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2024-05-01 12:26

1.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扩展资料: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标准
1、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 从2010年12月起,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附加税
2)内资企业的增值税要交附加税,附加税就是市区按增值税的百分之七计算城建税(县镇按百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按百分之三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百分之二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销项税按照17%交税。小规模企业,按照3%交增值税。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附加税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2.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法律分析: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3.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率为3%,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4.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企业都应该按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其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建立在三税的基础上的,城建税的税率分为1%、5%和7%三个档次,根据城镇规模大小划分。而教育附加税的税率统一为3%。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会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5.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率为3%,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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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6. 三个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个体户需要交的税费: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在增收);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纳税的税收制度:1、查账征收。这种方法较为严格,适用于账户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另外如果达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由其他征收方法改为查账征收。2、核定征收。对于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额进行征收。3、定期定额征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征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 附加税有哪三个

1、城建税: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附加税有哪三个

8. 附加税包括哪些税种及税率

法律分析:附加税及税率为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三种。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