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出售的贷款出售的形式

2024-05-10 08:55

1. 贷款出售的贷款出售的形式

贷款出售有不同的形式,对其划分标准也有多种,通常是根据贷款出售对权利、义务转让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出售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参与(participations)、转让(assignments)和代替(novations)。   贷款参与(participations)是赋予购买者(全部或部分)获得标的贷款未来现金流的权限,这是最常见的贷款出售的形式。贷款参与合约仅仅是 出售行与购买者之间的合约,并没有转让原有合约的权利义务,购买者依赖出售行去执行原有的贷款合约,包括对借款公司的监管、对抵押物的管理、对现金流的收 回等。投资者对借款人无权限,借款人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自身贷款已被出售。若借款人被告知其贷款被出售,则称之为显露的贷款参与;否则,称之为隐蔽的贷款参与。 贷款参与通常适用于出售行希望在借款人与购买者之间维持一定的距离。它通过否决购买者直接与对借款人接触的权利,来保护出售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它也可将借款人与其不愿意接触的购买者隔离开来。   贷款转让(assignments)是直接将贷款关系从银行转让给贷款的购买者,也将银行的权1利转让给购买者。受让者不仅有权拥有该笔贷款的未来收 入,而且有权直接干预借款人。然而,贷款转让并没有转让银行对借款人的义务(例如:贷款承诺等),也没有转让基于银行自身特征的某些权利(例如:税收优惠 等)。这是贷款出售较少使用的方式。   贷款代替(novations)是最少使用的形式,是把银行所有的权利、义务都转移给购买者。原来的银行完全消失,由贷款购买者作为新的行为主体来代替。一般而言,除非在原有合约中有相关规定,否则,这种形式的贷款出售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贷款出售的贷款出售的形式

2. 贷款出售的介绍

贷款出售(Loan Sales)是指商业银行一反以往“银行就是形成和持有贷款”的传统经营哲学,开始视贷款为可销售的资产,在贷款形成以后,进一步采取各种方式出售贷款债权给其他投资者,出售贷款的银行将从中获得手续费的收入。

3. 贷款出售的简介

贷款出售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形成之后,将贷款债权出售给第三方,重新获得资金来源并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一种业务方式。贷款出售创新于1983年,它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走向证券化时大银行为了夺回它们失去的份额而进行的创新,贷款出售与贷款证券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贷款出售只是将贷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所有权从发起银行转移出去,贷款资产本身不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而贷款证券化则将贷款组合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买卖的证券,创造出了新的投资工具,资产性质发生了变化。

贷款出售的简介

4. 批发贷款的分类

主要包括工商业贷款、对金融机构贷款、不动产贷款(消费者不动产贷款除外)、经纪人或交易商证券交易贷款和农场贷款(农业生产贷款)等。

5. 贷款出售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的公司并购,成为贷款出售市场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为了满足公司大规模杠杆交易的资金需求,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的竞争,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量急剧增加,也促使贷款出售业务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扩大。另外,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债务危机促使了发展中国家债务二级市场的诞生,这也成为推动贷款出售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现在,第三世界债务市场已成为最活跃的贷款再出售市场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纽约和伦敦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之间形成了专门出售欠发达国家债务的二级市场,该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年交易额从1984年的20亿美元增长到1997年的5.3万亿美元,1997年仅巴西的债务交易额就高达1.44万亿美元。二级债务市场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债务的流动性,也使得现代金融交易方式更加多样化,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工具。在这个市场中,投资银行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它们大量买入、卖出国际债务,并提供该市场的报价服务。现在国际债务市场又进一步细分成布雷迪债券市场(Brady Bonds)、主权债券市场(Sovereign Bonds)、正常贷款市场(Performing Loan)、不良贷款市场(Non-performing Loans)四个市场。布雷迪债券和主权债券都是由债务国政府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债券,其不同点在于两者的风险度和信誉度,布雷迪债券由专用的美元帐户担保,风险低、信誉高,其利率水平较低;主权债券没有美元担保,主要反映一国政府的信誉度,其风险代表了一国的主权风险,利率水平较高,一般比同期布雷迪债券要高出4%左右。

贷款出售的发展

6. 贷款出售的相关问题

第一,贷款出售的合法性问题。贷款的合法出售是开展贷款证券化的前提。只有将信贷资产合法地售出,银行才能达到融资和避险目的。从法律角度看,贷款出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可否开展贷款证券化。这涉及到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一般而言,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之银行,开展贷款证券化业务无超越经营范围之忧;而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之银行,开展贷款证券化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取决于该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二是信贷资产作为银行债权可否转让、又如何转让。换言之,银行作为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否将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即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V.如果可以,该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或经其同意。对此,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除有一定的实质性条件要求外,在程序性条件方面,有的国家持宽松的自由转让原则,规定转让只需债权人与受让人合意即可生效,如德国、英国和美国某些州的法律;有的国家则作出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必须在书面通知有关的债务人甚至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之后,或者规定必须经债务人同意后,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方对债务人生效,如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定性和限制性规定,会对贷款证券化的成本和经济可行性等产生影响。第二,贷款出售的真实性及相关问题。为降低贷款证券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始权益人必须将拟出售的资产池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彻底转移出来售与SPV,以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之隔离(BankruptcyRemote),保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的利益。在界定是否“真实出售”(TrueSale)方面,各国财会法规定的标准不同,有的注重形式,有的注重实质。如美国1997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标准(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No.125)采取了实质标准,规定判断真实销售的标准是资产转移方是否成功地转移了资产控制权。除以“真实销售”形式转移资产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也允许以“抵押担保”或“让与担保”形式进行资产转移。所谓抵押担保,即允许原始权益人以资产池的未来现金流作抵押(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质押)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原始权益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向投资者支付。让与担保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担保转移了作为担保物的资产池的所有权。比较而言,在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方面,真实销售比担保融资更为彻底,而在担保融资中,让与担保比抵押担保更为彻底。第三,SPV的设立和经营之合法性问题。SPV作为专为证券化目的而组建的独立实体,是用来隔断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一道人为屏障,在贷款证券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那些禁止银行发行证券的国家,贷款证券化的实现必须借助SPV,以避开法律限制。设立SPV,首先要确定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形式。

7. 贷款类型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贷款类型

8. 贷款类型

1.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按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3.按贷款用途或对象不同,可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有价证券经纪人贷款等;4.按贷款担保条件不同,可分为票据贴现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商品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拓展资料一: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二:小额信贷审查风险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三)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三: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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