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力平价与一价定律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0 12:47

1. 购买力平价与一价定律的区别是什么?

购买力平价分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两种
绝对购买力平价的前提是:1.任何一种可贸易商品一价定律都成立;2.两国物价指数的编制中,各种可贸易商品所占权重相等(也就是理想状态下得出的结论)
相对购买力平价:一价定律并不能完全成立,同时各国的商品权重也不一定都相等,其中有一个偏差θ
一价定律是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前提,只有在一价定律成立且物价编制方式,比重等相同时绝对购买力平价才是成立的;相对购买力平价是对绝对购买力平价的一种修正。
我个人觉得绝对购买力平价和一价定律没什么区别,只是绝对购买力平价是计算了所有物品的权重和。
一价定律(the law of one price)是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由货币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1953)提出的。一价定律可简单的表述为:当贸易开放且交易费用为零时,同样的货物无论在何地销售,用同一货币来表示的货物价格都相同。这揭示了国内商品价格和汇率之间的一个基本联系。
一价定律认为在没有运输费用和官方贸易壁垒的自由竞争市场上,一件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出售,如果以同一种货币计价,其价格应是相等的。即是说,通过汇率折算之后的标价是一致的,若在各国间存在价格差异,则会发生商品国际贸易,直到价差被消除,贸易停止,这时达到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该定律适用于商品市场,与之相似的适用于资本市场的定律是利息平价理论。
一价定律所描述的均衡状态在经济环境很难做到,但是经济发展却是遵循这个定律的。
按照一价定律的理论,任何一种商品在各国间的价值是一致的。(通过汇率折算之后的标价是一致的)若在各国间存在价格差异,则会发生商品国际贸易,直到价差被消除,贸易停止,这时达到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

购买力平价与一价定律的区别是什么?

2. 判断题:购买力平价成立的理论前提是一价定律成立

购买力平价成立的理论前提是一价定律成立,这个说法正确。一价定律是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指的是任何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以同种货币表示时价格都相等。
当贸易开放且交易费用为零时,同样的货物无论在何地销售,用同一货币来表示的货物价格都相同。这揭示了国内商品价格和汇率之间的一个基本联系。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相同的交易产品或金融资产经过汇率调整后,在设计范围内其交易成本一定是相等的。

扩展资料
在世界各地,即使商品的品质完全等同,其价值评价也不定相同。因为内在价值体现在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主观认知,并透过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客观体现出来。主观认知主要为文化背景所左右,如世界各地对星巴克咖啡的接受程度都不尽相同。因此这些心理因素会影响购买者的需求,促使供应者使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导致现实情况未必吻合理论。
本定律不适用于跨时间情况,所以同一市场的价格是会随著时间而改变。但是,金融市场的情况是例外,这是因为流通性市场的市场庄家制定的价格也会持续移动。然而,每单交易执行的时候,一价定律仍然有效。
最佳的例子便是利差交易,利差交易建基于不同货币存在不同的利率,这种利率的差异导致两种货币的汇率呈反方向走势。投资者一旦发现利率差异,这就明显存在著套利机会,他只需要借入低利率的货币而兑换成高利率的货币,从中赚取额外利息然后再归还以原来货币计量的本金便完成一笔利差交易。
在这过程中,利率历经时间的变化,随著越来越多投资者把握该无风险的套利机会,而进行外汇买卖赚取高利息,两种货币的利率差异将不复存在,因为外汇市场的汇价已被众多交易推动而恢复均衡。利率的性质便是借入资金的价格或者时间成本,最终两种货币利率相同也就符合一价定律。

3. 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概述

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关于汇率决定的一种理论。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桑顿在1802年提出,其后成为李嘉图的古典经济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由瑞典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卡塞尔(G·Cassel , 1866~1945)加以发展和充实 ,并在其1922年出版的《1914 年以后的货币与外汇》一书中作了详细论述。它已成为当今汇率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在这种背景下,以克里斯蒂尔尼为代表的非官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汇率贬值是因货币购买力下降所致的观点。这是购买力平价的早期观点。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Gustav Cassel)在1922年出版的《1914年以后的货币和外汇》一书中,以较成熟的形式提出了汇率如何决定的购买力平价论:两国货币的购买力之比是决定汇率的基础,汇率的变动是由两国货币购买力之比变化引起的。这一理论被称为购买力平价说(Theory of Purchasing Power Parity,简称PPP理论)。

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概述

4. 购买力平价的概念介绍

购买力平价的理论指出,在对外贸易平衡的情况下,两国之间的汇率将会趋向于靠拢购买力平价。一般来讲,这个指标要根据相对于经济的重要性考察许多货物才能得出。购买力平价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决定于它们单位货币购买力之间的比例。购买力平价,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购买力水平。作用介绍购买力平价汇率用于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现行的货币汇率对于比较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将会产生误导。例如,如果墨西哥比索相对于美元贬值一半,那么以美元为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将减半。可是,这并不表明墨西哥人变穷了。如果以比索为单位的收入和价格水平保持不变,而且进口货物在对墨西哥人的生活水平并不重要(因为这样进口货物的价格将会翻倍),那么货币贬值并不会带来墨西哥人的生活质量的恶化。如果采用购买力平价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一个测量购买力平价的简单而幽默的例子就是巨无霸指数。这个指标由于《经济学人》杂志的使用而闻名于世。《经济学人》杂志将麦当劳的在各国的分店中卖的巨无霸汉堡包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如果一个巨无霸在美国的价格是4美元,而在英国是3英镑,那么美元与英镑的购买力平价汇率就是3英镑=4美元。假如在这个例子中美元和英镑的汇率是4比3基本思想购买力平价理论最早是由20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卡塞尔提出的。简单地说,购买力平价是国家间综合价格之比,即两种或多种货币在不同国家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的价格比率,用来衡量对比国之间价格水平的差异。例如,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一篮子商品,在中国用了80元人民币,在美国用了20美元,对于这篮子商品来说,人民币对美元的购买力平价是4:1,也就是说,在这些商品上,4元人民币购买力相当于1美元。购买力平价实质上是一个特殊的空间价格指数,与比较某一国家两个时期价格水平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l)不同,它是比较某一时期内两个国家的综合价格水平。因此,用购买力平价作为货币转换因子,能满足GDP国际比较三个条件的要求。一价定律Law of one Price (LOOP)1、一价定律的前提位于不同地区的该商品同质;该商品的价格能够灵活调整,不存在价格粘性;2、一价定律的结论一国内部商品可分成两类:一类区域间价格差异可以通过套利活动消除,为可贸易商品(tradable goods);一类由于商品本身性质不可移动或套利活动交易成本太高,区域间价格差异不能通过套利活动消除,为不可贸易商品(nontradable goods)。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等因素,则同种可贸易商品在各地的价格都是一致的。可贸易商品在不同地区的价格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称为“一价定律”。3、开放经济下的一价定律开放条件下,可贸易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比较必须折算成统一的货币;进行套利活动时,除商品买卖外,还同时产生了外汇市场上相应的交易活动;跨国套利活动存在许多特殊障碍,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因素,开放经济下的一价定律是指:以同一种货币衡量的不同国家的某种可贸易商品的价格应该是一致的:Pi=ePi*绝对购买力平价说1、前提对于任何一种可贸易商品,一价定律成立;在两国物价指数的编制中,各种可贸易商品所占的权重相等。2、基本形式两国可贸易商品构成的物价水平之间的关系:P=eP*变形后:e=P/P*3、含义意味着汇率取决于不同货币衡量的可贸易商品的价格水平之比,即取决于不同货币对可贸易商品的购买力之比。现代分析中,有学者认为一国的不可贸易商品与可贸易商品之间存在着种种联系,从而一价定律对不可贸易商品也成立。相对购买力平价说1、假定的放松交易成本存在;各国一般价格水平的计算中商品及其相应的权重存在差异,因此,各国一般价格水平以同一种货币计算时并不完全相等,而是存在一定的较为稳定的偏差;2、一般形式对上式求导,推出变动率的关系,3、其他形式S(t+1)=s(t)[(1+π)/1+π*] (1)=[s(t+1)-s(t)]/s(t) (2)将(1)代入(2)推出=(π-π*)/(1+π*)=π-π*理论检验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检验购买力平价一般并不能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原因大致是:购买力平价在计量检验中存在技术上的困难:1、物价指数的选择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购买力平价,而采用何种指数最恰当尚存争议;2、商品分类上的主观性可以扭曲购买力平价,不同的国家很难在商品分类上做到一致和可操作;3、计算相对购买力平价时,很难准确选择一个汇率达到或基本达到均衡的基期年。短期看,汇率会因为各种原因暂时偏离购买力平价,如价格粘性,资本与金融账户交易;长期看,实际经济因素的变动会使名义汇率与购买力平价产生永久性分离,如生产率的变动,消费偏好的变动,自然资源的发现,贸易管制等。实证研究的一般结论是:(1)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实行浮动汇率制以来,实际汇率与名义汇率保持着高度的相关性,实际汇率变动幅度很大;(2)一般只有在高通货膨胀时期(如20世纪20年代),PPP才能较好成立;(3)在短期,高于或低于正常的PPP的偏差经常发生,并且偏离幅度很大;(4)在长期,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PPP成立;(5)现实是汇率变动幅度远远超过价格变动幅度。分析评价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分析和评价购买力平价的理论基础是货币数量说:货币供应量决定单位货币的购买力,货币购买力的倒数是物价水平,因此PPP认为,货币数量决定货币购买力和物价水平,从而决定汇率。PPP是从货币层面因素分析汇率问题的代表。购买力平价是最有影响力的汇率理论。这是因为:1、它是从货币的基本功能(具有购买力)角度分析货币的交换问题,符合逻辑,易于理解,表达形式最为简单,对汇率决定这样一个复杂问题给出了最简洁的描述;2、购买力平价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都是汇率决定中非常基本的问题,处于汇率理论的核心位置;3、购买力平价被普遍作为汇率的长期均衡标准而被应用于其他汇率理论的分析中。许多经济学家认为,PPP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汇率决定理论,并没有阐述清楚汇率和价格水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缺陷购买力平价说存在的缺陷1、忽略了国际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尽管购买力平价理论在揭示汇率长期变动的根本原因和趋势上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在中短期内,国际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越来越大;2、购买力平价忽视了非贸易品因素,也忽视了贸易成本和贸易壁垒对国际商品套购的制约;3、计算购买力平价的诸多技术性困难使其具体应用受到了限制。

5. 购买力平价的平价方法

依据原则购买力平价方法要求对比国收集两个方面的统计数据:一是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新增库存、净出口等GDP基本支出分类数据,大约150~200项。二是在每一基本支出分类下若干个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据,具体为居民消费品和服务、机械设备品、建筑品价格以及政府公务员职务工资等资料。并且,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1、价格数据与GDP支出数据的一致性原则购买力平价作为GDP国际比较的同度量因素,价格必须与GDP各个支出构成的估价保持一致,特别是应与房租、医疗卫生、教育等一些非市场服务支出项目的估价相一致。这样通过价格比较而取得的购买力平价,能完全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真正反映其实际物量。否则,通过购买力平价转换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数量比较仍受部分价格因素的影响,会高估或低估实际GDP的规模和水平。2、可比性原则它是指各国选择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和质量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别不应太大,在包括数量、范围、材料、设计、销售条件等一些重要的特征方面应是可比的,否则,计算的价格比率则毫无意义。3、相同代表性原则它是指所选择的规格品对各个国家具有相同的代表性。不符合相同代表性原则的规格品价格比较可能会造成价格比率的偏差。因为通常代表性规格品的价格要低于无代表性规格品,如果某种规格品对A国有代表性,对B国无代表性,那么比较结果对于B国来说价格水平被高估,而物量则被低估;对于A国来说则出现相反的情况。因此,要求对比国家尽量收集该国代表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方法步骤在取得符合上述原则的统计数据基础上,计算购买力平价系数。其具体方法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计算对比国之间每一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率。第二步,计算对比国之间每一基本支出分类下的价格比率,即基本平价。它是基本分类下各个商品或服务价格比率的几何平均数。在多边比较中,主要采用EKS法和CPD法。在计算基本平价时,需要对政府消费和房租支出分类进行特殊处理。对于政府消费支出来说,它们作为非市场服务,不同于其他商品和服务,它不是按市场价格提供的。由于各国所实行的福利制度和相关的价格补贴制度差异较大,其销售价格不能直接比较。通常采用投入价格法,即将政府消费支出分为雇员报酬、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等几个部分,其中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的基本平价直接取自于居民消费支出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购买力平价,雇员报酬通过政府公务员职务工资的比较来取得该分类项目下的基本平价。对房租类,在OECD成员国内部采用市场房租进行直接比较,而在不同经济体制国家之间,主要是指在进行东、西欧国家之间房租比较时,由于实行不同的房租制度,它们之间也不能直接比较。一般采用数量法进行间接比较,其具体方法是:首先收集各种类型住宅的数量指标以及反映住宅设施状况的质量指标,然后进行综合比较,取得房租数量和质量的比较系数,作为房租类的购买力平价。第三步,计算对比国之间基本支出分类以上的综合购买力平价。它是以GDP基本支出分类的比重为权数,运用拉氏、帕氏、费暄指数公式,对基本平价进行加权平均而取得。在理论上,作为GDP国际比较的货币转换因子,购买力平价应符合特征性(Characteristically)、无偏性(Unbiasedness)、传递性(Circularity or Transitivity)、结构一致性(Structural Consistency)、因子互换性(Factor Relations)等基本要求。在国际比较中,常用的购买力平价汇总方法主要有:EKS法、GK法和CPD法。实际上,任何一种指数汇总公式不可能满足上述每一个基本要求,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缺陷。通常,各国每隔5年或3年开展一次购买力平价的调查,中间年份则通过对比国之间GDP缩减指数推算而来。国际上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经济体制、消费结构千差万别,购买力平价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实际调查相当繁杂,数据准确性难以把握,测算误差较大,参加的国家不完整,数据缺乏及时性和连续性,实施成本较高,等等。试点调查以购买力平价方法为基础的联合国国际比较项目(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简称ICP)作为一项全球性统计活动,自1968年开始分阶段执行以来,至今已完成了六个阶段的比较报告,参加的国家和地区从第一阶段的10个增至1993年第六阶段的123个。其中,欧洲统计局(Eurostat)和经合发组织(OECD)已将该项活动纳入到日常统计工作中,定期收集、测算和公布购买力平价数据。由世界银行牵头的世界新一轮国际比较项目已正式启动,计划以2004年作为比较的基准期。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购买力平价基本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过程,按新的方法测算中国GDP实际规模,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自1993年以来,国家统计局组织有关试点城市,先后三次开展了国际比较项目试点调查:一是1993年中国以部分地区、双边比较方式参加联合国亚太地区第六阶段国际比较项目,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开展了试点调查,进行上海与日本、广东与香港地区试验性双边比较。二 是1996年在联合国亚太地区第六阶段国际比较项目的调查框架下,组织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西安七个城市开展试点调查,与香港地区进行双边比较的内部测算工作。三是1999年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9年一轮国际比较项目的试验性合作研究活动,在上述七个城市进行了试点调查。

购买力平价的平价方法

6. 绝对购买力平价的定义

1.绝对购买力平价说
认为均衡汇率决定于两国货币的购买力,亦即由两国一般物价水准的相对比率来决定。假设e代表汇率,pd及pf分别代表本国及外国的物价水准,则汇率决定于:e=pd/pf
也就是home
country
price
level
/
foreign
country
price
level
只是代号不同
2.相对购买力平价说
相对购买力平价认为,汇率应随着两国物价水准的变动而调整。
相对购买力平价能够用来计算一个货币是否实际升值或贬值,只有当该货币在基准期处在均衡水准时才能帮助我们确定该货币在中止期是否低估。如果该货币在基准期已经大幅偏离均衡水准,仅仅根据相对购买力的计算很难断定该货币在中止期是否被低估。
以用变动率的方式,将上式改为:
汇率变动率=本国物价上涨率-外国物价上涨率
st
=s
0
*
(1+inflation
rate
home
)^t
/
(1+
inflation
rate
foreign)^t
这应该是还没取微分前的计算式
绝对购买力平价与相对购买力平价的关系:
如果绝对购买力平价成立,相对购买力平价一定成立,因为物价指数就是两个时点物价绝对水平之比,反过来,如果相对购买力平价成立,绝对购买力平价不一定成立,例如,基期和报告期的汇率都等于绝对购买力平价的二分之一,这时相对购买力平价成立,但是绝对购买力平价不成立。

7. 购买力平价法的原理

购买力平价法是基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而提出来的。该理论最早由瑞典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卡塞尔(G·Casse1)于1922年提出。卡塞尔在《1914年以后的货币与外汇》一书中,将购买力平价作为一种汇率决定理论。他认为,两国的兑换比率由各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力决定,购买力平价(均衡价格)由两国价格水平的相对比率决定,而价格水平的变换则导致汇率的相应变化。该理论的前提是“一价定律”(Law of onePrice)。

购买力平价法的原理

8. 购买力平价理论的理论认为

人们对外国货币的需求是由于用它可以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务,外国人需要其本国货币也是因为用它可以购买其国内的商品和劳务。因此,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交换,就等于本国与外国购买力的交换。所以,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也就是汇率,决定于两种货币的购买力比率。由于购买力实际上是一般物价水平的倒数,因此两国之间的货币汇率可由两国物价水平之比表示。这就是购买力平价说。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购买力平价说有两种定义,即绝对购买力平价(Absolute PPP)和相对购买力平价(Relative 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