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以一直选用同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一项业务进行资产评估吗

2024-05-15 19:37

1. 上市公司可以一直选用同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一项业务进行资产评估吗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摘要】
上市公司可以一直选用同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一项业务进行资产评估吗【提问】
是否合理合法【提问】
您好,这是可以的【回答】
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回答】
但是不能用同一个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回答】
合理合法啊【回答】
就是只能进行评估这一项【回答】
要是审计的话,就要换别家了【回答】
合法我知道,但是合理吗,一直聘请一家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会产生会计诚信问题吗【提问】
合理啊,只要这家公司符合要求就行【回答】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回答】

上市公司可以一直选用同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一项业务进行资产评估吗

2. 因评估机构无证券业务资格,重大资产重组被否

通常上次重组失败或取消都会承诺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产重组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资产重组要以产权联接为基础。因为以产权联接为基础的资产重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约形式来进行资产重组时过多的谈判成本和道德风险;同时,真正的产权转移可以为新的产权明晰创造条件,使新拥有完整的产权。
2)资产重组要以市场的要求为出发点。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切忌的过多干预,而必须是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按照资本追逐效益的原则来进行操作。
3)国有资产重组要有明确的产业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产业政策中,通过资产存量的调整来改变国家的产业结构状况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国家就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资产重组活动的结果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的需要。
4)资产重组要保持竞争性和垄断性的统一。资产重组必然会导致大、大集团的产生,这样会产生规模效益,降低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的市场竞争力。但是这样可能会造成垄断,而市场经济的活力就是有竞争机制带来的。所以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要形成一定有规模的大,同时要避免产生垄断性的集团。
5)资产重组不要寻求一劳永逸的方案。因为现在的市场环境变化是非常快的,今天看起来合理的产业结构,过不了多久就会变的不合理了。同时,从资产重组的主体来看也不可能永久不变,现在是被收购的目标,过一段时间可能成为收购方,去收购别的。

3. 任何会计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都能给拟上市公司审计 做资产评估么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任何会计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都能给拟上市公司审计 做资产评估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