价格被低
估,则可作为备选股票,择机买入。
在此方法中,市盈率是最重要的参考指标,究竟市盈率处在什么位置比较合
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市盈率差距也很大,欧美国家
股市平均市盈率经常保持在20倍左右,日本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居60倍以上。
近几年来,我国沪深股市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在30-50倍的范围内波动,一般来
说,30倍左右是低风险区,50倍左右是高风险区。
从投资价值的角度分析,假如我们把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收益
率,那么在股市中高于这一收益率的收益水平就是我们可以接受的,例如我们以目
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78% 所对应的市盈率26.5倍,作为判断股票投资价值
的标准,低于这一市盈率水平的股票,就可以认为价值被低估、具备了投资价值。
然而如果仅从这一角度去考虑问题,我们必然要犯错误,因为市盈率受一些因素的
影响巨大。
首先,市盈率水平与公司所处行业密切相关。例如,生物医药行业作为高成长
行业,其市场定位一直很高,动辄50-60倍的市盈率并不鲜见;97年的大牛股深
科技,作为电子信息行业的龙头股,市盈率曾高达70倍;而曾极度不被人看好的
钢铁板块个股,市盈率常常在10倍左右徘徊。
其次,市盈率还受股本大小和股价高低的影响。一般说,股本越小的股票越受
青睐,其市场定位和市盈率越高,有人将此成为小公司效应,美国的Baze 1981年
最早研究了这种现象,他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分为5类,发现最小一类的
公司股票平均收益率要高出最大一类的股票平均收益率达 19.8%。据笔者的观察,
我国的小公司效应更为明显,并且呈现不同的特点,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市盈率
更多地是与流通股的联系紧密。另外,偏爱低价股是我国股市的一大特色,股价越
低,市盈率越高,有时每股收益才几分钱的股票,股价达到5、6元还被认为便
宜,这一价值取向不能说是成熟市场的表现,但在目前,在判断市盈率的高低时,
我们还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的影响。
此外,公司高成长与否,对市盈率有重大影响。俗话说,买股票就是买公司的
未来,一个对未来有良好预期的个股,其股价自然就高。公司未来前景越好,成长
性越高,市盈率水平就越高。那么如何衡量这一因素呢,我们在此引入动态市盈率
的概念,从市盈率的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是股价与每股收益的比值,每股收益的
变化,使市盈率向相反方向变化,由每股收益的不同,我们可以计算出3种市盈
率,即市盈率Ⅰ,市盈率Ⅱ,市盈率Ⅲ。
市盈率Ⅰ=考察期股价 / 上年度每股收益
市盈率Ⅱ=考察期股价 / 中期每股收益 ×2
市盈率Ⅲ=考察期股价 / 预期本年每股收益
市盈率Ⅰ是基于假设企业考察期每股收益与上年每股收益相同,而上年每股收
益实际上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获利能力,因此该市盈率不能
真实地反映实际市盈率水平,其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例如一只市盈率Ⅰ为100倍的
股票,若其利润增长1倍,则实际市盈率就降到50了,反之,一只市盈率Ⅰ仅20
倍的股票,若其盈利能力大幅滑坡,则其市盈率就大大提高了。中期业绩公布后,
许多人用市盈率Ⅱ来选择股票,缺陷也是明显的,公司上半年的收益不等于全年的
收益,有时还差距很大。由于企业的未来每股收益较难预测,不确定因素太多,市
盈率Ⅲ很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但是无论如何,它是人们经过综合分析公司
的情况,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3种市盈率虽然各有不足,毕竟是投资
的重要依据,我们将3种市盈率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就会更加全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要辩证地看待市盈率,而
且应该把市盈率和成长性结合起来考虑。在成长性类似的企业中,应选择市盈率低
的股票,若一个企业成长性良好,即使市盈率高些也还是可以介入。

选择高成长股实例:中兴通讯
中兴通讯是一家通信行业领域的企业,97.11月上市,上市后一直定位较高,
股价在20几元徘徊。98年初公布97年度报告,每股收益0.46元。年报公布后该
股并没有大幅下跌,仅最低调整至21元、市盈率45倍时,即开始一波上扬行情,
股价最高升至37.88元,按97年业绩计算,市盈率高达80倍。其原因就是投资者
对该公司的未来前景普遍看好,预测到它98年度会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果然,
随后公布的该股98年业绩为0.47元/股,98年度全年业绩在10送3扩股后还达到
0.97元/股,公司净利润增长100%以上,至此该股的市盈率大幅下降。假如有一个
投资者在97年初,经过对公司基本面情况的认真分析,认定该公司正处于高速发
展阶段,98年利润增长有望达到100%,即98年度可望达到每股收益0.90元,当
时的股价为21-24元,按97年业绩计,市盈率Ⅰ为45--52倍,但是市盈率Ⅲ
仅23-27倍,而当时市场上对高科技股的定位可达市盈率35-40倍,即预计该股
的价格有可能达到36元,这时的股价与预计价格相差很大一段空间(50%左
右),投资价值显现,即使预测有一定的偏差仍然不会导致亏损,市场风险较小,
这时如果该投资者果断买入,在98年的最后一天卖出,可获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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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技术分析选股

在股市投资实战中,运用公司基本面情况选股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业投资
者,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利用业余时间炒股的股民,无论从时间、精力以及所要求
的知识面和掌握的信息来说,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该方法在广大中小股民中的应
用具有局限性。而技术分析选股,由于其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考虑问题比较直
接,与市场联系紧密,且由于价格、成交量等技术数据、技术分析手段的获得相对
容易,以及电脑、乾隆软件等技术分析工具的普及,使得该方法的应用日渐普遍。
技术分析方法一般是将选股与买入有机地结合起来,选股过程也是确定买入时
机的过程。

一. 寻找真正底部,捕捉潜在黑马
运用MACD指标选股

选择股价经深幅下挫、长期横盘的个股,同时伴随成交量的极度萎缩,继尔股
价开始小幅扬升,MACD指标上穿零轴。此时还不是介入时机,还应耐心等待股
价回调,待MACD指标回至零轴之下,再观察股价是否创下新低。在股价不创新低
的前提之下,股价再次上扬,同时MACD指标再次向上穿越零轴时,则选定该
股,此时为最佳买进时机。
选股原则:
(1)深幅回调:股价从前期历史高点回落幅度,就质优股而言,回落30%左右;对
一般性个股来说,股价折半;而对质劣股,其股价要砍去2/3可谓深幅回落。这里必须
结合对股票质地的研究,例如对于高成长的绩优股来说,跌去1/3就属不易,而对
于一只有摘牌危险的ST个股,跌去2/3也属正常,这里没有绝对的标准。因此必
须辩证地看待某只个股的跌幅,当投资者对此把握不住时,建议重点关注股价已跌
去2/3的个股。
(2)长期缩量横盘:一般而言,在控盘机构完成出货过程之后,如果股价没有一
个深幅的回调,就很难有再次上扬的空间,这样当然无法吸引新多入场。只有经过
股价的长期横盘使60日、80日、120日等中长期均线基本由下降趋势转平,即股价
的下降趋势已改变,中长期投资者平均持股成本已趋于一致。这时股价才对新多头
有吸引力。长期横盘时应伴随着成交量的极度萎缩,如果仍然保持大的成交量,说
明做空能量依然较强,上升动力不足。
(3)MACD第一次上穿零轴时不动:股价经过大幅下跌后,第一波段行情极有可
能是被套机构的解套行情。即使是新多头的建仓动作,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还存在一
个较残酷的洗盘过程。因此,MACD指标第一次上穿零轴并非最佳买点。(此处
MACD取常态指标)
(4)股价不再创新低:从趋势角度而言,股价高低点的依次下移意味着整个下降
波段没有结束,在一个下降趋势中找底是一种极不明智的行为,因此股价不再创新
低是保证投资者只在上升趋势中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伴随着股价
上扬,MACD再次上穿零轴,又一波升浪已起,方可初步确认已到中线建仓良机。

利用上述原则选择并买入潜力个股后,如果股价不涨反跌,MACD再次回到零
轴之下,应密切关注股价动向,一旦股价创下新低,说明下跌趋势未止,应坚决止
损出局。否则应视为反复筑底的洗盘行为。

实例:龙舟股份(600711),(见图4.),该股自97年7月下旬见顶18.72元之后,
在两个月内跌至7元以下,股价几乎跌去2/3。而经过这次典型的“深幅下挫”之后,
该股随沪市大盘在9月23日见底,开始了长达三个月的筑底阶段。这期间,股价窄幅
波动,成交低迷,12月3日单日成交量仅4.6万股,相当于行情高峰时413万股的单日
最高成交量的1/10,满足“长期缩量横盘”的必要条件;同时,股价始终在6.5元上
方,没有再创新底。进入12月底龙盘股份股价开始出现异动,先是成交量温和放大,
每隔一个月有一个量能急升的过程。MACD指标在零轴下方5个月后第一次上穿
零轴,60日、80日、120日等中长期均线基本走平,说明中长期投资者持股成本接
近,无杀跌动能,且有新多入场收集底部筹码。随后开始的洗盘行为使MACD指标重
回零轴之下,但股价在触及回调1/2位时受60日、80日、120日等多条中长期均线
交汇带的支撑无法下行,并开始重拾升势,MACD指标第二次上穿零轴,此时已到最佳
买点。即使随后仍有大规模洗盘行为,但三条中长期均线已开始上行,显示后期股
价走势已成大涨小回的中期上扬格局。

二. 寻找由底部起动的强势股
1.运用ROC指标选股
经过长期缩量横盘的个股,在开始进入上升趋势后,股价首次出现加速上扬,
使得ROC指标在常态下,第一次出现连过零轴以上三条天线的现象,显示该股极
具黑马相,可于回调时介入。
选股关键:
(1)底部区域起动:首先结合上文判明股价处于底部区域。(ROC取常态值)
(2)股价快速拉升:变动速率ROC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其在测量极端行情时
有着良好的绩效。伴随股价在上扬初期所出现的快速拉升,ROC指标连续越过三
条天线,显示出机构有拉高建仓迹象。而强调这种状况需第一次出现则是为了保证
股价仍在底部区域附近。
(3)适用范围:该方法不适用于超级大盘股及刚上市新股。ROC指标连过三条
天线,一般股价已有50%以上涨幅,对于超级大盘股而言已具有很大风险,涨升
空间已经不大。而刚上市新股的市场定位尚未经受时间考验,利用该指标行动缺乏
合理性。
上文中所谓ROC指标在常态下,是指在钱龙动态中不对开机界面做放大或缩小,
以免引起第三条天线值的变化而无法取得统一标准。
  
实例:仍以龙舟股份(600711)为例,(见图   ),该股在盘出底部之后于98年4
月份开始第一波加速上扬行情。这期间成交量明显放大,股价从不足9元在一周之
内迅速上摸11.89元高位,带动ROC指标在4月7日达到28.91,一举突破当时第
三条天线27.7,显示有机构不计成本拉高建仓。虽然其后仍有深幅洗盘动作,但黑
马相已显露无遗。该股在半年多时间里连续大幅扬升,股价最高于98年10月达到
23.47元,从第一次突破第三条天线时介入计,涨幅达一倍多。
该方法即可帮助投资者选择强势股,又可使投资者避免过早将黑马股抛掉。

2.运用量价关系选股  
股价长期在底部缩量横盘的个股,成交量突然放大,股价拔地而起,连续大
幅扬升。当第一次冲高之后,股价回调幅度不跌破涨幅的1/2,而成交量已缩减至
前期单日最高成交量的1/10左右,此时已到最佳买点。

选股关键:
(1)股价突然扬升,成交量急剧放大:与上文底部阶段股价启动的表现有所不
同,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况下,股价突然扬升,成交量急剧放大。说明个股基本面可
能发生很大变化,出现快速拉高的建仓行为。
(2) 回档幅度不超过1/2:但这种情况也常发生在前期被套主力的自救行情中,其
表现为股价的快速拉高之后又迅速回落。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股价回档幅度不能
跌破涨幅的1/2。
(3)成交量大幅萎缩:而成交量的大幅萎缩则说明跟风盘、解套盘的压力已基本
释放,筹码的锁定性良好。洗盘过程接近尾声,股价将重拾升势。

实例:方正科技(600601),该股98年2月份之前成交极为散淡,股价在9元上
下做窄幅波动,进入2月份之后成交量突然成倍放大,股价也大幅扬升,至3月2
日股价已上摸18.36元,短时间内实现股价翻番。而在随后的调整之中,股价最低
探至13.8元,幅度为涨幅的1/2,与此同时成交量在3月20日缩至126万股,不
足3月2日峰值时最大成交量1434万股/10,说明抛压已轻。虽然中小投资者无法
获知当时延中实业基本面的变化,但仅从量价关系的角度而言已到介入良机。

三、利用技术分析的四要素—量、价、时、空,选择超强势股 
超强势股是股市中的明星,一些超强势股的股价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大幅
飙升,令人惊心动魄。以98年春节后的明星昆明机床为例,该股连拉涨停,仅用6
个交易日涨幅即达85.4%。故此,认真观察、追踪超强势股应成为广大投资者选股
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以下我们从技术分析四要素价、量、时、空来论述超强势股的特征,个股符合
下列特征越多者,越有可能成为超强势股。
(1) 价格
与许多半路出家的个股不同,超强势股从形态上看底部一般比较扎实,以圆底
(例如97年3月上、中旬的天津磁卡),W底(例如98年9月中旬的小飞)和头肩底(例
如99年初的昆明机床)居多。股价上涨时几乎马不停蹄地从底部以70至80度的角
度直拉,而且K线干净利落,很少连续形成较长的上影线。
超强势股股价飙升时,均线呈明显的多头排列。除非股价见顶,它一般不破5日
价格均线(参照昆明机床99年2月9日至3月5日的K线图)。
(2)成交量
超强势股在股价起步前常常是成交量长期低迷,5日成交量均线被10日均线覆
盖,或时隐时现,或藏而不露。然而突然某一天5日均量线以45度以上角度上冲
10日均量线,并伴随着大幅成交量(一般较上一日高出1至10倍以上不等),此时往
往是该股将要有大行情的信号(例如99年1月22日的淄博基金)。此后,一连数天成
交量保持在10%以上换手率,个股价升量增,价量配合极好。当然,有些超强势股在股
价大涨前也有成交量数根小阳柱一小阴柱交叉进行的,但行情真正发动之日,成交
量仍需很大。
(3)时间
一轮跌市接近尾声之时,最先冒头拉涨停板之个股最易成为超强势股(99年初
的昆明机床与洛阳玻璃即是典型的例子)。此外,一波短多或次中极行情的初期,也
是我们检验超强势股的重要时刻。那些符合市场主流、股本适中并率先领衔上涨者
最有希望成为超强势股(如98年3月26日的南洋实业)。
超强势股从行情起动至股价见顶一般只用6至20个左右交易日不等。由于主
力有备而来,股价走势极具爆发性。因此,一旦5日价格均线趋平、K线拉阴,投
资者即应执行利损出局。
(4)空间
绝大多数超强势股均起自于中低价股,因此有着可观的上升空间。一般而

为什么很多st亏损股还能大涨呢

6. 不是三年亏损就退市么,怎么还*ST呢?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x0d\x0a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x0d\x0a\x0d\x0a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没有完成股改。\x0d\x0a  还有一种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没有完成股改。\x0d\x0a\x0d\x0a  这些股票因为价格低,还是不少人买的。如果你胆子大。可以进场。害怕的话,别买*st,st还是可以的,特别是有股改啊、摘帽啊有这些题材的。

7. 是因为制度存在漏洞才出现财务舞弊吗

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无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起码应该达到以下目的: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来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地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从而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从目前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公司控股权一股独大,决策权控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内部审计的功能极不健全;高层管理人员频繁变动;企业过度扩张;此外,由于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人员在执行内控制度时的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使内控制度失效;相关职务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导致舞弊;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特别是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下,导致了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些内在因素的共同影响,削弱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力,必然容易诱发会计舞弊行为。

  2、目前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尚有不完善的地方

  企业之所以敢进行会计造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主流方法还不尽科学、合理。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是把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来作为评价企业业绩好坏的主要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下的营业利润来评价企业经营好坏的好处是符合目前的会计制度,简便易行。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由于常常受到成本费用在受益期间摊配的影响较大,而这种摊配的合理与否往往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对相关经济事项的“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的,因此其科学性、公允性外界无法准确了解。这就为经营者作假舞弊提供了方便,即使其作了假也不能及时地被发现。

  3、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对称

  监督和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后,股东委托经营者代表他们管理企业,为自己的目标而努力,以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股东往往都希望以优厚的待遇来吸引人才,使之为己所用。因此,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受益者,他们和股东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有时也会发生冲突:经营管理者大都会希望待遇丰厚一些、休息和闲暇时间更长、工作风险更低;而作为股东来说,总希望成本费用少一些,赚取的利润更多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股东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可能促使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作出背离股东利益的举动。这样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股东往往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尽可能多地掌握更多的信息,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时,减少支付给经营者的各种报酬和福利,甚至解雇他们;另一个方法就是采取激励报酬计划,使高级管理人员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以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行动。但是,监督和激励都会受到成本的制约。股东必须在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经营管理者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之间权衡利弊,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目前在许多企业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监督与激励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一方面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往往只简单地以工资的形式被一次性规定了,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做的贡献来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激励。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舞弊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因此,在企业中普遍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监督不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4、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舞弊

  在国外,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全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互相勾结欺骗投资者;在国内,2001年相继爆出银广夏、麦科特和ST黎明与中天勤、华鹏、华伦等几家事务所串通造假。2001年,某监督机构对16家有审计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结果触目惊心,14家事务所出具的23份有关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失实,涉及虚假会计信息金额 71.31亿元,违规注册会计师41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除了诚信问题外,主要还是事务所业务范围问题。当前各国的法律规定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大体包括两部份,一部分是审计业务,另一部分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了代理会计业务,而且包括信息技术、法律援助、纳税计划、人力资源招聘方案等等业务。据统计,美国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51%.安达信事务所2000年获得安然公司付给的业务收入5200万美元,其中 2700万美元是咨询和其他服务费用。显然,咨询服务已超过了审计业务,成为事务所主要的业务,使得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不得不考虑另一方面的收益,与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5、对舞弊者处罚不力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舞弊者之所以敢舞弊,主要是因为他们预期舞弊能够带来的利益或好处要远远大于被发现并受到处罚而带来的损失。《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下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鼓动”作用。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司法处罚还处于逐步完善的实践之中,且在国有及法人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舞弊造假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对当事者的处罚也更多地倾向于追究法人单位的经济责任,而对参与舞弊的个人的刑事及民事处罚还比较薄弱,对个人的触动还不是很深。这些都助长了作假舞弊的风气。

是因为制度存在漏洞才出现财务舞弊吗

8. 上市公司会不会倒闭?国家有什么相关规定?

  会——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将上市公司推到破产倒闭或退市的边缘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marketresearch/20050908/05431952073.shtml


  中文名称: 境外上市公司的退市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许长新
  工作单位: 河海大学

  本文从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等方面研究了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规定,剖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其缺陷,提出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经验的具体建议。


  境外上市公司的退市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许长新


  河海大学 许长新


  一、引言


  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吸收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为证券市场源源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现代证券市场应当是双向开放的、有进有出的市场。但目前在我国沪深股市上,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却存在巨大的退出障碍,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向扩容的、半封闭式的市场,即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发挥排放功能。大量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存在,拖累了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从1992年到1999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14 28%下降到8 22%,每股收益从0 37元下降到0 204元。1999年亏损公司数为76家(没有按时公布年报的4家上市公司除外),亏损面为8 25%,明显高于1997年5 15%的水平。目前,连续亏损三年的公司已达8家,资不抵债公司已达12家,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证券市场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该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有着明显影响。上市公司作为我国国企改革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应当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因此,设立一定的进入壁垒是正确的(这种进入壁垒应当表现为较高的上市条件,而不应表现为行政性的审批制度和严格的额度分配),但设置很高的退出壁垒则是不合理的。高的退出壁垒造成经营不善的绩差公司仍然留在证券市场中,劣质资产不能退出,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上市公司群体的质量。这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加剧上市公司之间的过度竞争,增加竞争成本,摊薄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筹资效果,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因此,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留下更大的上市余地和筹资空间,将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内在质量,提高其经营质量和运作效率。


  二、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东京证券交易所在处理上市公司退市上,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首先对其进行特别处理(类似于我国的ST制度),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对其交易作进一步限制(类似于PT制度),如仍未改善,再将其摘牌。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其缺陷


  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3 现有退市制度的缺陷

  上市公司退市是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一个基本难题。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初衷更多地是考虑融资,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监控这一功能的实施;目前上市仍然采取审批制,上市额度受到严格限制,“壳”的稀缺性使得上市公司难以退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性,流通股份额只占公司股权的一部分,这使得接管,特别是敌意收购在操作上有很大困难,幕后交易以及“暗箱操作”情况普遍;更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往往成为所在地政府就业、税收的重要依靠以及表现当地形象的重要标志,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也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退出的主要障碍之一。具体分析,现有退市制度的主要缺陷是:

  (1)《公司法》有关终止公司上市的第一、四种情形中对“限期”多长没有一个明确说法;第二、三种情形中对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但作出这一判断的主体是谁,没有明确,也无法保证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决议解散和责令关闭在目前看来出现的可能性不大;破产退市是近年来市场呼声最高的,一直被认为是终止股票上市的最直接的办法,但由于某些关键环节对上市公司破产这一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得破产退市举步维艰。

  (2)如果PT公司在3年中未能实现扭亏为盈,是否需要摘牌?这可能需要出台新的规则加以确认。不过至少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2000年不会出现摘牌的上市公司,因为在首批PT公司中,PT振新已经扭亏,改头换面为ST振新,PT渝钛白和PT农商社虽然再次亏损,但它们还有1年的时间来进行扭亏,尽管它们的希望已经非常渺茫。

  (3)从2001年1月下旬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看来,管理层对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有关法规主要是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连续多年亏损,股票为3年,债券为2年;二是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是公司解散、关闭或破产。其中的实施细则问题将与《破产法》等其它相关配套法规共同研究制定。


  四、境外退市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有助于解决我国实际面临的上市公司退市这一难题。

  1 依靠管理层起用下市制度总体看来,境外证券市场关于公司下市标准的规则较为宽松,但其证券并未因此而让劣质股大量充斥。原因在于这些国家拥有发达、便捷的公司购并机制,绩差公司很容易成为被廉价收购的目标,无需管理部门执行下市制度就因被收购而下市。据资料显示,8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中每年转为非上市公司的交易占所有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活动的10%-30%,收购价格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高达4 87亿美元和0 8亿美元。在美国两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平均每年约有1%因各种原因下市。但我国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割的特征,由于受国有股、法人股多居于控股地位且不能流通、公司资本实力不足等政策和经济条件等的限制,目前尚不具备进行大量的、市场化的购并活动的可能性,非上市公司购并上市公司使之下市还没有先例,公司下市更多地要依靠管理层起用下市制度来进行。

  2 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从境外证券市场关于公司退市的法律规定来看,退市的具体条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上市规则决定的。原因在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种契约行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公司上市和退市必须遵守双方签定的上市协议。从当前国外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看,这些特征表现得更为明显。以公司法对公司退市的条件作出规定,可能导致退市条件过于死板,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建议公司法只对公司退市做原则性规定,包括批准退市的权限、一般程序等,具体标准和程序则由上市规则规定。

  3 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退市标准可以考虑,建立以下一些指标体系作为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规模、股利分配情况、股权的分散化程度(是否有足够的社会股东)、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程度、资产负债营运状况、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忠实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等等。我们认为,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的公司退市制度,应该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先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退市标准。为了促进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提升营运质量,还应考虑增加两个条件:

  第一,公司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的;

  第二,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认为应该终止上市的。有关上市公司能否持续经营的认定工作,可以先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派专人组成调查组对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动态跟踪,接着由调查组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公司在限期内整改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最后出具对该公司的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应予退市的建议,以此作为管理层决定其是否退市的依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市程序,就应增强其可操作性。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的具体程序上,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作出退市的决定时应慎之又慎。当上市公司面临可能被摘牌的困境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增加信息披露次数的方式来引起人们对其的关注。另外要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便于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实施拯救。整改期过后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方可令其退市,以尽量减轻因立刻摘牌所造成的市场压力和社会冲击。


  类别: 上市公司
  主题词和关键词: 公司退市 证券市场
  发表书刊报
  发表书刊报: 国际金融
  相关理论研究: 公司法 资源配置

  http://share.jxlib.gov.cn:8088/datalib/2003/TheoryStudy/DL/DL-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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