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中,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2024-05-20 02:37

1. 在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中,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在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中,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2. 接受公益性捐赠的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
联合国红十字协会,爱卫办,中国红十字协会,中国残联,国际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 非公益性的捐赠有哪些?

税法上规定,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向非盈利机构、社团等特定对象(包括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②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的捐赠。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的捐赠有哪些?

4. 非公益性的捐赠有哪些?

税法上规定,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向非盈利机构、社团等特定对象(包括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②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的捐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5. 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募捐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募捐

6. 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 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 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 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7. 慈善捐赠的公益慈善捐赠的类型

1. 一般目的的捐赠和特定目的的捐赠  当受赠人捐赠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捐赠目的,这就是一般目的的捐赠,之后受赠人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非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特定目的的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限定了捐赠的范围和使用目的,那么只能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人指定了的公益目的。这样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原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如果还有剩余的捐赠财产或者是公益组织终止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是否可以应用近似原则。近似原则是说,受赠人应该将剩余的捐赠财产使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类似的目的,或将捐赠的财产转移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公益组织。近似原则可应用于一般目的的捐赠,特定目的的捐赠则不适用近似原则,因为有可能会违背捐赠人的原本意愿。  2. 附条件的捐赠、无条件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从捐赠的内容与表现方式还可以这样划分:附条件的捐赠是指通过约定,赠与人设定使用条件,对赠与财产适用什么对象、适用的范围等等,受赠人需要受到制约。在附条件捐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也有权力监督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如果受赠人没按照约定使用,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针对附条件的捐赠,因为捐赠标的的归属情形不一样,受赠人、受益人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督。无条件捐赠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被赠予的财产,相对于附条件捐赠,在参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并没有附加设立任何条件。这与一般的赠与合同相似,可以用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  3. 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  直接捐赠是说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和受赠人相同。效率较高,行为透明,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间接捐赠则比较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是说捐赠人首先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公益组织,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再分给各受益人。这种资助比较具有普遍性,不仅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调整的公益慈善捐赠是间接捐赠。

慈善捐赠的公益慈善捐赠的类型

8.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总的是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此,一方面应当鼓励捐赠,让社会上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对捐赠活动也要予以规范,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防止假借公益事业的名义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公益事业的行为,从而使公益事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鼓励捐赠捐赠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是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几乎包办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加之老百姓的收入较低,财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的公益性捐赠活动很不发达,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也非常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活动得到很快发展,境内境外的捐赠日益活跃。目前,境内的捐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民个人及一些企业、事业组织,向各种基金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组织(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及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院、学校捐款捐物。二是公民个人之间的捐赠,如公民向有疾病的人、遭受灾害的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物质帮助。境外捐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大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出于爱国爱乡之情,捐款捐物,造福桑梓,尤其在祖国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更是慷慨解囊。二是来自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发展经济、救助灾害等方面的资金和物资。境内境外的捐赠对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在社会中的需求与作用将日益增大,因此,应当鼓励和倡导捐赠,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这对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捐赠法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捐赠活动的增多,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受赠主体混乱,管理捐赠款物的机制不健全。有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挪用甚至贪污捐赠款物,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套汇、逃税等,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然在捐赠工作上,国家有一些管理的措施和政策,但这些措施和政策还不够配套。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使捐赠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捐赠的财物能够物尽其用,从而实现捐赠的良性循环。无论是鼓励捐赠,还是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都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发展公益事业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一,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通过多渠道聚集社会财力,可以有效地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力非常有限,境内外的捐赠可以弥补我国目前公益事业的不足。第二,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而不是由政府包办有利于政府转换职能,理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事务都包办下来。将社会性事务交由有关社会组织去办理,由政府对其予以监督,有利于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符合现代社会的组织形态。第三,捐赠有助于在公民,尤其广大青少年中,树立扶危济困的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