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对网络安全,和网络准入有硬性要求吗?

2024-05-10 23:50

1. 现在国家对网络安全,和网络准入有硬性要求吗?

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对企业提高了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能力要求,互联网企业对于内部终端的网络准入要有要求了,同时对与内部的终端的安全性也要有必要的检查和违规的控制,其宗旨是防止病毒和蠕虫等新兴黑客技术对企业安全造成危害,为企业建设一套网络安全体系。网络准入控制,企业网络安全管控第一步,面对访客安全接入的问题,在结合企业中具体的应用场景进行分析之后,不少企业都选择了网络准入控制技术作为企业自身的安全管控方案。主要是对于每个员工包括访客等接入终端进行控制,只有合法身份和满足安全要求的客户机才允许接入网络。
只有安全终端才能接入内网,新形势下,需要对于接入网络的终端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对终端进行安全检查,只允许合规的终端接入对应权限的网络,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终端接入,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对该电脑隔离,并指引其进行安全修复。
应对这样的新形势,上讯信息的ETS对网络准入的建设有很好的解决方案,通过ETS构建起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效解决新形势下的网络准入要求。同时ETS提供对于终端安全性的检查,帮助管理员构建起企业内部网络的准入控制“门”并且对于终端能够进行有效的安全性控制。
总的来说,网络安全法将提高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准入门槛,对发展运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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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对网络安全,和网络准入有硬性要求吗?

2. 关键领域外资限制取消有啥意义?

国家取消外资投资限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3. 哪些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的?

“对外开放的领域,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25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当日,外专局局长张建国、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一同出席,介绍《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情况。


通知明确,在12个领域内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比如,在制造业放宽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外资准入,在船舶设计、支线通用飞机维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服务业领域里,也会放宽。12个领域怎么开放?先在自贸区开放还是在部分领域开放?相关部门将按文件要求,确保政策真正落地。


自贸区承担着我国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任务。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始,自贸试验区外资负面清单里限制措施从190项降到139项、122项,现在只有95项。“在自贸区中已经试点开放的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在全国开放。”王受文说。
通知提出,要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张建国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已做到外国人入境前相关文件电子化,不再寄送纸质文件。申请材料比过去减少一半,审批时间也大大缩短。
2017年下半年,要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外专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正在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在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外国人才的评价标准,扩大人才签证的发放范围。人才签证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实施后,从中受益的外国人才将超过5万人。二是放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建立人才签证与工作许可、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的衔接机制。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将为符合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外国人才签发5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三是优化服务管理,开辟“绿色通道”。


王建凡介绍,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是精准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分配的利润要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即使企业把这块利润留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也是要扣缴预提所得税的。下一步,如果分配的利润留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同时,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优惠政策,由现在31个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
引进外资,扩大内需,发展国家建设。

哪些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的?

4. 中国现在准许外资经营移动网络吗?

  2005年,我国进入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电信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和国际业务开始向外资开放,开放格局似乎呈现出一幅更加清晰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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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与去年12月业界轰轰烈烈的讨论相反,2005年,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成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仍然只集中于增值电信业务,而且到2005年上半年,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与去年相比,只增加了一家。那么,我们不禁疑惑,后过渡期的几年里,外资运营商到底会不会进入基础业务领域?他们现在在做什么呢?

  2005年,外资小心试探

  总体来看,,除了一些申请增值业务的外资运营商进入了实际的企业设立程序之外,基础业务领域,并没有外资运营商准备申请成立合资企业,这使得基础业务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在2005年继续保持着“零”的记录。但是,以股份收购等形式进行的合作也在平静的湖面上泛起了层层涟漪。

  今年3月,中国移动宣布沃达丰公司更换其在中国移动的非执行董事,至2005年5月,沃达丰在中国移动的股权比例已增加到3.27%。而且,沃达丰表示,与中国移动的作用关注的重点正由股票投资转向电信运营,尤其是在未来3G领域将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

  2005年6月,Telefonica公司以2.4亿欧元(折合约3.01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网通2.99%的股份;9月,又增持中国网通股份,持股比例从原来的2.99%增至5%;11月,中国网通(0906-HK)公布,与西班牙电讯商Telefonica签订策略性联盟协议,Telefonica计划将手中的网通持股量由5%增至9.9%。

  今年,法国电信在北京的研发中心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它们为北京奥运开发的个人旅游向导产品特别引人注目,预计将在2008年之前在北京投入使用。法国电信在2004年6月与中国电信集团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同意在研发、网络与业务、设备采购和人员交流等领域进行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些还不能算是外资进入中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但是谁敢说这些努力和尝试不是在传达着某种信息?2005年的波澜不惊,也许正孕育着未来几年的波涛汹涌。

  期待《电信法》创造公平环境

  未来的几年,外资会不会像人们在加入WTO前预期的那样,大规模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呢?我想这取决于政策法律环境、电信市场重组、3G牌照发放、合资伙伴的选择等诸多因素。

  基础电信业投资巨大,投资风险较高,政策法律环境是否稳定、透明、完善,是否能够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能给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这些是外商能否直接投资电信业所考虑的前提条件。其中,《电信法》的出台最值得期待,作为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它将设定电信业政策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保证其连续性;作为电信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它将使电信业的政策法律体系更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作为依照WTO规则出台的法律,它将体现WTO的基本要求,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除《电信法》之外,电信监管体系的改革也将是后过渡期的主旋律。电信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能力的塑造以及各项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将在后过渡期内有所突破。《电信法》将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能力最强有力的管制工具,各项监管政策也将依据《电信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是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利好消息。

  外资运营商对中国电信市场进行了三年多的考察和观察,甚至尝试,但是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业界普遍的观点是,电信市场的新一轮重组与3G牌照的发放密切相关。而在电信市场重组之前,须要通过合资进入的外资运营商面临的还是一个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对外资来说,不会轻易做出选择,对国内运营商和电信管制者来说,也不会轻易做出决定。但电信市场的重组和3G牌照的发放应该至少会在后过渡期结束之前完成。

  当然,也还有一些因素影响外资的进入。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还是国家安全,因为基础电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一定的制约,其中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国家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问题。许多国家除在外资股权和开放的业务领域等方面进行限制以外,还对外资进入是否会影响本国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是通行的惯例,也是WTO《电信服务贸易的附件》中的“安全例外条款”所允许的。对于安全的考虑也将成为我国电信管制机构对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业进行审查的首要因素。所以,后过渡期是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有利时机,但是外资仍然没有大规模进入的可能。

  “最好的保护办法是开放”

  在基础业务领域,外资从加入WTO之初的徘徊观望,到近两年的探索尝试,再到未来几年可能的实质进入。对他们来说,就像逐渐看到了希望的灯塔,也如在茫茫大海中寻找到了方向。未来几年的中国电信业,面临即将进入的外资基础运营商,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应该做的不仅仅被动地防御,而更应该以一种积极进取的姿态和开放策略,抓住市场开放的机遇,从中分享更多的利益。WTO的过渡期只是一个阶段,它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开放进程的完结,在电信业这样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今后肯定还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在外资真正进入之前,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内外资的平等待遇问题。国民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外资运营商根据WTO承诺,可以逐步进入我国的基础电信业,享有不低于我国电信企业的待遇。但是在国内,六大基础运营商都是国有企业,还没有解决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的问题。给予内外资以平等的待遇,给予非公有制资本与外资同样的机会,这也是WTO的平等精神所倡导的,也是履行WTO承诺所需要的。

  普遍服务的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普遍服务规则,普遍服务基金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原有的国有基础运营商迫于政治和管制压力必须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但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外资进入的合资公司却可能在高赢利的地区和赢利业务上“撇奶油”,这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竞争中立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让所有运营商都根据一定标准承担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才能在外资运营商进入的情况下,处理好电信业发展与竞争的关系。

  电信运营企业的品牌策略。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和我国法律规定,外资运营商目前只能通过合资的方式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合资伙伴只能选择现有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那么合资企业的品牌选择,将关系到未来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国外电信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坚持自己的品牌或使用东道国电信企业的品牌。在我国,引入外资的一个目标是实现中国电信企业“走出去”,因此,利用合资电信企业打造自己的品牌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5.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6. 国家支持什么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分别倡导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研究开发网络安全技术,为社会提供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以及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等。

这些法条集中表达了一个主旨:鼓励网络安全领域的技术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促进网络安全、健康运行。









扩展资料: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当网络进入千家万户,当网络和信息业务蓬勃发展,当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和电子商务总量位居世界第一时,网络安全显然已经成为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研讨会上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是清晰的、生态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

精神的指导下,始终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建设在我国,十八大会以来,先后制定分销网络安全国家标准289项,继续实施“净净”“剑网”“基础”“护理苗”系列等特殊项目的成果显著,连续第六年组织实施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深入人心,这些务实有力的举措,不断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7. 国际对于网络安全方面有哪些立法

现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渐频繁,网络作为一个犯罪空间开始出现一些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现象,它成为了一些变异后犯罪行为独有的温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主要分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制定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节和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进行惩治,并对惩治网络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专家也认为,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于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家看法:安全与发展并重
中国日报社就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原因和该法的亮点和特色等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杨合庆表示,网络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网络安全法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诞生。
杨合庆认为,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杨合庆同时表示,网络安全法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比较全面,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这样一个目的。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认为:
网络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终于出来了,虽然不完美,但总比没有好,历史性事件。三审稿对于我发文提出的特定情况下域外效力问题已经采纳了,接下来我们认真研究实施问题,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甚至政府单位如何做好合规,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实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预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现在实施中的被商业性维权就超出立法者预期。
对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还必须谨慎专业进行准备,大意不得。

国际对于网络安全方面有哪些立法

8. 网络安全主要涉及哪些领域?

一般认为大致可以分为3个领域:
(1)社会经济领域
在社会经济领域中,主要是党政机关的网络安全问题,它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稳定和国计民生。国家经济领域内的网络安全问题,它对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国防和军队网络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
(2)技术领域
在技术领域中,网络安全包括实体安全,用来保证硬件和软件本身的安全;运行安全,用来保证计算机能在良好的环境里持续工作;信息安全,用来保障信息不会被非法阅读、修改和泄露。
(3)电子商务领域
21世纪,网络上的电子商务应用将渗透到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到亿万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