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的定义?

2024-05-16 14:05

1. 外汇的定义?

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的定义?

2. 标准外汇:汇率对外汇交易有什么影响

利率使外汇世界得以运转!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外汇市场是由全球利率来统治的。货币的利率可能是确定货币感知价值的最大因素。因而了解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如何定制货币政策,例如利率决策,这是一个很关键的事情。中央银行利率决定的最大影响之一是货币价格稳定与否,或称为“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指的是货物和服务价格的稳步上涨。通俗来讲,通货膨胀就是你的父母或爷爷奶奶在20世纪20年代花5分钱买一瓶汽水,而现在你需要付出了20倍或更多的价钱。
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带来了温和的通货膨胀。不过,过量的通货膨胀可能会损害经济,这就是为什么中央银行总是关注与通胀相关的经济指标,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个人消费支出(PCE)。
为了使通货膨胀率保持在一个舒适的水平,中央银行大多数时候热衷于提高利率,导致总体增长率下降和通货膨胀率下降。这是因为设定高利率通常会迫使消费者和企业借款较少,紧缩生产,从而阻碍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当利率下降时,消费者和企业更倾向于借贷(因为银行放宽贷款要求),提高零售和资本支出,扩大生产,从而帮助经济增长。
您可能要问了,说这些,与外汇市场有什么关系?
货币依赖利率,因为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全球资本流入和流出。他们是投资者用来确定是否投资这个国家或去其他地方投资。例如,如果您选择了提供1%利率权益的储蓄账户和另一个发行额为0.25%利率的储蓄账户,您会选择哪种?
或许你说我哪个也不投,倾向于走同一条路线 ,把钱死死地拽在手里,但这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如果硬要选择的话,你会选择1%,对吗?因为1大于0.25。一个国家的货币利率越高,其货币越有可能加强。较低利率的货币更有可能在长期内削弱。
本文向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是:本国货币利率如何直接影响全球市场参与者对本国货币对比另一货币价值的看法。
利率期望值
随着不同事件和情况的预期,市场也在不断变化。利率一直在改变,但它们不会经常改变。大多数外汇交易商都不会把他们的时间集中在目前的利率上,因为市场已经定价。他们关注的是利率何时开始改变,预期利率又是多少。
同样重要的是要知道利率是否在趋向于与货币政策相一致的走向,更具体地说是否跟随着货币政策的运行周期。如果一段时间内利率一直在下降,那国家一定会适时出台货币政策使其上涨。税率将在某些时候开始上涨。你可以看到投机者一直在试图找出什么时候发生以及会有多大的涨幅或降幅。
市场会告诉他们这是自然规律。预期的转变是一个信号,即投机将开始,随着利率不断变化,将有更多动作。随着货币政策的逐步转变,利率变化,市场情绪也可能从单一报告突然改变。这导致利率以更激烈的方式改变,或者甚至与原来预期的方向相反。所以最好时刻关注!以下是监控利率期望的一种方法,也是最受关注的新闻发布报告之一。
美联储的“点阵”——美国中央银行利用这一信号预测利率走势
美联储会议后公布的“联想点图”显示了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6名成员(美联储中实际负责设定利率的大股东)的预测。
利率差
随意选择一对货币对许多外汇交易商使用一种将一种货币利率与另一种货币利率进行比较的技术,作为决定货币是否可能削弱或加强的起点。两个利率之间的差异,被称为“利率差”,是关注的关键价值。 这种差价可以帮助您识别可能不明显的货币转换。
增加的利率差异有助于加强较高收益的货币,并且有利于较低收益货币的收窄差额。如果两个国家的货币利率走向相反,往往会产生一些市场最大的波动。
一种货币的利率上升与另一货币的利率下降相结合,是急剧波动的完美方程!
名义与实际利率
当人们谈论利率时,他们是指名义利率或实际利率。两者有什么不同?名义利率是通货膨胀调整前的利率。实际利率=名义利率 - 预期通货膨胀名义利率通常是您所看到的所列的基准利率(例如债券收益率)。市场关注实际利率。如果您的债券名义收益率为6%,但通货膨胀率为5%,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为1%。这是区分两者一个巨大的差异。

3. 外汇的定义

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的定义

4. 外汇规定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 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5. 外汇规定

法律分析: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规定

6. 外汇的基本概念

外汇是指一国持有的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

1、静态概念
外汇的静态概念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长短期政府证券等。

2、动态概念
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对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的简称。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国家的货币不能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所以它在国外只能算外币而不是外汇。

7. 外汇的定义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外汇的定义

8. 我想了解下外汇的一些具体资料和细则。

  市场分析一共有三种类型——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和情绪分析。

  三派都试图解决同样的问题,即预测价格变化的方向,只不过着眼点不同。基本面分析追究市场运动的前因,而技术分析派则是研究其后果。技术派理所当然地认为“后果”就是所需的全部资料,而理由、原因等无关紧要。基础派则非得刨根究底不可。情绪分析则通常人们的悲观或乐观的情绪,寻找到价格波动的蛛丝马迹。

  大多交易者要么说自己是技术派,要么说自己是基础派。实际上不少人两手兼备。绝大部分基本面分析师对图表分析的基本立场有实用的了解,同时,绝大部分技术分析师对经济基础也至少有个走马观花的印象。不过也有的技术分析者不遗余力地拒绝知道任何经济信息,人称“技术癖”。对于情绪分析,则往往通过一些情绪指标,来确立后市观点。

  技术分析是以预测市场价格变化的未来趋势为目的,以图表为主要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的研究。

  技术分析派通常不理会价格涨落的原因,而且在价格趋势形成的早期或者市场正处在关键转折点的时候,往往没人确切了解市场为什么如此这般古怪地动作。恰恰是在这种至关紧要的时刻。技术分析者常常独辟蹊径,一语中的。所以随着市场经验日益丰富,遇上这种情况越多,“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这一点就越发显出不可抗拒的能力。

  顺理成章,既然影响市场价格的所有因素最终必定要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那么研究价格就足够了。实际上技术分析师只不过是通过研究价格图表及大量的辅助技术指标,让市场自己揭示它最可能的走势,而并不是分析师凭他的精明“征服”了市场。所有技术工具只不过是市场分析的辅助手段。技术派当然知道市场起落肯定有缘故,但他们认为这些原因对于分析预测无关痛痒。

  技术分析主要研究市场行为,基本面分析则集中考察导致价格涨、落或持平的供求关系。基本面分析者为了确定某货币的内在价值,需要考虑影响价格的所有相关因素。所谓内在价值就是根据供求规律确定的某货币的实际价值,它是基本面分析派的基本概念。如果某货币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称为价格偏高,就应该卖出这种货币,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叫做价格偏低,就应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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