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24-05-02 17:24

1.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五条 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分行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分行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有:金融研究所、总行研究生部、金融工会、钱币学会(钱币博物馆)、清算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学会、金融会计学会、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金融职工教育研究会、行属院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事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税率为33%)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单独报财政部审批;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其财务体制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财务计划经总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年度决算由人民银行审核汇总后连同各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于分行及以下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省分行审核后,报省级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有: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时报社(含金融早报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企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第六条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和业务计划及资产负债计划,结合中央银行的机构改革及人员变动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额测算,编制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全系统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第七条 人民银行编制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含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内,各职能部门不得在系统预算之外设立财务收支帐户,不得隐瞒、少列收入;禁止向所属或被监管单位集资、摊派费用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第八条 在财政部另行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前,人民银行系统的预算编制暂按本规定和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时效性,人民银行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对下年度的收支预算进行测算,并将初步测算结果上报财政部;在当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财政部于4月底以前予以正式批复。第十条 在财政部批复人民银行年度预算之前,除利息收支据实列支外,每季度各项费用开支暂按上年度财政部批复预算中相应支出的1/4的80%控制。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总行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含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复),应该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在两个月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级分行,同时将系统预算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下达所辖分支机构预算指标,应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3.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是预算会计么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属于预算会计。
按照“百度百科”对“预算会计”的解释:
预算会计的组成体系
纵向体系是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域来划分的,我国政府预算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后者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横向体系是按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划分建立的,主要由各级政府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税收征解会计、专业银行拨款会计共同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是预算会计么

4.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真实、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年终决算工作的领导,由主管行长牵头,成立由会计(营业)、国库、发行、外汇、行政、计划、科技、清算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年终决算领导小组,并由会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年终时各级行的主管行长要亲自参加并组织发行、出纳和会计主管人员对发行库、业务库、金银、有价单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核对,保证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外帐全部相符。第二章  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及时清理资金,认真核对帐务
    一、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代理机构将代理的有关国库款项按照规定及时扫数划缴人民银行。
    二、检查、核对各银行划来的财政性存款与缴来的一般存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来的一般存款。
    三、检查、核对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含邮政储蓄转存款)以及邮政汇兑资金。
    四、清理核对各项再贷款、再贴现,督促资金(计划)部门及时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
    五、清理核对联行往来帐务,做到帐、卡、表相符。
    六、清理核对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占用的资金,确保帐实、帐据相符。
    七、清理核实发行基金、现金、金银,做到发行基金分户帐与券别登记簿及实物相符;现金总帐余额与现金库存簿及库存现金相符;金银分户帐与金银保管登记簿和实物相符。
    八、清理核对各项外汇及外汇占款。
    九、清理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及时处理、划转挂帐资金。
    十、清理核实其他专项资金。第五条  认真清查和核实各项财产
    一、组织专人盘查财产,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年内竣工、新购买(调入)而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帐。各行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要及时盘查、调整。对盘盈盘亏、提前报废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对低值易耗品等财产进行详实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三、盘查代保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卡、物三相符。第六条  核实财务收支
    一、组织各项收入,核对各项利息。各项收入应全部收回,严禁截留转移收入,督促收回应收未收利息,各项投资所得和附属单位的利润应如实入帐。
    二、核实利息支出,及时处理多付少付的利息。
    三、清查核对各项费用和专项支出,不得突破上级核准的预算指标。第七条  认真办理发行基金的年终核对工作。各级行应严格划分发行与回笼的上、下年度,确保本年度“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余额与发行库的出入库差额一致。发行库年度整理期到次年1月10日。第八条  编制年度试算平衡表。各级行要在清理资金、核实帐务的基础上,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平衡表(以月计表代替),与11个月的月计表发生额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第九条  认真办理有关年度性的资金上划
    一、决算日前上划的资金:
    (一)核对无误的“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11月30日余额,应于12月10日前上划总行。
    (二)年度内按规定在“金银”科目垫付的费用,审核无误后,分别项目,填制以下“上划清单”:
    1.金银运杂费上划清单
    2.委托商业银行代办费上划清单
    3.缉私罚没黄金办案经费补助上划清单
    4.清退“文革”查抄金银补差上划清单
    各类清单按一单一款填制,于12月20日前上划总行。
    (三)年度内金银调入日配售价与售出实物日配售价的价差,分别记入“暂收款项”和“暂付款项”的有关专户内。各分行汇总辖内收益或亏损,分别填制“配售黄金收益上划清单”、配售白银收益上划清单和“配售黄金亏损上划清单”、配售白银亏损上划清单,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行。
    以上款项上划行号为:10052。
    (四)代收国家债券款项的余额,应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库。
    (五)已兑付国家债券款项的余额,应于12月31日前上划总库。
    以上两笔款项上划行号为:10051。
    二、决算日后上划的资金:
    (一)第四季度代垫付的各种利差补贴款项、以工代赈款,审核无误后,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划总行。如时间紧迫,可先通过电汇上划总行,所需附件随后邮寄。上划行号为:10052。
    (二)与发行基金出入库差额核对相符后的“发行基金往来”科目余额,应于1月20日前上划总行货币金银司。上划行号为:10053。
    (三)全年的损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全额逐级汇总上划总行。上划行号为:10052。
    (四)中央经费限额支出上划时,应附签证单和汇总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划总库。上划行号为:10051。

5.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是如何进行编制、审批和执行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上级行对下级行报送的财务预算应当认真审批,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业务开展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批复。预算指标审核批准后,如因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年度不可预计的特殊因素而影响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计划的,应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经核实后可作适当调整。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和专项支出的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其他支出超过核定指标需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下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核定的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是如何进行编制、审批和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