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24-05-04 04:59

1.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四条 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第十五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评估 哪些 核准 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办理流程
二、政策依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3、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委托
1、委托的权限。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3. 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哪些

本市机构:
1、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天津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天津中岳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天津华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天津津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天津中大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天津阜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天津中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天津中审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天津市博达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3、天津华天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14、天津市兴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5、天津中天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6、天津津北火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外地机构:
1、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哪些

4.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法律分析: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
3、审核: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
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5.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3、审核: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6.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法律分析: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3、审核: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7.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8.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摘要】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提问】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