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级医疗

2024-05-14 03:07

1. 什么是分级医疗

所谓:分级医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逐步实现专业化。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新格局。、大医院由此可“减负”,没有简单病例的重复,可将主要精力放在疑难危重疾病方面,有利于医学水平的进步。基层医疗机构可获得大量常见病、多发病人,大量的病例也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水平的提高,从而更好的为人们的健康服务,步入良性循环。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县、乡、村三级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改革,要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群众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中心、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理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鼓励大医院与区县医院协作联合。

2.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医院专家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加大基层医疗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生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这是分级医疗制度的重中之重。老百姓小病、大病都愿到大医院来,说到底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不信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尤其重要。具体措施,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将大医院专家请进来,结成卫生帮扶对象,并长期化。并将基层卫生人员送到大医院进修、培训,进行短期强化。

3.加大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价格差距,通过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费减免等政策,引导病人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这是分级医疗制度的保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老百姓到基层医疗机构看病肯定行不通,可通过价格杠杆,合理引导,确保这一制度的实施。

4.根据疾病分级,属于养老慢性病的病人,不得挤占医院床位。为此,要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医疗机构和社会养老机构,扩大护理床位和养老床位,改变目前养老挤占医疗资源的现象,释放医疗资源,部分上可缓解医院床位紧张度,减轻病人住院难。

什么是分级医疗

2. 分级诊疗将迎来什么?

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主题下的智慧医疗发展正在提速。分级诊疗最终目的就是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把首诊留在基层,降低群众的医疗成本。分级诊疗应该是一种结果,切不可把分级诊疗当做制度本身,它是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能力匹配其定位、各级医疗机构都能各司其职之后的一种状态和结果。

实施: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逐步转变服务模式。

如何做到各级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的均衡,不仅考验着三甲医院,更考验着数量众多的基层医疗机构。如果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缺乏一个纽带,分级诊疗只会重蹈09年医改的覆辙,真正剔除痛点,才能让分级诊疗成为医生满意、患者满意、政府也满意的局面。
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办〔2015〕70号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为了响应政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智慧医疗落地。而2017年将成为分级诊疗推进的关键时间节点。

3. 分级诊疗的介绍

所谓分级诊疗制度,就是要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分级诊疗的介绍

4. 医疗分级具体有什么作用

法律分析:1、通过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引导患者有序分流,使患者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得到解决,缓解城市三级医院的就医、诊疗压力,使得城市三级医院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去为疑难重症患者服务。
2、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解决大部分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少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缓解看病贵的问题。
3、能够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缓解三级医院“三长一短(挂号排队时间长、看病等候时间长、取药排队时间长,而医生问诊时间短)”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沟通,对提高医疗质量、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都有很大的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5. 医疗分级具体有什么作用

医疗事故分级的作用有: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哪些性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还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二、发生医疗过失后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的概率根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来计算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分级具体有什么作用

6. 分级诊疗政策

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重危病在大医院治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提倡基层首诊,由村卫生室、乡卫生院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疑难重病症患者及时转诊至二、三级医院接受诊断治疗,病情缓解或进入康复期的患者及时转回基层接受康复诊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7. 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逐步实现从全科到专业化的医疗过程。
分级诊疗制度内涵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总的原则是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分两步走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目标,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
围绕建立分级诊疗制度,2015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各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围绕总体要求、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组织实施等四方面提出了意见。

上海市是全国率先开展家庭医生制度改革的地区,通过“5+3+1”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通过“1+1+1”签约服务做实家庭医生制度,同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分级诊疗制度

8. 分级诊疗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重危病在大医院治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提倡基层首诊,由村卫生室、乡卫生院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疑难重病症患者及时转诊至二、三级医院接受诊断治疗,病情缓解或进入康复期的患者及时转回基层接受康复诊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