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2024-05-09 08:34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

3.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

4.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0年6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企〔2010〕103号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支持内容及方式、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附则6章2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7日,财政部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该《办法》第25条决定,废止《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

5.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6.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7.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8.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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