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能

2024-05-04 19:47

1. 浙江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能

 (挂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地方性基金会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金常明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在我厅设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民政工作监督监察。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王轶

浙江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能

2. 浙江省民政厅的直属单位

 主任:苏长聪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简称:省老龄工委)于2000年9月成立,是省委、省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组织,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民政、计划、劳动、司法、财政、建设、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22个成员单位组成,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老龄工办)是省老龄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省民政厅管理,为副厅级单位,内设人事秘书处、权益保护处、宣传教育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职责是: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省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办法,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联系协调老年人协会和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推动老年学术进步和理论发展;办理老龄问题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省老年活动中心、省老龄科研中心等下属事业单位;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老龄工办下设浙江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浙江老龄文艺大学、浙江省老年经济管理服务中心5个事业单位。 主任:廖卷清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的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2月的浙江省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2001年2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省三峡库区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合并组建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为隶属省民政厅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内设综合处、移民安置处、扶持开发处和资金管理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省三峡库区移民、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移民扶持工作。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海军招待所内邮政编码:310007 主任:龚益民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欲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情况,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2号楼 邮政编码:310006 主任:徐文忠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浙江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行、销售、管理中国福利彩票,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资金。自1987年建立以来到2008年已累计发行各类中国福利彩票184.6亿元,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61亿余元,资助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项目10000多个,充分体现了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目前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有电脑福利彩票(玩法有全国联销“双色球”、“3D”、 “七乐彩”,华东联销的东方“6+1”、“15选5”)、网点即开票刮刮乐和视频彩票中福在线,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52号东清大厦E座12楼邮政编码:310003 馆长:周云龙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浙江省、杭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要负责革命烈士事迹和史料的征集、研究和陈列,纪念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烈士事迹陈列展厅2400平方米,着重展示了360余位革命先烈的斗争事迹,几乎涵盖了浙江人民近百年革命斗争史的丰富内容。纪念馆位于风景优美的西子湖畔云居山上,馆区实行开放式管理,是广大群众乐于光临的纪念场所,每年接待省党政军领导集体和群众性大规模祭扫革命先烈活动以及日常参观活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松岭路100-1号邮政编码:310002基本简介:1985年省委、浙江省政府决定在杭州一级风景保护区内的云居山上兴建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1987年12月举行了奠基仪式,1990年3月举行烈士纪念碑揭幕式,并决定恢复停建的纪念馆主馆工程。1991年9月,纪念馆建成并对外开放。 烈士纪念馆工程包括:烈士纪念馆、烈士纪念碑、大型铜浮雕壁、大型花岗岩群雕、纪念广场、上山甬道、上山车行道、停车场、园林小品等二士多个建筑项目。总占地面积7万平方米,投资1700万元。烈士纪念馆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是我省规模最大的烈士纪念建筑,内分7个厅,共陈列了自辛亥革命以来直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近350位革命烈士的斗争史迹,通过1000余张照片、400多件革命文物将历史背景与具体人物联系起来,以史串人,观众既可从宏观上把握近百年来浙江革命发展的轨迹,又可详细了解先烈悲壮、动人的斗争情节。展厅内采用雕塑、沙盘、油画等表现手段,以及运用电影、录像等形式,力求全方位、多层次表现革命烈士斗争的史实,对群众进行生动直观的革命传统教育。纪念馆碑高27米,碑身系汉白玉贴面,线条简洁、庄严挺拔,呈“风帆”形,象征浙江革命斗争如“钱江潮”中的航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风破浪前进。碑座采用黑色花岗石贴面,顶面和前面上方,用枣红色花岗石贴面,象征革命烈士的鲜血洒遍祖国大地,碑正面镶嵌着陈云同志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浮雕壁环绕纪念碑的东西两侧和北面,长82米,高4.5米,它婉蜓曲折,寓意钱江潮水,既增强了纪念碑的艺术效果,又丰富了瞻仰内容,在浅灰色花岗石上饰面上镶嵌了紫铜板锻轧的浙江自辛亥革命以来各历史时期革命先烈英勇斗争的群像.东端迎面行军礼的战士立像和西端手托橄榄枝、和平鸽的母子立像,表示向先烈们致敬.大型花岗石群雕座落在纪念馆碑对应的主甬道南端,采用散点布局,与自然景石融为一体。上山甬道长560米,入口位于万松岭路中段,一对高大方正的变体狮形门柱和汉白玉贴面花圈祭坛,使入口处显得庄重而有新意.沿甬道拾级而上,登上378级台阶和休息平台,即到纪念碑前.纪念馆和纪念碑前各设有一个能容纳3000余人进行悼念活动的广场。烈士纪念馆的建成为美丽的西湖增添了一个新的景点。苍松翠柏,烘托了革命纪念地庄严肃穆的气氛。春天,杜鹃漫山,玉兰夹道;秋日,霜叶遍地,桂香四溢。在馆区各制高地还建立了一些园林小品和茶室等服务设施。有“左揽湖右揽江”的积义亭,有掩映于松林之间的云松亭,而最为人所称道的是南面车行道转弯处的浙江陆军监狱牲烈士纪念亭。亭内安放了“浙江陆军监狱牲烈士纪念碑”,碑的正面是陈云同志题写的“死难烈士永垂不朽“,背面是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苏渊雷撰写的碑文,以及沙孟海、郭仲选等书面名家题写的亭名、楹联,更增添了纪念亭的文化内涵。此亭也是杭州南线风景区内俯瞰西湖全景的最佳处。总之,园林式建筑是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建筑的显著特色之一。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建设过程中曾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全省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省财政拨款1300余万元,全省各市(地)及全省青少年纷纷解囊,达400万元。各机关、厂矿团体等多次到工地参加义务劳动,成为纪念馆建设的一段佳话。1992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浙江革命烈纪念馆被列为全国重点列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院长:张新根浙江省荣军医院位于嘉兴市区,是浙江省唯一一所收治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优抚医疗机构,主要为本省籍特、一等伤残军人提供医疗、休养、康复服务,为全省二等及以下伤残军人提供短期疗休养服务,为所在地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公益性医疗康复服务,同时提供对外医疗服务,是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68号邮政编码:314000 主任:胡玉民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是一所集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和科研于一体的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康复机构,主要为脑瘫、弱智、肢残和聋哑等各类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承担全国和本省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基层、社区和残疾儿童家长开展康复活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科研、教学和合作交流,为普通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心现有医护、特教等专业技术人员40余名,其中高级职称5名,为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观音塘路103号邮政编码:310016 副馆长:严斯敏浙江省区划地名档案馆承担全省区划、地名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负责对下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开展地名档案研究和业务培训;开发利用地名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相关部门提供服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8号邮政编码:310005 站长:方金土该站主要承担过往部队、新老兵、支前民兵、民工在运输途中的膳食和饮水供应,同时承担各类会议、旅游团体和游客的接待任务。现有标准客房、套房200余间,大、小会议室、多功能厅、KTV包厢、棋牌室等配套设施齐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7号邮政编码:310009 支部书记:赵时龙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建于1958年11月,原名为浙江省假肢工厂,主要承担各类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的研制、生产和修理,为伤残军人、社会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主要产品有假肢(上、下)、各类矫形器、手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车等。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8号 邮政编码:310005

3. 杭州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四)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军供站的工作。(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核实上报灾情,核定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八)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十)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十一)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二)牵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十四)负责遗弃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十五)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十六)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十七)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和“三峡”水库入迁我市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十八)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十九)负责本市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二十)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的民政工作。(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市老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二)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办法,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五)联系和协调老年人协会和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六)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推动老年学术进步与理论发展。(七)办理老龄问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八)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杭州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4. 浙江省民政厅的工作原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 领导职责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厅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厅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主持工作。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六、各局、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分管厅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第三章 会议制度八、省民政厅重大工作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发布。九、厅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决定;2、讨论决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项,审定拟发的重要文件;3、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4、审定报送省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5、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6、讨论决定以下工作事项: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烈士审核报批;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经费、物资分配方案;厅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或冠以“全省”称号的各类荣誉的评定;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重要事项;以厅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7、讨论决定厅机关各项制度;8、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9、讨论决定厅属单位的重要事项;10、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十、厅务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主要内容是: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2、各局、处(室)、厅属单位交流、汇报本单位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安排;3、部署全厅工作;4、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十一、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1、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2、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3、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三类会议和培训,由有关局、处(室)筹办。会议、培训承办局、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培训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签,经相关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及时交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由厅计划财务处统一直接支付。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十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厅长同意;局、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十三、各局、处(室)、厅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十四、各局、处(室)、厅属单位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浙江省民政厅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厅领导、厅办公室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厅机关民政信息报送基本要求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及时向厅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各局处室和厅属单位代厅领导参加会议后,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并向厅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十五、厅机关各局、处(室)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十六、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值班。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实行厅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工作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十七、各局、处(室)、厅属单位报送厅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公文管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八、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报省厅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批。十九、以省厅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定由厅长签发;报送给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厅长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到两个厅领导的,由厅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厅长同意。二十、厅电子政务系统投入使用后,参照上述规定管理。二十一、厅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建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登记、立项和跟踪,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各局、处(室)、省老龄办、省移民办、有关厅属单位做好本单位督查事项的办理和结果反馈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二十二、根据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预算。各局、处(室)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金额使用经费,不得新增项目,也不得超预算,并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各局、处(室)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二十三、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实施政府采购。二十四、民政经费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提出,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上述事项文件,有关局、处(室)需事先商厅计划财务处同意。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民政部副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处(含)以下人员因公来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二十六、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待。二十七、省直机关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干部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我厅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厅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局、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厅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二十八、各局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编制因公出国(境)计划。二十九、从严从紧掌握出国(境)公务访问(含专访、考察、国际会议及培训)。国外邀请单位必须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三十、出访团组应在出访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出访行程安排进行,要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第八章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政务公开各项法规政策要求,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提高公开时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十二、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须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开,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和特点,以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三十三、民政行政审批、许可、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等事项根据权限和时限要求进行公开。三十四、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浙江省民政厅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严禁在互联网上处理涉密文件信息和将涉密计算机及载体联入互联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九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十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三十六、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要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七、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八、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5. 浙江省民政厅的领导介绍

尚清党组书记、厅长分管范围:主持省民政厅全面工作李立定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双拥、优抚、安置和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分管优抚处、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省勘界办、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省荣军医院、省军用饮食供应站、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万亚伟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人事、计划财务、机关党建、工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工作,分管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工作处、省兰溪七里坪农场。俞志壮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文秘、信访、外事、政策法规、救灾减灾、对口支援、接受社会捐赠、老区扶贫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救灾处(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省民政研究中心、省社会捐赠工作站、省民政厅信息中心。梁星心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救助管理、殡葬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等工作,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苏长聪党组成员、副厅长,省老龄办主任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服务和老龄等工作,分管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老龄综合处、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省老年活动中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联系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主持省老龄办全面工作。廖卷清党组成员、副厅长、巡视员,省移民办主任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水库移民安置等工作,分管移民综合处、移民资金管理处、移民安置处、移民扶持开发处。主持省移民办全面工作。罗卫红副厅长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负责宣传、区划地名、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等工作,分管宣传处、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省收养登记处)、浙江民政康复中心、省区划地名档案馆。杨援宁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分管范围: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专员办公室。方金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范围:李刚副巡视员分管范围:协助厅长联系省慈善总会。赵时龙副巡视员分管范围:

浙江省民政厅的领导介绍

6. 浙江省民政局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  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2、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4、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

6、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13、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7、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8、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9、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使用民政事业经费。

20、负责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21、负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22、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8. 青海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能

1、制定本省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规划;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 指导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3、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4、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的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青海省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6、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7、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意见和建议;指导村(牧)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8、依据国家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我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9、拟定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10、组织协调指导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11、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1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协调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