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2024-05-18 13:35

1. 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1、主要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首先,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是和金融资产是有差别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符合金融资产的标准:首先就是要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而且持有目的并非长期的,那就应该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但是要注意一下如果你持股比例就是20%以上了,肯定是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了。
所以金融资产准则核算的范围可以理解成20%股权比例以下的,为什么是这样呢?就是因为你在二级市场上买点股票进来,很少有能买到20%以上的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出现了那肯定认为你不仅仅是短期获利然后出售那么简单了,大家都会认为你是为了影响这个企业,所以就老老实实的当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吧。假如说买到了20%以下的股票了,公允价值还不能可靠计量的,即使是短期要出售的还是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条件还是很苛刻的。所以金融资产准则核算了20%股权比例以下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情况,而20%以下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肯定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了,所以这个原则最好要把握清楚了。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包括两种情况的,比如20%股权比例以下,一般认为你说句话等于没说,也就是没有多大的话语权,人家企业的经营管理基本上和你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你就等着年终分钱就可以了,所以这种情况核算方法就是用成本法,因为你关心的就是你能拿到多少分红,关心你的投资成本什么时候能收回来。这也是成本法的本质了。
另外有人要说了现实中股东这么分散,20%以下也有可能是话语权比较大的,这里就说到了事实上的重大影响或者是控制,别的股东要都是小兵小虾,那你10%股权也有可能说话算数,但是这个不影响大家的讨论,最终结果还是看你对这个企业有没有话语权。

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2.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

3.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一、主要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首先,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是和金融资产是有差别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符合金融资产的标准:首先就是要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而且持有目的并非长期的,那就应该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但是要注意一下如果你持股比例就是20%以上了,肯定是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了。
所以金融资产准则核算的范围可以理解成20%股权比例以下的,为什么是这样呢?就是因为你在二级市场上买点股票进来,很少有能买到20%以上的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出现了那肯定认为你不仅仅是短期获利然后出售那么简单了,大家都会认为你是为了影响这个企业,所以就老老实实的当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吧。假如说买到了20%以下的股票了,公允价值还不能可靠计量的,即使是短期要出售的还是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条件还是很苛刻的。所以金融资产准则核算了20%股权比例以下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情况,而20%以下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肯定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了,所以这个原则最好要把握清楚了。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包括两种情况的,比如20%股权比例以下,一般认为你说句话等于没说,也就是没有多大的话语权,人家企业的经营管理基本上和你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你就等着年终分钱就可以了,所以这种情况核算方法就是用成本法,因为你关心的就是你能拿到多少分红,关心你的投资成本什么时候能收回来。这也是成本法的本质了。
另外有人要说了现实中股东这么分散,20%以下也有可能是话语权比较大的,这里就说到了事实上的重大影响或者是控制,别的股东要都是小兵小虾,那你10%股权也有可能说话算数,但是这个不影响大家的讨论,最终结果还是看你对这个企业有没有话语权。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4.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要注意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需要注意的是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能随时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风险较大。
一、企业不良资产包括哪些
不良资产包括已经从企业账面核销资产,以及企业未核销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在建工程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
2、债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3、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二、股权投资风险有哪些原因
股权投资风险的原因:
1、主观风险,股权投资主体由投资方、被投资方两大要素构成,前者是资金持有者,后者是资金需求者,投资主体操控失误是引起风险的主要原因。
2、客观风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改革阶段,金融集资模式依旧存在着许多风险,一些客观因素会造成股权投资风险,这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等因素相关。
三、代持股份协议注意事项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二)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三)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四)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5. 股权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股权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6. 股权投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一、海外并购基金融资方式
1、直接投资方式
①并购基金与管理层共同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共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通常资金实力雄厚,故其作为股东的加入,可大大提高管理层收购的成功率。为确保投资未来能够顺利退出,并购基金通常会事先与管理层签订一个股权回购协议,由管理层在未来某个时间按约定价格回购并购基金持有的那部分股权。
②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基金将从股权转让增值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为控制回购风险,并购基金通常会要求管理层将所持股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质押给并购基金,一旦回购不成功,这部分质押股权将无偿划归并购基金。这样,即使不能实现回购,并购基金至少可以藉此成为公司大股东而降低损失。
2、信托贷款方式
①并购基金作为资金出借人向管理层提供贷款用以进行收购,并约定用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利润偿还贷款,用收购后管理层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管理层的其它资产作为还贷担保。
②此种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回报率却不高,故实践中很少被单独采用。
3、直接投资加信托贷款方式
①并购基金采取部分股权、部分债权的融资方式,同时向管理层提供权益性和债务性融资。即在提供贷款给管理层收购部分股权的同时,并购基金也购买一部分股权来进行战略投资,并与管理层签署一份还款计划,管理层以每年的分红所得来偿还。在还款期内,管理层要把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质押给并购基金。
②在此融资方式下,并购基金主要是为了降低单纯作为目标公司大股东的投资风险。
二、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由于中美之间法律、政策的差异性,股权制众筹在我国化身为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三大类表现形式。凭证式众筹一般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加入众筹项目,投资者不成为股东;会籍式投资者则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天使式则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众投邦是国内首家成长期项目股权众筹平台,该平台结合股权投资,推出主跟投模式,共同投资,分散风险。
股权众筹在中国来说,属于一种风险投资补充。投资者以金钱形式投入到项目中,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据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这样以来,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

7. 股权投资需要注意哪些?

股权投资流程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立项时需要注意项目收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签署投资备忘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行使投资决策权。
一、担保公司的融资方式是什么
担保公司的融资方式如下:
1、基金组织,投资者投资项目,但实际上不参与项目管理,在一定时间内从项目中撤回股份;
2、银行承兑,投资者将一定金额,如将1亿元转入项目方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要求银行开立1亿元的银行承兑;
3、委托贷款,投资者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专项账户,然后将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委托银行向项目方贷款。
二、如何选择股权
股权投资的形式有: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我们接触到的股权投资,就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其余企业的股票或者以其余形式投资其余单位。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三、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条件:1、注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3、注册地址:全市可以注册;4、可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投资需要注意哪些?

8. 股权投资有哪些有点要注意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一、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包括:
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卖方往往隐瞒一些隐性债务;
2、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风险将在投资协议中与公司约定,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3、清算退出的法律风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二、求公司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性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一,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第二,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三、合作建房的司法解释
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定性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认定方面,该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如下的区分和认定:“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合作建房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典型模式,其认定亦遵循上述逻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定义,合作开发房地产或合作建房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出资;二是共享利润;三是共担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摒弃了共同经营的要件,也即“共同经营”不是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特征,它并不影响法院对该协议性质的判断,准确地说就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同于联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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