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信用证支付方式下XX公司面临的收汇风险与防范》

2024-05-19 23:37

1. 毕业论文:《信用证支付方式下XX公司面临的收汇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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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信用证支付方式下XX公司面临的收汇风险与防范》

2. 请教: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你说付款方式应该是现在的兑用方式,在SWIFT的41A或41D有四种可选择一种:
1.by payment 即期付款
2.by deferred payment延期付款
3.by acceptance承兑
4.by negotiation议付

然后付款时间在42里再做选择
如果是上述的1,则不会再出现42的代码
如果是上述的2会出现42P这个代码,详述延期付款的时间,上面这两种付款方式一般都不需要做汇票的。
如果是上述的3则会同时出现42C与42A(或42D),这是汇票的条款(付款期限与付款人),并且42C肯定是一个远期的时间
如果是上述的4,也会同时出现42C与42A(或42D),但42C中的时间可以是即期的(at sight)也可以是远期的。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满意没有?

3.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只要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便得到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从而避免因其它商务纠纷而导致买方的拒付。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买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即使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卖方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是卖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买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买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档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导致买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的无理挑剔而要求降价或拒付;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卖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卖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开立银行履约保函保证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数量、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如果卖方违约,担保银行保证赔付。并要求该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与其它单据一并提交。一旦买方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达到补偿其利益受损的目的。虽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交国家商检局或国际商检机构SGS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来证明商品的数量与质量,但是该检验证书无法保证在出现实际到货与证书不一致时买方能够得到赔偿,而银行履约保函的出现则可以消除买方此种后顾之忧。 

  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特别是在有加工贸易背景合同项下,买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买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而买方则需要得到卖方对这种特殊要求的保证,银行保函就是最好的保证文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合同具体要求,专门设计保函条款,要求卖方对买方所不放心的由卖方履行的合同责任作出履约保证,如果卖方违约,银行保函可起到保护买方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保证文件。例如,在阿尔及利亚,只有买方收到履约保函并接受其条款,卖方才可开出信用证。在其它亚非国家也有规定必须提交履约保函后,双方才可签订正式合同,可见履约保函在国际贸易和工程中的份量之重。特别是在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项下,除了设备作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之外,还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维护和人员培训等诸多有偿服务,因此,只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不能保证买方的利益,需要采取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才能满足买方的需要。具体操作可参考以下程序: 

  1.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向买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保函中需加列“卖方收到预付款后XX天内,买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否则,买方无权索回预付款项”条款。这样可以避免买方只付10%至15%的预付款而不开信用证,卖方则必须全额发货的风险。该条款可以使卖方的权益得到保证。 

  2.买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卖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制约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买方的利益。 

  3.卖方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按时发货、安装调试设备、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提交信用证要求全部单据交银行议付,拿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4.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可以说合同已大部分完成,卖方也拿到大部分货款,但是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尾款(一般为合同金额5%至10%)买方仍未支付,卖方为减少资金占压,可以用银行质量保函方式作为设备质量保证期的保证,要求买方先行支付尾款,如果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卖方不履行维护更换责任,买方仍可以凭此保函索回尾款作为赔偿。 

  以上操作程序是采取信用证(买方银行付款保证)加上预付款保函(卖方银行退还预付款的保证)、履约保函(卖方银行对按时发货和安装调试设备的保证)、质量保函(卖方银行对设备售后服务保证)等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组成的。由于不同的银行保函的不同保证作用,比较公正客观地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实践也证明由于银行信用介入国际经济和贸易往来中,保证了合同的顺利执行。   


资料来源: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全球化工商会》chem.bosslink.com ( 日期:2007-05-21 10:03)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

4.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具有“一个原则,两个凭证”的特点。“一个原则”就是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信用证与合同及货物分离。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条件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及货物的约束。在审查信用证时,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货物是否符合要求与银行无关。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我方甲公司已于9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8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不合理。买方应确认货物损少的情况和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他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5. 经贸论文的注意事项

撰写时采用的层次结构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  
1.直线推论方式.由文章中心论点出发层层深入地展开论述,由一点进行到另一点的逻辑推演,呈现出直线式的逻辑深入.  
2.并列分论方式.把从属于基本论题的若干个下位论点并列起来,分别进行论述.  
3.直线推论与并列分论相结合的方式.即直线分论中包含并列分论,而并列分论下又有直线推论,形成复杂的立体结构.  
论文的正文部分通常采用第三种方式(即直线推论与并列推论相结合的方式)的结构层次.  
结束语  
结尾部分,文止而言尽,要照应开头,要体现全文的整体性.全文浑然一体,首尾呼应,既可以给人一种结构上完整的感觉,又可以收到概括全文,突出中心,加深读者印象的效果.结尾分总结式结尾,说明式结尾,号召式结尾等三种.  
"结语","结束语"等字眼,在正文里不必写出,视论文体裁和内容而定,照应开头的,应是一个独立部分,应与上段之间空一行;若是上部分行文言尽而止的,则不用空一行,等于言尽即止,没有全文结束部分.

经贸论文的注意事项

6. 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银行审单时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加大了信用证风险防范的难度,一旦出口商出现违约或者欺诈行为,进口商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进口商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⒈1 信用证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是:“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1.2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表现为三方面:
1.2.1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递交的单据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1.2.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银行审单只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不过问合同。如果开证申请人对合格单据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不一致,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和收到的相关单据与受益人和有关责任方交涉,与银行无关。
1.2.3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UCP600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2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
信用证交易的特点使它经常成为被诈骗分子利用、从事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的付款责任同买卖双方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相分离,银行无法对基础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表面”相符,正如UCP600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当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后提货时才发现无货可提,或货物与合同不符,而此时出口商早已安全收汇。进口商已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只能依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出口商追索货款,而行骗者早已销声匿迹,索赔很难成功。
进口商可能遭到的欺诈有以下几种:
2.1 伪造单据。欺诈者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假买假卖”、“假单无货”,旨在套取银行融资或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提单等运输单据。其中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伪造;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在签发时完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不可能实地了解。因此,如果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不真实;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的不真实,例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将残次品或废物载入假造的提单中,却使提单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所以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导致进口方遭受损失。
⒉2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UCP600规定银行只能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如果货物存在瑕疵,应该在提单上做出不清洁批注,但有的出口商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补偿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其不做出上述不良批注,以便顺利收汇。从法律角度讲,这是出口商与承运人串通共谋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2.3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2.3.1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
①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②顺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这些提单的签发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2.3.2 托运人换取倒签、顺签和预借提单的目的。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这样做,是为了使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以便能结汇。承运人通过伪造装运日期以掩盖出口商违反信用证装运条件的行为。
2.3.3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对进口商造成的危害。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由于到货期晚了,在货物运抵后价格下跌,造成进口商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对于应节货物,如果不能在进口商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进口商的损失会很大,除了金钱上的损失外,进口商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处理倒签提单所造成的货物补给不及时等情况。对于进口商来说,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装船时间的证明,承运人应出口商的请求提供倒签提单,进口商如果找不出证据证明此提单属于倒签,就会失去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或取消合同的权利。可见,倒签提单是对进口商的一种侵权行为。
2.4 倒填交单日期。受益人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单据,若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提示单据,则开证行有权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因此,受益人可能要求出口地银行倒填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日期。
这是利用了《UCP600》上所说的:“银行应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即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例如,某信用证规定“6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将单据送达银行议付的日期是7月4日,该信用证已经逾期交单四天了。银行应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迟交单,或信用证已逾期),但是这样做就造成了“单证不符”,会对出口商安全收汇造成障碍。因而,少数受益人就要求议付行倒填日期,即在银行的面函上将受益人的“交单日期”仍写成6月30日,而银行的“寄单日期”写成7月4日,从而使单证的表面相符。这种作弊行为难免会使进口商受到损失。
2.5 短装或冒装货物。UCP600规定:“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承运人不清点集装箱内货物之机,以次货、假货、短装货行骗。其特点是有基础交易存在,“真买真卖”,但“真单劣货”、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而银行只管单据,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出现了问题,买方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在这种欺诈行为中,卖方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货物为诱饵,骗取买方上当。
3 进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我国的进口企业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3.1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做好资信调查。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对开证行应有所选择,以防止国际威望不高、国际结算水平较低的银行碰到问题缺乏处理能力。
3.2 严格审单。进口商除应审核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外,更应侧重单货是否相符、单据所填日期与货物到达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发现提单有倒签的可能,可以查询航海日记,把握证据后向出口商和承运人索赔。
⒊3 针对不同的客户,申请开立不同条款的信用证。签订大宗商品进口合同时,在信用证中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以保证货物的质量。
对于不太了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额不宜过大,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只要出口商尚未获得偿付,进口商便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法院的止付令,同时也令欺诈者心虚、知难而退。
3.4 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的选择权。在选择价格条件时尽量以F组贸易术语成交,由己方租船订舱。这样,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且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防止出口方和船方相互勾结,也可以派人到装货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的货物欺诈。
在非己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如对运输船只存有疑问,应委托船公司、银行或国际组织协助调查船只情况。
3.5 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操作制度,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应向业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积极了解银行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并提倡以电子提单进行交易。业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7. L/C和T/T的付款方式有什么不同 即信用证付款方式和电汇付款方式下的贸易的流程有什么不同?

信用证支付流程:     
 1、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司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2、开证
        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通知银行)。

        3、通知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4、交单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开出汇票,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

        5、垫付
        议付银行按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应付利息后垫付受益人。

        6、寄单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以索取货款。

        7、偿付
        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审核有关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向议付银行偿付垫付款项。

        8、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单。

        9、开证申请人接开证银行通知后,即向开证银行付款,从而获取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电汇流程:
电汇是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SWIFT电文等电讯方式指示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要求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结算方式,其流程是:电汇-进口商(汇款人)将货款-进口商所在地(汇出行)-电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出口商(收款人)
大至是这样的。至于FULL TT也就是全TT了。一般分为前TT和后TT。不过全TT是相对于信用证来说的,因为有的客户会一半TT一半L/C。

L/C和T/T的付款方式有什么不同 即信用证付款方式和电汇付款方式下的贸易的流程有什么不同?

8. 找什么理由来拒绝客户要求的信用证付款方式

既然你们不懂信用证操作,那么最好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你们操作,不然不懂信用证的操作规律,会有收款的麻烦。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其优点是买卖双方都不用担心交货收不到款,或付了款收不到货,即通过借用银行信誉,解决了彼此的顾虑,容易促成交易——因为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出口商)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按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银行就保证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否付款,也就是在受益人交单相符,那么由开证银行负责对受益人款,哪怕是开证申请人倒闭了,开证银行也必须对受益人付款——这是信用证的最显著的优点。
 
T/T是电汇付款,但是分前T/T和后T/T,即预付和后付。如果交易金额较大,且买卖双方彼此没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预付货款,换了你是买方,在于对方不熟悉的情况下,敢预付大笔的货款吗?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卷款跑了怎么办?所以,信用证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发明的,即出口商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满足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开证银行就保证付款,而出口商也不用担心交货后收不到货款。
 
鉴于你们的状况,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最好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以免操作不当额蒙受损失。当然,代理费还是需要付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