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2024-04-30 02:30

1. 新公司法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一、新 公司法 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一、总 则二、 公司名称 和住所三、公司的 经营范围 四、 公司注册资本 五、公司股东名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清算 办法十二、公司财务、会计十三、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由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纳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宗旨:发展地方经济。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十条,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姓名、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所占比例、时间(万元) (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公司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 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 (二)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四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 公司债务 ;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成、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股东双方协商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是公司经营机构。执行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监事一人,执行董事长担任公司经理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有关决议; (三)制定关于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工作人员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由________担任,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或 代理 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监事由_______担任,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一)对公司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当经理、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议。 (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三)监事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担任, 任期为三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执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向股东各方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 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 债权、 债务 进行全面清算,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确认。 第三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 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在 公司注册 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事项须全体股东表决同意通过。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要求包括了几大项目,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公司的不同情况,所以任何一家的公司章程里面可能会在很多细节上有所不同,比如 公司经营范围 ,还有一些公司创办的基本状况等,都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状况来拟定的。

新公司法章程范本是怎样的

2. 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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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3.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还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几个分支内容,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还有一人公司都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有设立方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那么关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盼规则;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4.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有 有限责任公司 还有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几个分支内容,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还有一人公司都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有设立方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那么关于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盼规则;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  (3) 公司注册资本 ;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设立 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 清算 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公司想要在社会上稳定的生存下去,内部的管理措施,管理机构以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等都是非常的关键的,公司设立之后要开创立大会,大会会要求全体股东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具有约束力。

5.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2、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二、作用不同
1、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三、特点不同
1、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6. 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
(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7. 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监事会章程的制定
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注册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

8.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变化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嗣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先后两次小修正,2005年10月27日经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大幅修正,由原来的230条修订为219条,计新增41条、删除46条、修改137条,增、删、修之条文数目高达224条,修正幅度之大,已达实质立法之程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实现,需要借助公司章程机制。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因此,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寄望于公司章程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公司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授权性规范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公司法规定进一步细化。
公司法对公司事项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对这些原则规定予以细化,才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例如,《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第13条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第45、46条关于董事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规定,第49条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2、71、118条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第170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之聘用与解聘的规定,第217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和表述以委任性规则的形式展现出来,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具体化。
(二)对公司法规定作必要的补充。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公司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方式,包括公司处理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公司成员之间以其成员身份处理其相互关系的方式。公司章程就是指导公司管理的内部规范。因此,公司章程除了法定记载事项外对一些重要事项也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定,才能有效地保障股东、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加大,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相应增多。例如:《公司法》第20条关于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第22条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规定,第44条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51条第2款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规定,第56、120条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101条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第105条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第106条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等等。
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都是公司章程的自由空间。
(三)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
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的适用。这种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采用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例如,《公司法》第35、167条关于红利分配和优先认购的规定,第42、43条关于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规定,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设置及职权的规定,第72条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76条关于自然人股东身份继承的规定,等等。
公司法通过赋予公司章程这种排除权,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这种规定也是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延伸阅读】
注册成立公司的具体流程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供参考)
公司股东变更样板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写?
一、《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该如何产生?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