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2024-05-18 16:18

1. 担保公司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任何一家担保公司只要开展业务,就会有各种各样的业务风险相伴左右。业务风险和业务发展是一对 不可回避的矛盾,但可以通过努力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尽可能低的范围内,做到于风险防控中创造企业利润 。担保公司是怎样控制业务风险的呢?本期,两位担保公司老总做客“担保会客厅”,畅谈担保企业风险 防范。 焦点一:日常经营中,担保公司应怎样建立和实施业务风险防控体系呢? 在发展业务过程中,担保公司一定要严格加强风险控制。我认为,不妨从这几个方面下手。 首先,认真坚持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的执行。拓展业务过程中,任何一家公司都应该认真坚持企 业制定的工作制度,严格进行项目调查、分析、筛选,控制业务风险,切实坚持调查制度、初复审制度、 集体决策制度、和律师审查制度;其次,加强业务学习,树立防范意识;最后,做好风险评估,抓好发展 机遇。这就要求担保公司首先要精做担保业务,在经营上狠抓管理。在增加效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比例提 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 就目前省会担保机构的情况来看,不少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并不十分规范。面对可能发生的损失 ,担保公司存在着风险与收益的不均衡性。防范风险,我认为不妨从人、制度和精细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 多样化的化风险手段这三方面入手。 首先是人员培养和人员结构的问题。人才培养是绝大多数担保公司现在越来越注重的方面,同样 ,人员结构的构成和比例也至关重要。此外,从业务操作流程上来说,担保公司从立项到安全收回该笔业 务,必须精确到每一个点。同时,健全内控外防等各种风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要求,利用多样化的手段控制 风险,扩大风险防范覆盖面,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点。 焦点二:风险防控需要多个环节的合力作用。对担保公司而言,业务风险防控的要点在哪里呢? 业务风险防控的要点就在业务的源头,即企业自身。因此,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是担保 公司最应该关注的。有些企业能够提供足值抵押物,但自身的主营业务在行业内不算突出,那么该企业的 盈利能力就值得商榷了。此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例如:资产规模、负债结构、营 销渠道等。 担保公司不仅应该为企业起到“输血”的作用,更应该教会企业“造血”。担保公司应当注重培 养自己的核心合作伙伴。经过担保公司的中长期扶持,可以使一个中小企业“毕业”、长大,有利于担保 的社会效益的发挥。同时,这也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和盈利水平的提高——因为对于一个担保机构长期扶持 或关注的企业来说,在防范风险的时候,更加了解企业风险的来源,从而便于控制。 考察融资方的资质时,不是单靠一点就决定是否通过贷款审查的,而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在每 一笔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应该注重考察用款方的还款来源,其次是抵押物状况。只要还款来源明确清晰 ,抵押率可以相对灵活一些。

担保公司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2. 企业如何防范担保风险

  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减少信贷风险,越来越多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但是,由于许多企业不清楚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担保所引起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企业担保是有风险的,为了防范担保风险,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
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信誉。同时,还可以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也就是用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担保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做补充,判断出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
  2.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在担保实践中,有些债权人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担保,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3.健全担保程序。在实际担保中,一些企业在担保时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没有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从而使保证方式不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扩大以及保证期间延长等不利后果,加大了保证人的风险。因此,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健全担保程序,订立担保合同,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4.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企业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田玉敏  (日京/编制)

3. 融资担保的风险

(一)融资担保行业在当前严峻经济环境下面临更大风险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造成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动荡与衰退,同样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冲击,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下泄萧条,中小企业产销双降、亏损面上升,经营举步维艰,外向型出口企业更是提前进入“寒冬”。更重要的是,这场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的冲击仍在逐步显现,预计影响还将进一步加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贷款,这一系列贷款很有可能在近段时期内集中产生违约风险。同时,必须通过担保机构才能够在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往往资产规模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弱,这类企业在当前严峻经济环境下,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一旦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业务在一定时期内集中违约,将可能影响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并有可能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担保机构在经营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将对其担保能力产生不利影响。1、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偏弱。主要在注册资本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不足等方面,特别是部分区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上问题更为突出。2、融资担保机构对其资本金的经营影响其及时代偿能力。对银行来说,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直接体现在其能够及时动用的自有偿债资金规模。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为确保其资本金实现最大收益,将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进行短期拆借,这使担保公司部分偿债基金实际成为风险资产,同时资金流动性也减弱,影响其及时代偿的能力。3、融资担保行业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一阶段,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部分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坏保后可由担保公司直接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执行再担保功能。在我国,虽然政府大力支持担保行业发展,但仍缺乏类似的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担保的风险

4. 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

  1.关于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2.企业防范保证担保风险建议
  一、关于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其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优越,实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第二位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种顺序利益。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此,在保证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通常,当事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单就本金债权为保证,不保证利息;也可以仅就债权的一部分设定担保,还可以只保证缔结保证合同时已存在的债权,而不及于后扩张的部分。应注意的是,基于保证的附从性要求,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二、企业防范保证担保风险建议
  目前,在我国保证担保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担保,保证合同无效。二是保证担保的程序不健全。在实际担保中,一些企业在担保时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没有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从而使保证方式不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扩大以及保证期限延长等不利后果,加大了保证人的风险。三是缺乏风险意识。不少企业在债权得到担保后,以为万事无忧,忽视对保证人的动态进行调查,因而有些担保企业采取合并、分立等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或者隐匿、转移抵押物甚至申请破产,从而出现了不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空壳企业进行担保,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四是盲目提供担保。有些企业在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对第三人不作偿债能力分析,仅凭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盲目提供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保证担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防范保证担保的风险,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格作为担保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仅限于两类,即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除外)和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信誉。同时,担保企业还可以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也就是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担保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做补充,判断出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
  
3.加大对保证担保的管理力度
  企业必须从严控制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某种意义上是对企业资产权益的一种处置方式。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得到企业出资者的认可或授权。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但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对外担保合同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5.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担保的保险制度
  当保证合同经公证成立后,担保企业可以要求债务人对担保合同所涉及的物、款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分散并转移风险。当企业交纳保险费后,将由保险公司进行多方面的审查、监督,并进行事前、事中稽核控制,从而将担保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6.选择保证方式,减轻保证责任
  在多数人担保的情况下,应明确保证担保的份额,尽量缩小保证范围,约定保证期间。在可以选择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力争选择一般保证,回避连带责任保证,将被保证企业推为第一债务人。这样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企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可由担保企业承担。  7.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企业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保证相关知识,

5. 如何防范公司融资的法律风险

1、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证明资料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向其他主体借款时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的贷款用途等做法。如果企业在融资时向资金出借者实施了上述行为,一旦被资金出借者发现,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
2、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若需要向他人借款,应当与之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如果需要提供担保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以免担保被认定无效后,进而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3、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只要企业将融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贷款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人员如企业职工或其亲友,那么最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而如果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后果不严重,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就不会按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避免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4、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企业在获得贷款资金后,除了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利用贷款以外,还需要有计划地使用,不要肆意挥霍贷款以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而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在融资类型中,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今天我们就通过这两个方式来讲述、探讨企业在进行这两类融资时,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其实风险在此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对于民事法律风险只要在制定和审查合同时能够仔细谨慎,风险是不会发生的。现在主要说的是刑事法律风险,触犯刑律面对的不单单是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是牢狱之灾。下面从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两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讲解。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公司融资的法律风险

6. 担保公司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一、担保公司要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做阶段性跟踪审查,对于不同时期的风险等级要作出相应的评估,并根据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风险评估不能仅仅停留在项目启动阶段。
深圳市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是我国担保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是我们的一个客户,2005年3月其为深圳市一家文具公司提供担保,向国开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2年,项目在启动时所做的调查评价报告显示该文具公司营销网络健全、制度规范、职能明确、经营状况良好。xx担保公司要求文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并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两辆汽车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该文具公司无力偿还,xx担保公司为其代偿250万元,而作为提供反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名下的两辆汽车均被其他债权人哄抢夺走,可供追偿的抵押物只剩一套房产。后经调查,早在2005年6月,该文具公司的两个主要客户:东莞某百货公司及广州某超市均告倒闭,导致该文具公司近百万的应收款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困难,同期还款计划已无法实现;同年11月,该文具公司的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汽车等被其供货商哄抢一空,充抵货款,至此,该文具公司彻底丧失了生产经营能力,无力偿还贷款。纵观本案,xx担保公司的失策之处在于未能及时对文具公司不同阶段的还贷能力作出判断评估,在文具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的苗头之后未能跟进一步,要求该公司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最终导致了该公司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割。因此,担保公司对于被担保企业的审查,不能仅仅限于项目启动时的调查评价,而应该贯穿始终,专人跟进,发现有还款能力下降、减弱的势头以后,立即采取对应措施,要求被担保企业补强反担保。
二、担保公司应当灵活的对各种反担保资源进行组合、搭配,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代偿后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的能力和权益。

7. 担保公司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有效减少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公司如何有效控制风险

8. 如何防范国有担保公司担保风险

潜江市审计局近日对市某国有担保公司进行了审计,发现担保贷款情况堪忧,潜在风险较大,管理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担保抵押依据不充分,资料不完整。审计抽查了部分业务卷宗,发现5笔担保贷款无借款合同,6笔贷款抵押资产无工商抵押登记证,3笔贷款是在放款后补办抵押手续,8笔贷款抵押资产无评估报告,12笔贷款用流动性过强且未单独存放的存货做抵押,6笔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金额,2笔贷款以股权做抵押(无合同),1笔贷款以个人信誉做抵押,1笔贷款以应收款作抵押,4笔贷款用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资产做再抵押,5笔贷款以未核批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二是超过规定限额为12家企业提供贷款。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
。某担保公司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为12家企业提供了超过规定限额的担保。三是为在非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做担保。
2011年为10个企业分别在潜城典当、汇通典当、潜江汇信、迅达公司等四家非银行机构贷款4950万元提供担保,因为这些机构无信用评价系统,逾期比例较高。目前已逾期未归还3700万元。四是已经发生3笔担保责任代偿,已经造成损失数千万。
2010年为两家企业代偿本金、利息、费用等2942.42万元,已处置部分资产收回资金151.99万元,余额2790.44万元,其抵押资产预计收益1800万元,预计造成损失990.44万元。而前段时间震动一时的金城棉业案,因为涉及担保代偿,已给担保公司带来了数千万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