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教育费附加减免

2024-04-27 18:33

1. 年教育费附加减免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1.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年教育费附加减免

2.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8.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如下:1、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2、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3、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4、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5、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可能需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规模较小。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绝大部分省市都是减征50%,具体以各省税务局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1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2 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3 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
4 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
5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可能需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规模较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6.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1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2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3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
4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
5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可能需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规模较小。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7. 2018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2018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摘要】
2018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提问】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2018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回答】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新政解读关键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回答】
亲,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帮助您的吗?【回答】
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一个赞吗?谢谢!【回答】

2018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8. 2021年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规定,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一、附加税减免政策是什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附加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二、附加税的税率是多少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三、税务局是如何收税的?第一、查账征收的1、主税:按收入交5%的营业税(属于商业的为增值税3%,下同)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3、按分配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第二、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我国的税收政策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这也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税收政策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