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创新有哪些

2024-05-12 02:58

1. 保险产品创新有哪些

创新型人寿保险除了提供同传统人寿保险一样的保障服务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客户的大部分保费记入由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的投资账户中,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保险公司实际收益情况发生变动,所以客户在享受专家理财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特点:(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该险种将客户缴付的保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即使投资收益不理想,客户在保险期限内也可获得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基本保障;其余部分保费转入专门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通过专业理财渠道进行投资运作,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由于投资部分没有预定的回报率,在实际收益较高时,客户可享有更大的获利空间。(2)独立账户,运作透明独立账户是指客户在投保创新型人寿保险后将拥有一个独立的个人投资账户。投资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单独管理的资金运用账户。在这个账户中,保险公司记录投保人交费、部分领取等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记录所有投资损益的变化情况。这一“独立账户”可以有效地将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分割开,作到独立立账、独立管理、独立评估、独立核算,保证客户的切身利益;“独立账户”也可保证创新型人寿保险透明经营。客户所缴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分配,客户还可以随时查询投资账户的买入价、卖出价及账户价值变化,保险公司将定期评估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公布投资业绩,使客户全面了解保单信息,并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3)保障水平不确定创新型人寿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较大值。因此,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总额低于保额时,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障水平是确定的;而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高于保额时,保险金额按投资账户价值总额给付,随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此时保障水平就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4)收益与风险并存创新型人寿保险不承诺投资回报率,客户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率取决于公司专门账户的投资绩效,所有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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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创新有哪些

2. 保险公司创新的产品有哪些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类似基金与保险的结合体,既有基金的投资性又有保险的保障性。现在银行里面包括邮政卖的都是这种保险,基本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三种,发展的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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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新的保险产品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业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把产品服务创新作为新形势下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履行商业养老保险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自身独特优势,营造有利政策环境,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领域,增强渗透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全面提升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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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保险产品有哪些

4. 保险 产品创新 现状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保险业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与惊人的成就。但是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1年欧债危机引发的后危机时代经济下行,保险行业增速也出现了明显下滑和停滞,原有被高速发展掩盖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也显现:销售行为受到质疑,保险机构盈利下降,保险资本普遍不足,保险成本上升增员困难。如何在新环境下,重新认识保险本质、进行创新和管理保险风险,是摆在各个保险公司面前的问题。未来保险业的发展方向究竟如何呢?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保险本质、风险管理、保险创新和保险监管四个方面来思考。就保险本质而言。保险业本质是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业的经营正是通过承担客户转移的对死亡、健康、疾病、养老、财富等不利变化的担忧,对风险进行经营管理,从而获得合理的利润。保险本质决定了保险业和保险产品的基本定位。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已经开始偏离了保险本质,正是因为这种偏离,导致了寿险业的一系列问题与风险。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偏离其本质,所以现阶段回归保险的本质是寿险业的内在需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要求它们的保险产品不能偏离“保障”的根本方向,要求保障成分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要求保障性的保险产品在保险业务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对于投保人来说,这要求他们重视保障意识,不盲目跟风。但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我们非常认同陈文辉副主席所提倡的“风险保障+适度理财”方向。万能险与投连险本身并不是坏产品,但过分被吹捧就导致了目前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我建议监管机构制定一些关于保障型与投资型产品的适当销售比例的指引,以规范各公司的健康发展。就风险管理而言。如同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欧洲保险业目前正在向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管理发展,通过关注每一笔资金的风险,进而了解运营风险和其财务风险,并从各个层面进行比较,如信用风险、资产风险、股权风险、长寿风险、财产风险或者伤害风险等,从而评估经济资本的效率和整体风险状况。针对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在于产品定价、流动性、公司运营和资产负债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重点。产品定价方面,考虑相关的经济风险也很重要,投资、利率、通胀风险、信用违约和退保等,这些都会对产品定价产生重要的影响。流动性管理方面,保险公司的一项最大风险来自于流动性,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破产更多来自于短期的流动性紧张,而不是资不抵债,对保单失效和退保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运营层面上,对负责运营或者监管而言,人寿保险的一个关键风险来自于客户的行为,即客户是否会退保?产品本身是否促进、禁止或限制了这种行为?如果我们有很好的产品、很好的价格和信用评级,但是客户可以随意并免费退保,这样一来就增加了退保的可能性并给我们带来风险,而且随着大众传媒和信息渠道的传播,这种状况给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正在加大。最后是资产债务匹配,如果不能把那些长期资产和长期债务很好地匹配起来,很明显将面临着较大的利率风险,最终会损害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管机构目前在研究欧洲SolvencyII制度的引进,我觉得这是重中之重,一定要谨慎以对。要知道目前寿险业大部分产品为含保证的分红型产品,SolvencyII在对保证类产品的资本要求是非常不客气的,稍一不慎将会冲击到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就保险创新而言。应大力发展保险创新,这里的保险创新不仅仅指保险产品的创新,更包括保险经营方式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创新以及保险服务创新等内容。从我国寿险发展来看,无论是以个人代理为标志的营销体制创新、以投资分红产品为标志的产品创新,还是以银行保险为标志的销售渠道创新或者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标志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保险业每一次大的创新,都给行业发展带来大的飞跃,促进寿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公众都应该对保险创新持鼓励支持态度,保险公司尤其需重视自己在保险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要牢牢把握中保险创新中的主动性。保险公司在保险创新的过程中,应注意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看到客户需求的差异性。我国城乡发展、东西部发展“二元化”特征比较突出,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寿险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专门化的特点,这对我国保险创新提出了挑战与要求,只有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此外还要紧跟市场变化,特别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后,就保险监管而言。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定位是十分重要的。基本保险保障职能和商业保险职能,在服务大众和社会上,应该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社会保险提供最基本的保险、医疗和养老等基本风险需求,而商业保险有利于鼓励企业家的创新,转移风险,帮助社会进行储蓄和投资,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利的必要补充,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和社会稳定。社会基本保险如承担商业职能,将导致国家长期的入不敷出,而商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职能,亦将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毕竟保险企业经营是现代企业行为,是以获取合理的收益满足股东需求为宗旨的。所以,保险监管应合理定位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特性,把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作为监管的主要职能,并把握保险监管的适度性,过于宽松的监管会丧失监管的有效性,不能有效控制管理保险业的风险,而过度管制则会抑制了保险创新和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发展。此外,保险监管还应推进合理的市场竞争,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减少对保险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总的来说,保险监管应更多的在提供更公平的环境、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规范企业的不良行为和避免过度承担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虽然目前保险业面临困难,有部分的从业人员甚至对保险业发展产生相当的悲观情绪,但我们仍倾向于认为仍是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来解决。2011年的放缓给保险行业一个警醒,从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重新思考的机会,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增长放缓,保险业一定会换来未来的更稳定、更具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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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创新保险产品有哪些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业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把产品服务创新作为新形势下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履行商业养老保险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自身独特优势,营造有利政策环境,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领域,增强渗透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全面提升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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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险产品有哪些内容

6. 保险产品创新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5、代位求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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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创新保险产品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业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把产品服务创新作为新形势下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履行商业养老保险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自身独特优势,营造有利政策环境,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领域,增强渗透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全面提升养老保险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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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险产品有哪些

8. 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主要体现

作为保险公司创新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吧:一、管理创新。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管理等。二、产品创新。现在市场上很多保险产品都是低水平复制,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产品重复,没有竞争力。因此积极研发自己的新产品,能够为大众接受的新产品是一条创新之路。三、公司业务流程与信息化流程创新。其实这个也可以包含在管理创新中,因为作为金融服务业,不生产实物产品,提供的是服务,那么公司在业务流程中的创新,就会提高生产率,同时,高度信息化是金融企业的一个特征,信息化流程的创新,很重要,如果创造适合自己的信息化系统就很重要。四、公司理赔创新。其实这一条既在管理创新中,也在业务流程创新中。但是单独拿出来说,是因为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是个难点,而且是个被广大保户诟病的一个难点,因此如果提高理赔效率与服务水平,如果让广大投保人满意,是个很大的课题,可能实际做好也不难,但是利益驱动,导致理赔不但态度差而且服务差。因此,开动脑筋,把理赔问题搞好,那是保险业服务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内容。总之,与保险公司经营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创新都应该被认可,也都应该被接纳。关键是有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么,何况一个保险产品,一个保险公司,一个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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