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2024-04-30 01:22

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厅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和技术职称管理、行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四)住房保障处。研究拟订全省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上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及公用住房的管理办法。(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拟订适合省情的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省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纪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建设工期定额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建造工程师的管理;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我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指导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十)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技术引进规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十一)城乡规划处。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十二)城市建设处。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及管网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园林城市的创建;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十三)村镇建设处。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十四)标准定额处(省抗震设防办公室)。拟订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参数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办法;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执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本省工程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十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订建筑节能、科技推广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科技项目的转化和创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这个网站的底部可以看到详细的网站信息,主办单位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在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楼;承办单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中心,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物资路22号。如图所示

拓展资料:
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可以了解到建设资讯、政策法规、组织人事、住房保障、房改与发展、稽查执法、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计划财务、城乡规划、 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标准定额、节能与科技、党建工作、纪检监察、便民服务等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八)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九)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根据省编办批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厅机关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的核准、备
案和变更等事项;承担全省各类建设执业师的注册登记、资格公示、注销变更等工作;承担全省各类建设执业师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下设七个科室,具体业务职责如下:
 
综合科
负责中心党务和行政事务、人员管理、信访宣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财务科
负责中心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考试科
负责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业务受理一科:
负责建设类执业师的注册受理工作。
 
业务受理二科:
负责企业资质、外省入陕、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业务受理工作。
 
教育科
负责全省建设类执业师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
 
咨询服务科
负责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6.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级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
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地方性
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国(境)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
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专项规划和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城市配套管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市政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审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指导城镇节
水工作以及节水型城市创建和城市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发展政策及管理措施,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城乡风貌塑造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城市修补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历
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普查认定、分类保护和一般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
  (九)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筑垃圾管理工
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公厕、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及安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全省城管数字化和考评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全省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管执法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及工作规范;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管理执法证件;负责
协调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督办和查处;负责组织部署全省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承担生态环境、交通、水
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授权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专项稽查。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不同地域农房设计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指导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全省小城镇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墙体材料革新应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组织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处理及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三)调控和监测处。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四)规划与科技处。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五)资金资产处。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省级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六)耕地保护处。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的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报备;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和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七)建设用地管理处。拟订和贯彻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落实情况;制订全省非农业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性标准;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跨市的线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的国家重点项目的统一征地和拆迁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县的统一征地工作。(八)地籍管理处。拟订地籍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国家有关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的执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指导市、县地籍工作。(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十)地质勘查处。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贯彻执行国家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的探矿权、采矿权。(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较大采矿权属纠纷。(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十三)地质环境处。拟订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十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监督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8.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直属机构

1、陕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2、陕西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3、陕西省土地整理中心4、陕西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5、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6、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中心7、陕西省国土资源资产利用研究中心8、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后勤服务中心9、陕西省省属单位西关机场新区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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