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2024-05-12 21:14

1. 开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单位。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有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开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2. 开一家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3. 开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开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 开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 设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6. 办理注册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 我想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我想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一、名称预先核准,  二、注册登记提供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请到工商部门先行办理);
  我想成立一个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请?  工商注册不难,难的是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申请,在管理规定中有详尽的标准,具体内容应和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联系(工程造价管理处或工程造价协会),成立这个公司的初期投资不要求太高.  但如是你之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业务又想新成立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公司运作会比较困难,因为现在社会上已有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竞争也非常激烈,新公司能申请下来的执业资质很低的,如你不在工程咨询行业,很难一下子接到这方面的业务.  现社会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只要申请资质就可以了,特别是有不少专长于审计的事务所,这方面的工作有多年的经验及可靠的客户群  纯粹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一般要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与工程招标代理两个资质,这样工作才可以更好开展,建议你工商登记时的业务范围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资质申请时也要将这两个资质都申请到.资质将要花费你很大的精力.  以上内容不能说清楚全部内容,和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及与同行多交流将会有更大的帮助.
  我朋友想成立一个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假设您有一笔钱想投资债券、股票啦这类证券进行增值,但自己又一无精力二无专业知识,三呢钱也不算多,就想到与其他10个人合伙出资,雇一个投资高手(理论上比我还高点的),操作大家合出的资产进行投资增值。但这里面,如果10多个投资人都与投资高手随时交涉,那事还不乱套,于是就推举其中一个最懂行的牵头办这事。定期从大伙合出的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他,由他代为付给高手劳务费报酬,当然,他自己牵头出力张罗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关风险的事向高手随时提醒着点,定期向大伙公布投资盈亏情况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钱也有他的劳务费。上面这些事就叫作合伙投资。  将这种合伙投资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现在常见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角色?基金管理公司就是这种合伙投资的牵头操作人,不过它是个公司法人,资格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的。基金公司与其他基金投资者一样也是合伙出资人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它牵头操作,要从大家合伙出的资产中按一定的比例每年提取劳务费(称基金管理费),替投资者代雇代管理负责操盘的投资高手(就是基金经理),还有帮高手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定期公布基金的资产和收益情况。当然基金公司这些活动是证监会批准的。  为了大家合伙出的资产的安全,不被基金公司这个牵头操作人偷着挪用,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的资产不能放在基金公司手里,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管交易操作,不能碰钱,记帐管钱的事要找一个擅长此事又信用高的人负责,这个角色当然非银行莫属。于是这些出资(就是基金资产)就放在银行,而建成一个专门帐户,由银行管帐记帐,称为基金托管。当然银行的劳务费(称基金托管费)也得从大家合伙的资产中按比例抽一点按年支付。所以,基金资产相对来说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亏损的风险,基本没有被偷挪走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托管银行出事了,向它们追债的人都无权碰大家基金专户的资产,因此基金资产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  如果这种公募基金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募集投资者结束后宣告成立(国家规定至少要达到1000个投资人和2亿元规模才能成立),就停止不再吸收其他的投资者了,并约定大伙谁也不能中途撤资退出,但以后到某年某月为止我们大家就算帐散伙分包袱,中途你想变现,只能自己找其他人卖出去,这就是封闭式基金。  如果这种公募基金在宣告成立后,仍然欢迎其他投资者随时出资入伙,同时也允许大家随时部分或全部地撤出自己的资金和应得的收益,这就是开放式基金。  不管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如果为了方便大家买卖转让,就找到交易所(证券市场)这个场所将基金挂牌出来,按市场价在投资者间自由交易,就是上市的基金。  现在我们再来读下面的基金的概念,就不太晕头了吧。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理财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我国基金暂时都是契约型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 专家理财是基金投资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公司配备的投资专家,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投资分析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科学的方法研究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组合投资,规避风险。相应地,每年基金管理公司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也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托管费。此外,开放式基金持有人需要直接支付的有申购费、赎回费以及转换费。上市封闭式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在进行基金单位买卖时要支付交易佣金。  2、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雄厚的实力,可以同时分散投资于很多种股票,分散了对个股集中投资的风险。  3、 方便投资,流动性强。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量起点要求一般较低,可以满足小额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的需求,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财力决定对基金的投资量。证券投资基金大多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使得投资者收回投资时非常便利。我国对百姓的基金投资收益还给予免税政策。  附带解释下证券基金有关的部分问题。  什么是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  就是你投资入伙时要交的费用,因为基金公司宣传吸收投资人的活动是要费不少钱的,这些费用自然不能他一家出,另外通过提高你入伙的成本,降低你入伙不久就想离开的欲望。  什么是基金的赎回费?  就是你撤回投资和收益是要交的费用,原因与上面类似。还有一条,就是有人撤资走的时候,为了还给你现金,基金可能不得不卖掉一些债券股票,这是对基金资产不利的动作,对其他不撤资的合伙人的利益有不良影响,所以让你留下点费用作补偿。  什么是基金的转换费?  就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操作着多个基金,你持有其中一个基金,想把这个基金按同等资产数量换成该基金公司操作的另一种基金,应向基金公司交付转换的费用,原因也与上两条同理,主要为了提高你变动的成本,不愿让你频繁变动。  什么是基金交易佣金?  就是上市的基金在交易所市场转让时,为你提供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向你收的劳务费。  证券投资基金为什么有那么多种?  这是因为不同的基金自己规定的主要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有区别。  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  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  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  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风险高低不同,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来选择风险水平适合自己的基金投资入伙,也可以通过低风险基金、中等风险基金和高风险基金都投资一部分的办法来分散风险和平衡收益水平,这种行为就叫作投资组合。  不同的基金在自己的名称上冠以什么“增长”、“价值”、“行业”、“蓝筹”、“小盘”、“周期”、“消费品”等等的字号,是将自己的主要投资策略风格标在名称上以便投资者一目了然,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基金只是当初为了找个好名头切入点以便中国证监会容易批准成立。  上面讲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还有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的房地产基金,专门投资于期货期权的期货和期权基金,专门投资于黄金市场的黄金基金,专门投资于实业的产业基金。这些基金对我们初涉基金投资的人来说投资机会不多,先搞通上面几种最常见的证券基金后再说。  基金分红并不是基金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  基金的收益主要是取决于基金净值每天的涨跌,这跟股票是差不多的,也就是低时申购高点赎回
  我想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事情,急!急!急!  1、这种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就是投资咨询服务 2、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以招收会员,然后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比如推荐股票),按我国法律规定,招收会员只能在本地招收,不能招收异地会员 3、投资咨询公司不能代客理财、不能和客户约定分成~~ 4、投资咨询公司的职员应当取得投资咨询资格,法律规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在证券公司工作两年以后,取得证券投资分析资格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你所说的“用客户的钱进行自主投资运作(炒股)”,这个是国家禁止的~~
  我想成立一个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办理?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开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经营一家企业=市场政策*体质政策*要素政策*企业文化政策  市场政策=顾客*业务模式*商品竞争力  体制政策=组织*制度*人事  要素政策=资金*人才*技术  企业文化=共通的价值观*共通的思维方式*共通行动方式  不说全部做好,做好几个也就不错了。
  
  
  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从事证券经营和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想开办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现在已三证合一,后续还要办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现在个别地方已开展五证合一试点。 
  做投资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你要只是咨询也就好办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了.
   

我想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8. 如何开家投资咨询公司?

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从事证券经营和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