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11 18:27

1. 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哪些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
  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
  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同样的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些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4.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哪些问题

2. 国有企业股权变动时的资产评估问题

      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规定          1. 国有资产独资企业涉及股权变动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和法律解释          1. 宁波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根据63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2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2种经济行为是:
         (1)市政府或其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进行转让和实施无偿划转;如涉及国有产权变动项目的经济行为,而要求不进行评估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报市国资委进行审批或转报,市国资委对其进行合理性的判断。对国有参股比例较小,涉及金额不大的股权或单项资产转让,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第3、4级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比例小并且总额不大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转让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予评估。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 深圳市颁发的通知中,对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解释 
         “上述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案例研究
         1. 北京希电430328-国有股东进行增资未进行评估
         案例总结:【1】属于违规行为。【2】超出诉讼保护时效期,所以才不构成障碍。
         2006年12月14日,首科希电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首科软件新增出资1389万元,电子工程总公司新增出资511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3月9日,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审验字(2007)第1005号《变更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3月9日止,股东首科软件投入货币资金13,890,000.00元,股东电子工程总公司投入货币资金5,110,000.00元。首科希电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新增注册资本金1900万元已全部到位。
         经核查,电子工程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CEC已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关于北京首科中系希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中电资﹝2007﹞30号),同意首科希电该次增资及电子工程总公司在增资后持有首科希电35%股权的增资方案。电子工程总公司对首科希电的该次增资取得了上级单位CEC的批复。同时,2009年电子工程总公司将其所持首科希电的股权全部转让时已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此外,根据北京希电的说明,电子工程总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对该次增资未予评估事宜作出通报批评及责令改正,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次增资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该次增资至今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决思路:
         (1) 陈述瑕疵行为事实,确认违反相关规定;
         (2) 瑕疵增资行为获得主管方的确认批复,主管方未对瑕疵进行处罚、提请诉讼;
         (3) 瑕疵行为已过诉讼保护时效期;(4) 结论瑕疵行为不构成实质障碍。
         2. 万孚生物-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
         案例详情:有两次增资,其中有一次未进行资产评估。主要原因应该也是超出诉讼保护时效期,所以才不构成障碍。
         2009年8月万孚有限进行第四次增资时,新增注册资本758万元由广州风投、李文美、王继华认缴,华工大集团及生物中心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增资后,李文美、王继华合计以1121.0万元出资额持有57.24%股份,国有股权从47.7%被稀释至42.76%。同年10月23日,万孚有限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742万元,转增后注册资本为3700万元,所有股东按原有持股比例增资,增资后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
         2011年12月8日,万孚有限由新股东广州百诺泰投资中心以1362.61万元认缴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不低于万孚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6805.52万元,原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经过此次增资后,国有股权再次从42.76%被稀释到了39.67%。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与此同时,万孚有限2009年8月和2011年12月增资均涉及国有股权的稀释,2011年12月履行了资产评估手续并披露了增资价格及依据,而2009年8月既未履行评估手续也未披露增资价格。
          小结 
         在进行资产重组和增资时可通过下面三种方法避免资产评估来加快进度。1. 若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造成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化,则一般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2. 通过资产无偿转让来达到原本增资的目的来规避资产评估要求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无需资产评估。3.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