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渊利的介绍

2024-05-18 12:53

1. 雷渊利的介绍

雷渊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6年9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雷渊利的介绍

2. 雷渊利的落马纪实

2004年,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公款1.2亿元,通过珠海一地下钱庄兑换成港币到澳门赌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随后,李的“后台老板”是时任郴州市副市长的雷渊利的“内幕消息”在坊间流传开来。2005年4月12日,受郴州市检察院邀请,湖南多家媒体参加了“李树彪案件查办情况通报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天后,李树彪的顶头上司、郴州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雷渊利,在家中被湖南省纪委专案组“双规”。来自湖南省纪委的消息称,李树彪案串案15件21人,雷渊利正是其中之一。不久,湖南省高检开始对雷的问题展开调查。2006年3月17日,雷渊利因涉嫌受贿900多万元、挪用公款2600多万元、贪污公款18万多元等项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06年4月19日,此案在长沙一审开庭审理。2006年9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起经济犯罪案件,曾任郴州市副市长的雷渊利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3. 雷渊利的个人资料

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雷渊利的个人资料

4. 雷渊利的二审改判

2008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渊利,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请托人经手所送财物671.017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侵吞公款共计18.7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中,雷渊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