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用了哪些金融手段?

2024-05-08 05:58

1. 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用了哪些金融手段?

今年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中,最见效的手段,一是限贷二是限购。      限贷降低了金融杠杆,目前开发贷基本处于无米下炊的阶段,开发商对于成本高达15%到20%的房地产信托都趋之若鹜。目前的情况延续下去,即便现金流再好、周转率再高的公司,到下半年资金也将难以为继,他们不得不通过合资、项目合作等方式寻求生存机会。前几年激情四射、大举扩张的房地产公司,上半年就会遭遇到资金门槛。只要央行与银监会继续收紧开发贷款,同时用清查土地增值税等外部手段威逼,将开商利润降到15%以内,到3、4月份房价必降无疑。开发商不得不饮鸩止渴,他们或者以金融租赁、抵押的方式获得数倍于银行贷款的高利贷,或者向同样高成本的房地产信托寻求帮助,事实上,中小房地产商还不入信托的法眼,最终只能被吞并了事。     限购一刀切抑制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幅度。限购使异地购房大幅减少,中国最活跃的房地产投资群体集体进入冬眠期。两个房地产业内的朋友告知,限购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某个一线城市限购令之后别墅豪宅购买者降到零,市中心的知名豪宅经过资格筛选之后,从去年收缴定金时的500个购买者下降到50个,而另一个一线城市超过千万的别墅仅售出七套。     行政手段是最肃杀的工具,可以让市场瞬间凝结。可见,房地产价格不是能不能降的问题,而是敢不敢降的问题。     面对肃杀的气氛,笔者依然认为房地产市场不可能就此进入冬天,而是会由夏入秋,理由同样基于行政因素。既然中国的房地产并非完整市场,或者说市场化徒有其表,那么,可以倒推回去,当初让房地产上升的理由如今是否已经消失,如果完全消失,说明房地产市场大幅下降对实体经济构不成冲击,房地产市场受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并未完全消失,甚至核心作用仍然保留,说明房地产市场将不会被允许大幅下挫,否则中国实体经济将被房地产拽入深壑陪葬。     很显然,中国房地产市场核心作用仍未消失。作为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改革不公平的中间过度产品,土地财政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去年全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是29397亿,同比比上年增长106.2%。长期数据同样可以印证这一点,2006年至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分别为0.7万亿元、1.3万亿元、0.96亿元、1.59万亿元和2.9万亿元人民币。“十一五”期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约为7.45万亿元人民币。目前政府下决心改变土地依赖症,但理智的人都清楚,重度依赖症患者需要的是循序渐进、逐步戒瘾,而不是大刀阔斧立刻捆绑戒除。另一方面,房地产曾经作为中国拉动内需、回笼货币最重要的手段,2009年楼市成交额就占两成以上GDP,降低房地产交易量,中国内需数据不会因此上升,反而会下降。     中国房地产从来都不是真正的市场,我们生活在市场的幻梦中,如今是从梦中醒来的时候了。以市场为名抨击房地产调控的人,比政府的行为好不了多少,他们维持的是一个不公平、充斥泡沫与腐败的所谓市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成房地产调控,降低泡沫是房地产恢复健康的第一步,先退烧再治本,顺理成章。     认为房地产经此轮调控就回归健康,是过于天真过于乐观了,笔者相信,虽然大方向不会变,但房地产调控必然经历数轮反复,最终才会达到各利益阶层的妥协,才会让房地产与实体经济恢复正常。     希望目前的调控是从伪市场回归真市场的过程,在房地产退烧之后,限贷与限购等充斥行政与计划色彩的手段能退市调控,转而以税收、货币等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但这是缓慢的过程,也许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这并非悲观,而是中国转型的艰难、社会结构难以改变所导致的必然后果。

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用了哪些金融手段?

2. 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用了哪些金融手段?

今年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中,最见效的手段,一是限贷二是限购。   限贷降低了金融杠杆,目前开发贷基本处于无米下炊的阶段,开发商对于成本高达15%到20%的房地产信托都趋之若鹜。目前的情况延续下去,即便现金流再好、周转率再高的公司,到下半年资金也将难以为继,他们不得不通过合资、项目合作等方式寻求生存机会。前几年激情四射、大举扩张的房地产公司,上半年就会遭遇到资金门槛。只要央行与银监会继续收紧开发贷款,同时用清查土地增值税等外部手段威逼,将开商利润降到15%以内,到3、4月份房价必降无疑。开发商不得不饮鸩止渴,他们或者以金融租赁、抵押的方式获得数倍于银行贷款的高利贷,或者向同样高成本的房地产信托寻求帮助,事实上,中小房地产商还不入信托的法眼,最终只能被吞并了事。  限购一刀切抑制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幅度。限购使异地购房大幅减少,中国最活跃的房地产投资群体集体进入冬眠期。两个房地产业内的朋友告知,限购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某个一线城市限购令之后别墅豪宅购买者降到零,市中心的知名豪宅经过资格筛选之后,从去年收缴定金时的500个购买者下降到50个,而另一个一线城市超过千万的别墅仅售出七套。  行政手段是最肃杀的工具,可以让市场瞬间凝结。可见,房地产价格不是能不能降的问题,而是敢不敢降的问题。  面对肃杀的气氛,笔者依然认为房地产市场不可能就此进入冬天,而是会由夏入秋,理由同样基于行政因素。既然中国的房地产并非完整市场,或者说市场化徒有其表,那么,可以倒推回去,当初让房地产上升的理由如今是否已经消失,如果完全消失,说明房地产市场大幅下降对实体经济构不成冲击,房地产市场受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并未完全消失,甚至核心作用仍然保留,说明房地产市场将不会被允许大幅下挫,否则中国实体经济将被房地产拽入深壑陪葬。  很显然,中国房地产市场核心作用仍未消失。作为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改革不公平的中间过度产品,土地财政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去年全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是29397亿,同比比上年增长106.2%。长期数据同样可以印证这一点,2006年至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分别为0.7万亿元、1.3万亿元、0.96亿元、1.59万亿元和2.9万亿元人民币。“十一五”期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约为7.45万亿元人民币。目前政府下决心改变土地依赖症,但理智的人都清楚,重度依赖症患者需要的是循序渐进、逐步戒瘾,而不是大刀阔斧立刻捆绑戒除。另一方面,房地产曾经作为中国拉动内需、回笼货币最重要的手段,2009年楼市成交额就占两成以上GDP,降低房地产交易量,中国内需数据不会因此上升,反而会下降。  中国房地产从来都不是真正的市场,我们生活在市场的幻梦中,如今是从梦中醒来的时候了。以市场为名抨击房地产调控的人,比政府的行为好不了多少,他们维持的是一个不公平、充斥泡沫与腐败的所谓市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成房地产调控,降低泡沫是房地产恢复健康的第一步,先退烧再治本,顺理成章。  认为房地产经此轮调控就回归健康,是过于天真过于乐观了,笔者相信,虽然大方向不会变,但房地产调控必然经历数轮反复,最终才会达到各利益阶层的妥协,才会让房地产与实体经济恢复正常。  希望目前的调控是从伪市场回归真市场的过程,在房地产退烧之后,限贷与限购等充斥行政与计划色彩的手段能退市调控,转而以税收、货币等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但这是缓慢的过程,也许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这并非悲观,而是中国转型的艰难、社会结构难以改变所导致的必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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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进一步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利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平台,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强化政策执行,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夫妇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后3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集中管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慎管理,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节奏和速度,防止发放过快。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加大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还贷比例的核查。防范信贷、消费、经营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4. 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进一步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利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平台,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强化政策执行,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夫妇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后3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集中管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慎管理,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节奏和速度,防止发放过快。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加大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还贷比例的核查。防范信贷、消费、经营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