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2024-05-11 04:11

1. 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2. 国家审计依据与目标?

国家审计的依据目标:
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的定义:
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的法律效力: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据《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国家审计的基本格局: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向综合财政审计展开;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办法,实施真实性审计;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各项专业审计。

3. 基金营运依据不同有哪些?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基金营运依据不同有哪些?

4. PE FOF基金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

1、你问的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关键点基金的形式分为私募和公募,尤其是私募这块很多规定不成文。可以说是监管走在了市场的后面。
2、但是针对PE股权投资基金,一定会存在合格投资人的限制,因此公募基金很少发行。
3、而PE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的设立(就是你说的简称FOF)主要参照2864号文:中国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的主要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
4、设立主要门槛:参见2864号文,(a)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b)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如投资者为非法人机构则需如直投基金一样打通核查),以及(c)不存在其他非法集资的情形。目前市场针对b,人数上限已经有了突破,但是很有争议。原则上不触碰C,B达到50以上是可以的,主要是能够通的过备案即可。

5. 基金的红利分配方式

基金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现金分红:非货币基金的默认方式,红利会直接转到活期账户;
红利再投资:直接增加该基金份额,一般货币基金会默认这个方式;
【温馨提示】基金分红一般默认为现金分红,分红方式可修改,具体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

基金的红利分配方式

6. 基金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是如何分类的?

基金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7.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是如何分类的?

基金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是如何分类的?

8. 死亡的人不参加土地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死亡的人不能参加土地分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