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24-05-06 01:44

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鉴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将制定《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决定废止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不属于纳税对象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财政补助费和事业收入中列支。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
  缴费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其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在此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以前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分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级统筹。第十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向省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按季缴纳,并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应当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申请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历年所交的调剂金总额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筹地区财政按2:8的比例进行补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筹措的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其收入专户全额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3. 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下面为您整理的是2022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2013年7月1日起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670元,平均增幅达52.27%。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区域由500元/月提高至750元/月;二类区域由470元/月提高至710元/月;三类区域由440元/月提高至670元/月;四类区域由410元/月提高至630元/月;五类区域由380元/月提高至590元/月。
此次调整有两个特点:
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适用区域进行了微调,一类区域中新增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类区域中新增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宜县、安福县由四类区域调整为三类区域,峡江县由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
二是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670元,较调整前增加230元,平均增幅达52.27%。
这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工资增幅,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调整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066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670元,三者间形成合理的梯度差距,并相互衔接。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
(2013)17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4. 江西失业保险金标准

1、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暂使用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卡,下同)可以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省直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即个人只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2、参保人员哪些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院前的医疗费用;(3)规定的3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和慢性病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金额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3、哪些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包括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1)在非定点医院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政策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应持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材料),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专用窗口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押金,押金不得超过600元。参保人员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按规定支付个人应现金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医保基金和单位补充基金应支付部分由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5、住院费用具体能报销多少?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如下:(1)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需要首先负担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是200、400和600元,年度内再次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0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8%、95%和90%。(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报销段为10万-30万。(4)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对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进行报销(不得超过100%)。(5)超过30万元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按正厅100%、副厅98%、处级96%、处级以下95%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6、哪些住院费用会加重个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服务设施,个人必须先负担8%,再进入报销流程;丙类诊疗项目,个人必须先负担10%,再进入报销流程。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材料和服务,属于自费项目,必须由个人现金支付,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7、参保人员住院还需要注意些什么?(1)参保人员住院时要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并配合医院检查人卡是否相符,由于社保卡损坏或网络异常等原因无法进行刷卡,应在48小时内补刷卡;(2)医院使用自费药品、诊疗和服务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3)带药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门诊处方量和出院带药量一般在7天内,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5天量,禁带注射剂出院,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购药物;(4)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时,要妥善保管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和费用单据等有效票据;(5)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时,必须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出具的排除工伤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排除第三者伤害证明(包括排除车祸证明)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否则该费用不予支付。(6)职工需院内转科或15日内再次入院的,填写《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医院内转科或出院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并提供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再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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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2006)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